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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制作.docx

房屋租赁合同律师制作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承租乙方合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楼层:

;房屋间数:

;房屋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

有关房屋状况、房地平面图等房屋详细资料乙方已经向甲方出示并作为附件。

四、房屋权属状况

(一)房屋产权归属状况系下述第种情形:

(壹)乙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证书复印件详见附件。

(贰)乙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乙方应同时向甲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乙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文件,证书复印件及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详见附件。

(二)房屋他项权利状况系下述第种情形:

(壹)房屋未设立抵押;

(贰)房屋已设立抵押,他项权证复印件详见附件。

五、房屋的质量状况及附属设备、设施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一、承租房屋租赁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其中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免租期内甲方免交承租房屋的租金,但须依本合同之约定缴付租金外的其它费用,具体费用承担及其他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三、甲方承诺将承租房屋仅用于,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铺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租金

(一)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计算租金金额:

(壹)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租金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税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贰)双方约定的其他租金标准:

上述租金及租金总额为含税价,已包含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预付/先使用后支付)的方式按(月/季/半年/年)结算,具体租金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如下:

(三)每次支付租金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付款金额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付款凭证,具体包括: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

乙方未及时更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甲方应将租金汇入下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甲乙双方同意:

双方开展本合同项下业务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纳税人资格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等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本条约定的租金及租金总额。

在租赁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六)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按日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一)甲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下述费用:

1、租赁期间发生的有关水费、电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等费用。

2、租赁期间与甲方营业直接相关的税收和其他费用。

3、其他费用: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下述费用:

1、租赁期间与房屋租赁有关的税收和其他费用。

2、其他费用:

(三)承租房屋在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缴纳。

(四)甲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甲方交纳的费用。

若需乙方代收代付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如下:

第四条声明与承诺

乙方自愿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乙方具备法律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合法资格,并保证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三、乙方对承租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转租权,承租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归属争议。

四、承租房屋上未设置任何抵押权,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瑕疵。

若承租房屋在租赁前已设定抵押的,乙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前将该抵押事实真实、完整地告知甲方。

五、承租房屋上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

六、如果承租房屋为乙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乙方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且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委托乙方代为收取租金。

乙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该书面同意文件详见附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金,视同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租金。

乙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租金。

七、承租房屋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承租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承租房屋因此而被处罚的,乙方承担缴纳罚款以及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并且有义务使房屋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如甲方代为缴纳罚款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甲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甲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第五条广告位及车位

一、广告位

(一)甲方享有双方在下述约定范围内的广告位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在下述范围内布置广告宣传设施,包括设立招牌、广告牌或其他广告标识(包括电子显示屏等)。

双方约定的免费广告位的位置为。

(二)甲方的招牌、广告牌或其他广告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等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对承租房屋进行安装广告的行为,如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四)乙方承诺,租赁期间,乙方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属于本条第二款范围内有关广告位的任何协议。

(五)租赁期结束后,甲方负责将广告位恢复原有状态。

二、车位

(一)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租用车位,双方对于租用车位的位置、数量、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车位管理、相关手续办理等事宜约定如下:

(二)车位租赁期限与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相同,房屋续租时车位应根据甲方要求同期续租。

第六条承租房屋的装修

一、乙方同意应甲方的要求由甲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对房屋结构做适当的改造、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等),甲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时无需就装修方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对甲方的有关装修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

具体的装修图纸、装修方案等详见附件。

二、如果甲方的装修方案在安全、质量、外观、消防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标准,经政府管理机关要求整改的,甲方应当予以改正。

承租房屋的装修费用及与房屋装修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由于甲方的装修行动而给承租房屋增加价值的,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甲方自行拆除、收回,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对甲方支出的费用予以折价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第七条承租房屋的使用、维修与管理

一、租赁期间,乙方保证承租房屋和相关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安全的适租状态,承租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给与必要的配合

二、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公用区域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保证日常及节假日承租房屋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污、排水等线路管道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乙方保证承租房屋能向当地电力及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到满足甲方正常营业及办公的用电及通信条件,具体用电及通信条件要求为:

四、甲方发现承租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承租房屋公用区域及其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修复。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日)内进行维修或者委托甲方进行维修。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者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甲方进行维修的,甲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应在检查、养护前日通知甲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入承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且保证在检查、维修和保养时不影响甲方对于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甲方应妥善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对于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合理使用、不可抗力、非甲方原因而导致的损耗,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关于承租房屋使用、维修、管理方面的其他约定: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甲方拒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财产、人员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承租房屋的转让、抵押、转租、续租与征用

一、租赁期间,乙方转让承租房屋,应于转让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转让承租房屋未通知甲方以致第三方购买该房屋的,应赔偿甲方相当于乙方转让房屋所得价款%的经济损失。

二、租赁期间,乙方转让承租房屋时应对受让人说明本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并保证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和甲方继续有效。

三、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就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任何部分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抵押承租房屋。

五、租赁期间,甲方可以转租部分闲置的承租房屋。

六、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日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将房屋租赁给其他第三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当于本合同租金总额%的经济损失。

七、租赁期间,若租赁房屋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或其他任何原因需被征用,甲乙双方同意本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甲方有权享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用过程中的完整权利,并有权依法取得归属于房屋承租人的一切征用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助费、设施安装费、临建设施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第九条承租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承租房屋。

二、甲乙双方对承租房屋进行交接时,应对承租房屋质量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共同清点、验收,验收结果记录一式两份,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妥存备查,并作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甲方使用和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承租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三、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之日起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乙方。

乙方在收回验收过程中发现甲方留存的物品,应及时告知甲方收回,不得随意处置。

四、未经乙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元/平方米(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该房屋占有使用费。

同时并不免除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房屋进行恢复的义务。

五、甲方返还该商铺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乙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确认、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承租房屋: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房屋整体转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整体租赁用途;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日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应从约定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付款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全部逾期付款金额的%。

甲方交纳上述违约金并不免除甲方的付款责任。

(三)租赁期满,甲方不再续租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还房屋。

甲方如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作为违约金。

日租金是指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四)租赁期间,甲方若因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个月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的租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标准交付承租房屋,或乙方交付的承租房屋存在缺陷、可能危及甲方人员安全的,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任一权利:

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承租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乙方交纳上述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从速交房的责任。

如果乙方逾期交房达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租金并承担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承租房屋出租给第三方,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将承租房屋抵押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四)租赁期间,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若出现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租赁目的被动同意解除合同的,仍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的租金,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此外,乙方应本着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原则,充分给予甲方重新选择租赁房屋、实施装修、进行搬迁等所需的时间。

(五)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承租房屋及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的,甲方可代乙方维修.

(六)因承租房屋及房屋设施、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未履行相应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甲方或第三人发生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乙方如逾期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本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影响。

三、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了本合同的执行,如果事故影响重大或持续时间较长,则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协商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并形成补充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日以上,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叁)其他方式:

三、在诉讼、仲裁、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甲方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乙方地址:

1、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送达: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三)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三、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乙方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由乙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关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所引起的政府机关处罚或者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甲方(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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