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10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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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1010

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江苏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费用减收免收和加强防雷技术服务相关生产资料采购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科技服务,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的规定收取下列服务费,需要减免收费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气象资料服务费;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审验费”);

(三)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检测费”);

(四)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雷评费”)。

第三条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在相关网站、本单位公示栏和业务洽谈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服务对象、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局政策法规、纪检监察、财务和气象科技服务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减免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部门。

各县(区)局参照市局成立相应减免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具体办理市、县(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交的收费减免审批事宜。

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复核上报减免申请材料,传达减免审批结果和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 办理收费减免审批事项坚持“按章办事、合理减免、手续完备、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及时办理”的原则。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行事、以权谋私。

第六条 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同意,可以给予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防雷检测费和雷评费:

(一)由市、县(区)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明确规定的政府重点工程、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廉租房等)、公益性福利工程(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特定招商引资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二)由市、县(区)及相关部门领导书面批示指定的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三)因生产企业未正式投入生产、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原因,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

(四)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并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五)个人需要开具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费;

(六)其它需要减免的情形。

第七条签订了长期协议的项目、已经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统一减免辐度的一费制收费的项目等原则上不再减免收费,但生产企业出现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情形,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申请减免气象科技服务费,必须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三)(四)项情况由申请单位向各科技服务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公文;

(二)与申请项目相符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或者有关领导的书面批示件;

(三)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事项填写《防雷审验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1);防雷常规检测事项填写《防雷检测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2);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事项填写《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3);气象资料服务事项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

(四)个人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仅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视事项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确认。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在减免审批表初审一栏填写本单位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通过科技服务单位初审的减免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书面材料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减免审批:

(一)凡属第六条第(五)项情况,由申请个人当场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直接审查批准;

(二)凡属第六条第

(一)、

(二)项情况,申报材料符合有效文件或批示件的具体减免额度的项目,属县(区)的,由县(区)服务单位初审后,报县(区)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属市本级的,由局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申报材料无相关规定有具体减免额度的或无具体减免额度的项目,按第六条第(三)、(四)项情况由审批小组审批。

(三)凡属第六条第(三)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经县(区)局审批小组讨论复核后,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四)凡属第六条第(四)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需要局审批小组审批的申请材料,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通过复审的材料报审批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市局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讨论,议决或票决形成减免意见,由记录人员在审批小组意见栏签署小组意见,并签字。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各个事项的讨论逐项记录,并经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通过局审批小组的减免审批事项,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和会议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局主要领导可视情况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并签署局审批意见。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减免审批意见反馈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由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反馈到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减免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证明材料,可向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且必须提供和补充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申报材料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局审批小组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单位的申请理由的正当性和充分性,根据生产企业的停产、亏损程度和建设项目延期、烂尾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服务成本,一般给予防雷审验费不超过30%的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不超过50%减免,防雷检测费30%-50%的减免,雷评费不超过30%减免。

第十五条审批小组讨论小组意见,一般采取议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议决无法形成减免意见的,采取票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票决应达到小组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减免意见。

同一减免事项可多次议决和票决,直到形成减免意见。

第十六条 减免事项办理应及时。

不需要经过局审批小组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上报局审批小组审批的,局审批小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个人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应当场办受理当场办理。

局审批小组组长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组织召开审批小组会议,讨论减免审批事项。

出席审批小组会议的人员须达到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批小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县局纪检员(廉政监督员)要加强对防雷收费减免工作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局财务部门在财务报销和例行检查中应当加强相关材料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是否需要将减免表)

凡因工作人员、审批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将收费减免审批资料同技术服务一并整理保存,一事一档。

收费减免审批资料应当包括:

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其中《防雷审验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防雷检测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和《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均须有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县(区)局的减免审批讨论记录由各县(区)局存档;

市局减免审批小组讨论记录由减免审批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要在每月上报的《气象科技服务管理登记表》中做好收费减免情况登记工作,局减免审批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进行汇总上报局审批小组组长。

第二十条局其它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连云港市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规定》和《连云港市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程序》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局服务与社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20起施行。

附表1

防雷审验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

项目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立项批文号

政府减免文件号

项目总建筑面积

防雷登记号

应缴审验费金额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减免理由

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防雷中心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防雷中心章)

局减免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

年月日

【会议记录另附。

若属《办法》第六条

(一)

(二)则本栏空白。

局领导审批意见

属于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由县局领导或市局分管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签名:

年月日(局章)

批准减免金额

实缴金额

注:

属于《办法》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本表在市、县本局复核、审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属于《办法》第六条(四)的减免事项,达到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的事项,本表须报市局复核、审批,一式两份,局审批小组一份,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

附表2

防雷检测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

受检委托单位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防雷装置名称

装置地址

防雷装置建设年份

检测点数量

或机房面积

检测报告编号

政府减免文件号

应缴检测费金额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减免理由

微型企业盖章难的,可由经办人签名并留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防雷中心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防雷中心章)

县局减免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

年月日(局章)

市局减免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

年月日

【会议记录另附。

局领导审批意见

减免幅度低于30%的,由县局领导或市局分管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高于30%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签名:

年月日(局章)

批准减免金额

实缴金额

注:

属于《办法》第六条(三)的减免事项及未达到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事项,本表在市、县级市本局复核、审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达到报市局审批小组审批的事项本表须报市局复核、审批,一式两份,审批小组一份,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

附表3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政府减免文件号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应缴费金额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减免理由

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防雷中心初审意见

签名:

年月日(初审单位章)

减免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签名:

【会议记录另附。

若属《办法》第六条

(一)

(二)则本栏空白。

】年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属于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由县局领导或市局分管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其它情形由局主要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签名:

年月日(局章)

批准减免金额

实缴金额

注:

属于《办法》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本表在市、县级市本局复核、审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属于《办法》第六条(四)的减免事项,本表报报市局复核、审批,一式两份,审批小组一份,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

附表4

气象资料服务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县(市、区)项目)

申请单位

(缴费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气象资料数据量

应收费额

申请减免金额

减免理由

个人开具保险理赔气象证明,根据中国局规定免收费用,但须填写此表。

由申请人签名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由申请单位(缴费单位)填写

服务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初审单位章)

县局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

[若属《办法》第六条

(一)

(二)则本栏空白。

]

年月日(局章)

市局减免审批小组意见

记录人:

【会议记录另附。

若属《办法》第六条

(一)

(二)则本栏空白。

】年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属于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由县局领导或市局分管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属第六条第(四)的事项,由局主要领导在本栏签署减免意见。

签名年月日(局章)

批准减免金额

实缴金额

注:

属于《办法》第六条

(一)或

(二)的减免事项,本表在市、县本局复核、审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属于《办法》第六条(四)的减免事项,本表须报市局复核、审批,一式两份,审批小组一份,气象科技服务单位一份。

 

附表5

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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