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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v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v

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提醒

v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v

v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v

v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v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v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第6条

v

v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投保

v

人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6.释义

6.1保险凭证

6.2本公司公章

6.3境内

6.4周岁

6.5现金价值

6.6境外

6.7意外伤害

6.8烧烫伤

6.9毒品

6.10酒后驾驶

6.11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6.12无有效行驶证

6.13机动车

6.14高风险运动

6.15指定鉴定机构

6.16专业救援机构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及解除被保险

人资格的限制

5.3被保险人的变动

5.4地址变更

5.5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1.4合同内容变更

1.5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1.1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条、6.5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

中国境内(详见释义)的旅行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

(1)凡1周岁(详见释义)至80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籍,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自然人,如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其国籍所在地,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也需满足上述条件。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

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经本公司审核通过,该变更生效。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3.2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2.3.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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