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重要批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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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重要批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

重要批示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上报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筹备工作的情况报告》中作出重要批示:

“今年是全运会创建五十周年。

目前前期工作筹备组织有力,部署周密,取得阶段性成果。

望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为重点,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运会圆满成功!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刘鹏局长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总局系统专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09年9月7日)

同志们:

在距离全运会开幕只有短短39天的时间里,召开如此大规模的专题会议,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总局对十一运会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总局狠抓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坚定决心和坚决碰硬的必胜信心,同时也再次说明了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是当前容不得丝毫懈怠、半点忽视的头等大事。

今天这个会议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再一次强调部署切实加强各项目中心自身建设,就是要再一次强调部署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务必要在十一运会的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上旗帜鲜明、明确责任、痛下决心、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不出任何问题,经得起全国体育界和各代表团的监督和检验。

强调三点意见。

一、必须端正思想,查根溯源,切实加强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的自身建设,经得起全国体育界和各代表团的监督和检验。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作为全运会重中之重的工作,其重大意义已多次讲过,大家已非常清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前不久,刘延东同志在总局上报的十一运会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

“今年是全运会创建五十周年。

目前前期工作组织有力,部署周密,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同时她还特别强调:

“望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为重点,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运会圆满成功”。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对全运会的重大意义,难道还有人想不明白?

难道还有人敢于置之罔闻?

我要在此再次明明白白地告诫那些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依然缺乏认识甚至还想借此谋私利、搞点猫腻的人,立即从思想上端正起来,立即从完善组织管理措施上行动起来,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打掉自己的私心,管好自己的手和嘴。

我们必须看到,十一运会预赛及前期举行的部分项目决赛总的来讲是平稳的,但不等于没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难道还不足以使大家如坐针毡吗?

特别是在7月26日发生了天津泰达足球队部分队员追打裁判员的恶劣事件,这发生在刚刚开完十一运会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之后,性质极其恶劣,是一起严重的顶风违纪事件。

虽然我们事后对天津代表团和运动员进行了处罚,但已严重损害了全运会的形象。

近一年以来,从总局到各项目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章和法规性文件,涉及到方方面面。

重视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工作措施和办法是史无前例的,处罚之严也是史无前例的。

但就是在这么多史无前例的情况下,为什么预赛还是出现了那么多的问题?

预赛阶段并不是真正竞争的阶段,各代表团只要取得了决赛资格,往往就不再和项目管理组织者较真儿了。

决赛才是真正刺刀见红的阶段,才是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真正考验。

二、必须切实贯彻总局的要求,在措施上完善、完善、再完善,在行动上落实、落实、再落实。

为了把十一运会赛风赛纪治理和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国家体育总局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是史无前例的。

各项目管理中心为了确保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不出问题,也都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完善纪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等等。

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对维护十一运会预赛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赛风赛纪有所好转。

但是,从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已经发生的恶劣事件来看,根源在于一些项目管理中心的工作还不扎实,措施还不够细、还不够实,

前一段时间,总局领导利用12个半天的时间,分别听取了15个全运会项目中心关于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专题汇报,总局领导对每个项目的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如,裁判问题,全国关注并担心。

但一些打分计点吹哨的项目仍准备以指派的办法产生裁判。

我们明确要求,这样绝对不行,必须借鉴其它项目的经验,以临场前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抽签决定上场裁判。

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各项要求必须落实在每个人头上,所以,一定要狠抓落实。

要立足于事前防范,不能仅依靠事后处罚。

事后再处罚,恶劣影响已造成,全运会形象已受损。

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而要注重实效。

特别是要注重细节,从源头抓起,堵塞漏洞,发现苗头,及时解决。

各项目中心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出现问题就唯你是问;分管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全力抓;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力量,责任到人,分兵把口,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三、必须强化责任,严明纪律,在责任上明确、明确、再明确,在处罚上严格、严格、再严格。

全运会竞赛组织工作的核心是为运动员构建公平、公正竞赛的舞台。

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从而达到全运会锻炼队伍,培养人才,为奥运备战服务的目的。

大家应该知道,每到全运会年,“分金牌”、“公关费”、“裁判收钱”等关键词汇就不绝于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运会个别项目竞赛组织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大家应该十分清醒,省区市体育局及其代表团在盯着我们,我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被关注,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质疑或指责,就会引发严重赛风赛纪问题。

别人送你好处,不是对你好,是对你手中的权力好,送你好处后再来告发你,这种事难道还少吗?

作为项目中心的领导,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绝不介入、不卷入任何不正当、不公正、不利于全运会公正竞赛的利益纷争,还要落实管理制度,用制度管好人,严肃、严格管理教育好参与全运会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裁判员、主总教练、项目主管和项目工作人员在内。

在涉及全运会大大小小的问题上,一定要坐得正、行得端。

我还要特别对各中心的项目主管、项目工作人员、主总教练说几句话,你们是竞赛管理组织工作的直接操盘手,在某种程度上,你们的权力比中心领导还大,你们面对的进攻和诱惑更直接,更五花八门。

你们面对的公平公正管理组织比赛的考验将十分现实、十分严峻,但在公正执法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一视同仁,公正严明。

竞赛组织管理人员的公正严明是抓好赛风赛纪的首要环节。

在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上,省区市和各代表团是重点,项目中心是关键。

从近几届全运会的情况来看,全运会设了这么多项目,只要管理中心和各项目思想重视,措施到位,管理严格,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情况就好一些,管理中心、项目的威望就高一些,参赛队伍也会更服气一些。

为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明处罚纪律,进一步做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我在此明确四点要求: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问责制度。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是落实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

在此,我要代表总局党组郑重申明,在十一运会比赛中,在赛风赛纪问题上再也不能因管理失当,幕后交易而发生任何问题,以往发生的问题绝不能重现。

无论牵涉到那个项目哪个人,都不容忍第二次出问题。

无论是哪个中心、哪个项目,无论是中心主任,还是中心分管副主任,或者是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如果在所负责的全运会项目上出现赛风赛纪问题,性质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总局都将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这是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的态度和决心。

话说到明处,那就是,谁砸全运会的牌子,就摘谁的帽子;谁坏体育事业的形象,就断谁的前程;谁拉拉扯扯、收好处、分金牌,就砸谁的饭碗!

第二,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请各中心要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总局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上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在此,我们郑重告诫个别自以为是、屡教不改、图谋制造赛风赛纪事件的屡犯者,赶紧悬崖勒马,以免身败名裂。

第三,要切实采取措施,抓好裁判队伍。

裁判员队伍是确保各项竞赛组织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全运会裁判员的执法始终是问题的焦点。

有些项目中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仍不得力,治标不治本,并没有真正改变一些裁判执法过程中由来已久的不良风气,再加上比赛中确有少数执法不公的情况出现,进入决赛阶段后,很容易演变为严重的赛风赛纪问题。

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从制度、纪律、监督、惩处等环节入手,加强裁判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树立起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从技术的角度防止客观上的错判、误判和漏判,尽量减少因失误引发更大的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明确界定技术性失误和明显故意偏袒一方之间的区别和判断标准。

本届全运会的裁判管理要采取非常规手段,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处罚,对于过去出现过问题或有争议的裁判人员,要坚决不用;对于本届全运会上出现问题的,无论大问题还是小问题,绝不给再犯错误的机会,要坚决停止裁判工作,直至开除裁判队伍,取消等级称号,终身禁赛。

第四,要认真排查隐患,做好各类预案。

我们一定要高度警觉,现在的赛风赛纪问题,不但可能出现在裁判员、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身上,也有可能出现在观众身上、安保工作中。

过去一些看似无关的工作环节,如果我们管理不到位,约束不到位,工作不到位,都有可能成为引发赛风赛纪问题的隐患。

因此,各项目管理中心一定要认真排查,全面把握,对十一运会决赛中可能产生问题要有周密预判,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只要各级领导重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落实到人,十一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就不会出现问题。

同志们,今天紧急召开的这个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专题会议,其核心内容就是要进一步讲清形势、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加强总局系统竞赛组织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强化责任、严明纪律,为即将召开的十一运会做好充分的思想和组织准备。

希望我们各个项目管理中心精心谋划,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希望全体同志团结协作,坚定信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十一运会办成文明、精彩、祥和、成功的体育盛会而不懈努力,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关于各国家队成员参加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一运会)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确保各项预、决赛公平、公正、健康、和谐、有序进行,现将国家队成员参加十一运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国家队成员是指参加了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各中心公布的2008、2009年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

二、各中心要加强对国家队成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国家队成员团认真学习国际体育总局关于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中心要结合本项目国家队特点,特别是针对参加了2008年奥运会但十一运会前不集中训练的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制定教育计划,拿出必要的措施,规范国家队成员的言行,做到遵守章程,维护赛程秩序,干干净净参加十一运会。

请各中心于2009年5月前将有关教育计划和措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相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检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人事关系在总局项目中心且为中心或项目部领导的国家队领队、教练员,一律不准进入十一运会参赛代表团参与有关参赛代表团的工作。

五、国家队成员要严格按竞赛规程、规则参赛,按程序进行必要的、理性的申诉或抗议,尊重裁判员或仲裁的最终判决。

六、国家队成员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对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施加影响。

七、国家队成员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积极向上,妥善接受媒体采访。

八、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国家队资格等处罚。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队队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的行为准则

为全面贯彻刘鹏局长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经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特对国家队队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上的表现提出如下要求,凡代表本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的国家队队员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一、深刻理解在我国60年大庆之际举办第十一届全运会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刘鹏局长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决不服用兴奋剂,在代表团中,要做模范遵守赛风赛纪律的榜样,在比赛中,要体现国家队队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技能,为代表团争光。

二、自觉服从代表团的领导、无条件地服从省市队教练的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准“耍大牌”在训练中起好模范作用、团结队友、起好表率作用。

三、以代表团和国家的荣誉为己任,在比赛中积极拼搏,全力以赴争取胜利,并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尊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如裁判宣判犯规,必须立即举手,表示服从,不许与裁判员进行理论;尊重对手,比赛中不允许有任何有损国家队荣誉的不文明言语和行为,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除接受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纪律处罚规定外,还要接受中国篮球协会制定的《国家篮球队违反比赛纪律的处罚规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将被开除国家队。

四、讲究文明礼貌,在比赛结束后,主动与裁判员、对手握手致意,并带头向观众致意;积极配合媒体记者的采访,讲话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积极维护代表团的形象,不发表任何不利于第十一届全运会的消极言论。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篮球决赛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第一条:

为加强第十一届全运会(以下简称十一运会)篮球项目决赛阶段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篮球项目竞赛组织的管理,确保十一运会篮球决赛的公正、健康、和谐、有序的进行,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

本责任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和各参赛运动队签订,各运动队教练员和领队是本单位负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第一和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

教练员和领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加强对本队运动员和随队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努力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不设“君子协定”,不消极比赛,不打假球,不弃权、不罢赛。

第五条:

严格执行《篮球规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

无条件服从临场裁判员的每一次判罚。

有问题按照《篮球规则》中“抗议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条:

教育运动员在比赛场中要无条件的服从裁判的判罚。

不允许教练员或运动员干扰裁判员执法及出现对判罚不满及煽动制造观众不满情绪的任何行为和言论。

第七条:

尊重对手,教育运动员不使用小动作、坏动作,不使用报复性动作。

绝不能发生辱骂对方运动员和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八条:

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第十一届全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守有关规定,坚决不使用兴奋剂。

杜绝出现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事件。

第九条:

尊重观众,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与观众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

第十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营造积极向上的的舆论氛围,确保对外发布信息客观、公正,按照规定参加新闻发布会和接受采访。

不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决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处罚条例》(附后)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各参赛球队各留一份。

篮球队责任人国家体育总局

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教练员签字代表签字

领队签字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篮球决赛

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项目决赛阶段比赛的(以下简称比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篮球项目竞赛组织的管理,确保十一运会篮球决赛公正、健康、和谐、有序地进行,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的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各省市体育代表团、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参与比赛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所颁发的竞赛管理有关规定。

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篮球竞委会)依据本条例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第十一届全运会组委会下设的篮球竞委会负责处罚工作,篮球竞委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经过对事件调查、取证及认定后,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第十一届全运会组委会的除外);对发生严重的违纪违规事件而没有书面报告的,经篮球竞委会核实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或追加处罚。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内部提醒、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停赛(停止参加比赛工作)若干场;

五、撤销或降低、建议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七、终身禁赛。

八、取消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代表队决赛的参赛资格,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及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条例处理范围内。

运动队提供的录像、影片、照片不能成为改变比赛结果和裁判员在规则范围内做出判罚的依据。

第六条与比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七条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篮球竞委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00-5000元、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衅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除临场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还将给予违纪者罚款5000-10000元,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推、击、踢、顶等非篮球正常动作而被临场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还将给予违纪者罚款5000-20000元、停赛2-4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的处罚;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罚款10000元。

第十条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猛推、击打、踢、踩、膝顶、肘击等故意伤人行为者,除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外,还将对违纪者罚款10000-30000元、停赛3-5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罚款20000元。

如造成对手受伤(须经篮球竞委会认定)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情况,将给予违纪者停赛5-8场、罚款30000-50000元的处罚;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罚款50000元。

如是重犯的队员,将再给予该运动员罚款20000元,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在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运动员对临场裁判员有第八、九、十条违纪行为者,按照上述三条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取消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评选资格,对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建议有关竞赛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双方动手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将参予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的替补队员罚出场;对参予打架的运动员(包括运动队工作人员)罚款20000-50000元、停赛2-6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并对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或持械伤人的运动员停赛3-6个月,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罚款30000元,取消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评选资格,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处以30000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凡打架事件中1个运动队有3名以上(含3名)运动员参予的,按上述处罚中的上限处罚,取消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代表队决赛的参赛资格,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处以50000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煽动观众、有不文明行为、扰乱赛场秩序、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如矿泉水瓶),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0-20000元、停赛1-5场。

与观众发生身体冲突的将按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取消第十一届全运会篮球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篮球比赛期间,运动员因非技术原因被判罚技术犯规和非正常篮球动作、伤人动作被判违犯体育道德的犯规(由技术代表确认),实行累加处罚制。

凡累加技术犯规次数和违犯体育道德犯规次数总数达3次时,给予该队员停赛1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处罚后重新累计)。

第十五条对违犯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违犯运动员注册有关规定,并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0元、取消该队员本次比赛参赛资格或注册资格2年;给予所代表的运动队通报批评,罚款20000元,该队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

20负。

第三章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六条凡属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事违规件的,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

教练员、领队不及时有力制止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停赛1-3场的处罚;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纵恿参予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0-20000元、停赛2-4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篮球教练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运动队、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篮球竞委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记录台无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或到记录台或比赛监督席指责临场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第二次将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对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据情节给予罚款5000-10000元、停赛1-3场的处罚。

第十九条在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推、击、踢、追打等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还将罚款10000-30000元、对其所在运动队罚款100000元,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在十一运会决赛期间,教练员被判罚技术犯规的,其累加技术犯规总次数达3次时,给予其停赛1场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处罚后重新累计)。

第四章兴奋剂、虚假比赛(原定义为假球)、

消极比赛、弃权等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进行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根据《第十一届全运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确凿的虚假比赛证据、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参赛队比赛表现与其实力差距十分明显、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经篮球竞委会调查审议认定虚假比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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