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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操守及违规处理

员工职业操守、违规失职行为处理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

(讲课提纲)

一、关于员工职业操守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共有七章四十八条,于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即: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亲友回避;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情趣健康。

(一)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员工应当忠诚建设银行,诚实守信,从建设银行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有以下基本要求:

1.加强学习、积极进取。

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维护建设银行利益.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建设银行利益.

3.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4.诚实报告工作。

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

5.保持账户信息真实合法。

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6.诚实申报个人资料。

员工应当诚实地向建设银行申报本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及家庭等个人资料。

7.配合检查、监管。

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

8.保守建设银行秘密。

员工应当遵守建设银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

9.爱护建设银行财产。

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建设银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做到以下要求:

10.兼职限制。

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银行有关兼职的规定。

(二)依法合规、遵章守纪

依法合规、遵章守纪的基本原则。

就是要求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有以下基本要求:

1.抵制和举报。

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建设银行资产、信用的行为。

2.善意理解规章。

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建设银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3.审慎从业。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

4.按规定条件办理业务。

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

5.禁止内幕交易。

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6.办理个人业务。

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购买建设银行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并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廉洁从业、亲友回避

廉洁从业、亲友回避的基本原则。

就是要求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

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

有以下基本要求:

1.任职回避。

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

2.勤俭节约。

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3.禁止无关费用。

一切与建设银行业务无关的费用都在禁止之列。

4.禁止商业贿赂。

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或与本人以及亲友有关的帮助和协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

5.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6.禁止利益输送。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

不得假公济私照顾亲朋好友,搞利益输送。

7.禁止违规干预正常银行业务。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采购、担保、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资产处置、人事安排、财务资源分配、商业广告等正常银行业务活动。

8.合法投资界限。

员工可在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与建设银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

四、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就是要求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有以下基本要求:

1.服务态度。

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

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2.诚实待客。

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3.公平待客。

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4.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

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平的义务。

5.保守客户秘密。

员工应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客户授权披露的除外。

6.会见客户场所。

员工会见、邀请客户应在工作场所或符合商业惯例的场所。

7.公平竞争。

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五、以人为本、情趣健康

以人为本、情趣健康的基本原则。

就是要求员工之间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保持和谐、健康的工作关系。

员工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

有以下基本要求:

1.尊重同事。

员工之间应当真诚相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2.服从领导。

员工应当遵循建设银行管理流程,服从领导。

除非有充分、合法、正当的理由,员工必须接受业务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

3.关爱下属。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尊重、关心和爱护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情趣健康。

员工应当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有家庭责任感,谨慎交友,慎重与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人员接触和交往,维护建设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5.遵守社会公德。

员工应遵守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嗜好和行为应避免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

二、关于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原《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于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总行正在修订)。

这是一部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基本规章,共分四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四章“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1.制定《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目的。

一是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强化内部管理;三是防范金融风险;四是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2.制定《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有两类:

一是调整各类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个人行为;二是调整各级机构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处理行为。

4.《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法律责任追究和内部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三是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四是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五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违规失职行为表现

1.领导人员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领导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各级领导人员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业务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审价咨询等业务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违反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其他违规的行为。

(三)处理种类和程序

1.违规处理的种类。

违规处理种类有: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2.处理程序。

包括处理的一般规定、纪律处分程序、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其他处理的程序。

3.处理中注意事项:

(1)处理轻重的掌握。

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理;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下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是指不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免除违规行为人的内部责任。

(2)其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适应。

本办法只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根据情况可以同时给予其他处理。

(3)对于人事档案不在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违规失职的,给予纪律处分以外的处理,同时建议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4)处理结果的运用。

三、关于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

现行的《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于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总行正在作修订)。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规定

1.制定《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目的。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建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方法。

这里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不足以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的违规行为。

其目的是,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

2.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原则。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3.机构连带积分规定。

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除了对当事人进行积分外,对直接管理机构进行连带积分。

4.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出于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提高机构积分管理和员工自查自纠的积极性,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的,不对本机构积分;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5.“避免双重积分”原则。

对机构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作出的处理,不再重复积分。

否则,多重处罚,造成不公平。

6.溯及力的规定。

如果发现的违规行为是在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不再追究。

如果在200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并且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7.从轻、减轻和免除积分的规定。

员工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积分;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应免除积分。

但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比照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的违规行为对应的积分分数予以积分。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由本人提出局面申诉材料,经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于积分。

(二)积分标准

1.积分的周期和单位。

积分设置的上限和单位、周期:

积分上限为24分;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积分周期为一年。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24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一个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在受到下岗培训、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2.积分标准。

本办法制定《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规定积分分值。

详见《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3.积分的算法。

两种情形的积分算法:

一是一次发现员工数个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是最高不超过12分;二是一次发现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积分较重的规定办理。

4.业务差错率范围内的积分算法。

对总行规定允许存在业务差错率的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差错率范围内的积分可在年底适当冲减。

(三)积分管理程序

1.积分管理领导小组。

各级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行级领导担任积分领导小组组长。

负责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负责对本级机构积分达到24分的员工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等工作。

2.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纪检监察派驻制的支行,由纪检监察特派员担任支行积分领导小组组长,履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未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的支行,由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分管行领导担任支行积分领导小组组长。

3.积分的程序。

基层网点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积分的,应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意见单》,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行为积分记录意见单》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积分的,应在《积分管理系统》中进行积分,并以《违规行为积分通知书》的形式反馈当事人。

归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进行积分的,以《违规行为积分反馈通知书》形式反馈基层网点负责人;基层网点负责人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提交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决定。

本级行负责人或业务管理部门发现本级所辖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积分的,应提出具体的积分意见,交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积分。

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行检查组发现下级机构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积分的,应提出具体的积分意见,责成当事人所属管理辖机构对当事人积分。

4.积分的生效。

办法规定积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如果对积分不服的,可以5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申请复查复审。

工作人员对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等积分处理不服的,可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复议。

给予下岗培训、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四)积分结果运用

1.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积分的结果运用。

各级行可在年底对在辖内所属机构的积分情况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可与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提拔使用等挂钩。

2.对个人积分的结果运用。

员工个人积分作为年终评先的参考依据,将员工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的考察内容。

并根据积分情况,由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决定,由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执行:

当年达到10分的,由其管理行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当年积分达到24分的,应对其采取下岗培训、免职、解聘岗位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当年积分再次达到24分的,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

3.扣发绩效工资。

按照积分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力资源部门后提出建议,报本级机构决定,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标准如下:

当年累计积分不满5分的,扣发100-500元的绩效工资;

当年累计积分5-9分的,扣发1000-2000元的绩效工资;

当年累计积分10-14分的,扣发2500-3500元的绩效工资;

当年累计积分15-20分的,扣发4000-5000元的绩效工资;

当年累计积分达到20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4.奖励性规定。

对有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在年底结果运用时,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酌情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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