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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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

某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最新)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为切实做好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82号)、《X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X政办发(20XX)159号)、《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X政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XX县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县级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X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X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建成区、各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全县焦化行业废气污染物普查内容增加苯并芘。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各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省里下发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时间安排

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时间安排为20XX年1月至201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清查建库等工作。

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

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清查建库等工作。

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1.成立机构。

县政府成立XX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等。

2.经费准备。

县环境保护局普查办公室要根据省市要求,编制经费预算,报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

3.办公环境。

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县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宽带。

4.技术准备。

(1)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各项普查规章制度;

(2)开展普查培训及考察;

(3)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

要积极与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联络沟通,采取聘用方式,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普查清查。

(1)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3)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县城、各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4)根据技术规范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6.宣传动员。

(1)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

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工作。

1.开设环保专网专项督查,确保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宽带,确保普查数据报送;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协查员的选聘工作;要借助省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县普查地图,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全县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无人机、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县普查机构对全县各乡镇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和现场抽查,对数据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并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普查数据审查;

5.根据省市普查办的要求,开展本县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档案;

6.开展普查培训。

普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1.开展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编制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形成全县最终普查数据成果;

2.组织开展全县普查档案管理与建档,建成普查信息数据库;

3.发布普查成果,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县普查领导组审批并报市普查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4.组织开展全县普查工作验收评估和评比表彰;

5.编制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等,制定全县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方案;

6.对全县普查成果进行总结和应用,包括:

(1)编制基于XX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形势分析报告;

(2)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3)编制XX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验收评估报告;(4)编制基于GIS的XX县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编制基于污染源普查的XX县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源网格化清单;(5)编制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汇编;(6)编制污染源普查成果出版物;(7)利用普查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普查数据库应用展示平台等。

五、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XX省和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包括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县普查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县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技术方案;

(3)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应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4)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对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农业、交通等部门根据职能审核及汇总各自数据;

(5)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工作;

(7)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

(8)承担污染源普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分工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

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县公安局:

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

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县环保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住建局:

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交通局:

负责提供农村道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公路段:

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河流基本情况,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业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安监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县地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市场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普查培训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

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按照《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普查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的督办制度,普查领导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

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乡镇、各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省、市普查工作办公室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配合省市开展填报质量检查、各乡镇之间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县对各乡镇、县对填报单位的专项质量检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县财政要统筹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县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保密要求

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县普查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

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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