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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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50214
【实施日期】199502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5〕第50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
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
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
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
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
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
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
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
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安全司。
附: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
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
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
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
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
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
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
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
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
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
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
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
的。
三、死亡。
第七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
类:
一、轻伤事故:
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
事故。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
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
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
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
一、顶板:
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
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
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
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
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
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
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
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
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
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
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
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
案。
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
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
(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
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
安全司。
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
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
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
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
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
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
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
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
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
炭部。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
煤炭生产、基
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
两部分
原煤生产事故包括:
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
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
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
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
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
矿井
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
(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
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
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
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
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
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
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
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
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
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
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
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
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
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
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
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
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
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
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
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
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
报告。
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
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
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
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
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
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
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
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
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
冰雹、
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
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
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一、按事故类型分析:
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
采煤工
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
支柱、其它。
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
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
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
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
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
如捅溜煤眼、
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和井下。
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
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
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
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
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
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
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
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
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
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
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
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
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
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
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
式:
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
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
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
费(估算)。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分析比较时,使用以下几个公式
计算:
一、千人伤亡率:
表示报告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
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率、死亡率、伤亡率按下式计算:
事故伤亡(死亡、重伤、轻伤)人数3
千人伤亡率=----------------×10
平均职工人数
式中:
死亡、重伤、轻伤指企业全部因工伤亡数。
平均职工
人数按财劳司《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计
算。
二、百万工时事故率计算公式如下:
百万工时事故率分企业和原煤生产两种。
事故死亡人数6
百万工时死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死亡+重伤+轻伤6
百万工时伤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式中:
事故死亡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重伤+轻伤)指报
告期内企业(或原煤生产)所有因工伤亡人数。
实际工作的
总工时数指同一报告期内企业人员(或原煤生产人员)总的
工作工时数。
三、百万吨、万米伤亡率:
事故伤亡人数6
百万吨伤亡率=-------×10
原煤产量(吨)
式中:
统计的原煤人员与生产产量要相对应。
事故伤亡人数4
基本建设万米伤亡率=------×10
成巷米数
式中:
成巷米数指基本建设实际成巷米数。
第二十二条伤亡事故指标的使用规定:
煤炭生产(含
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百万工时死亡率和百万吨死亡率(万米
死亡率)。
煤炭企业和非煤炭生产单位使用百万工时和千人伤
亡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伤势严重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
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
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
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
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
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
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
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以下5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
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死亡一至二人(多人时包含轻伤、重
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的特大
伤亡事故。
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8类:
(1)顶板: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底
板掉矸、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
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
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
管爆炸。
(6)水灾:
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
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
等。
(7)火灾: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
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
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
二、非伤亡事故
企业在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资损失的
事件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虽然没有伤亡人员,但和伤亡事故只是毫厘
之差的问题,两者没有明显的分界线。
据有关专家的统计表
明,事故中无伤亡的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
10倍以上。
况且,非伤亡事故造成了工程、物资的损失,并
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应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
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为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中
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把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
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
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
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
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
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
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