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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题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专题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专题三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

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区别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举例】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五、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六、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    应税项目    注意事项

9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有加成征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附加扣除:

  ①范围:

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外商投资、外国企业中工作)、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②标准:

月扣除4800元。

  2.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基本规定:

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

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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