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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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省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
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照事先制定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引进开发、试验示范的新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大型新式机具实行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一并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推荐的农业机械产品。
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
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经济作物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各县补贴的机具种类可适当集中。
第三章 补贴方案的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通过媒体或乡村张榜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一)。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见附件二),并报省、市农业(农机)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见附件三)。
购机者与农业(农机)部门签订的购机补贴协议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经市级农业(农机)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扩权县直接上报省农业厅,并抄报市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向省农业厅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业厅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由省农业厅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予以审核并负责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和示范推广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档案内容包括:
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购机发票复印件及机具编号等(式样见附件四)。
省、市农业(农机)部门和扩权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分别建立“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档案信息库”。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粮食、经济作物及其副产品的机械化生产能力;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农机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7月和10月底前,分别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等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扩权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在按时间要求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的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河北省省级购置农业机械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计发[200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
2、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协议
3、__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4、__县__年农机购置补贴档案
附件一:
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地 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耕地面积(亩)
主要作物品种
申请购机情况
机具名称
机具生产
厂家
规格型号
购机数量(台)
拟购机
时间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农机管理
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
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二:
协议编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购机者):
住址:
联系电话:
为落实省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购买如下机具:
机具名称
机具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价格
省级财政补贴金额
市、县财政补贴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
二、乙方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机,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 元,并提交本协议。
三、甲方责任:
1、落实农机补贴资金;
2、协调供货;
3、督促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
4、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乙方承诺:
1、按协议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协议;
2、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供货方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盖章) (盖章)
附件三:
年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购买机具
型号名称
机具生
产厂家
购机者姓名(组织名称)
购置
台数
购机
价格
(元)
补贴
总额
(元)
详细地址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合 计
填报单位(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此表由县级农机(农业)部门按机具类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