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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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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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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审阅和批准由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最终认定,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二)审核批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审核由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提出认定意见;

(四)拟订整改方案;

(五)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

(六)督促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控制缺陷进行整改;

(七)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各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

(二)对各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现场测试;

(三)填写、汇总评价工作底稿;

(四)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初步认定意见。

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填写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底稿并撰写报告,报送审计部汇总;

(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及外部审计师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和检查工作,并提供可靠信息资料;

(三)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控制缺陷进行整改。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查;

(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独立测试评价;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关于内控缺陷的汇总和认定;

(四)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紧紧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环境评价:

公司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机制评价:

公司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控制活动评价:

公司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信息与沟通评价:

公司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评价:

公司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内部控制自查、实施现场测试、汇总评价结果、认定控制缺陷、编报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以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吸收熟悉公司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内部控制自查、编写内部控制自查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查的基础上,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其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填写、汇总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编制评价报告初稿。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内部控制存在设计或运行缺陷:

(一)未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二)未执行规定的控制活动;

(三)突破规定的权限;

(四)不能及时提供控制运行有效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即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指不能保证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这些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意见,并提交公司审计部审核认定,重大缺陷由公司董事会认定。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长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公司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审计部应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三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文档的归档管理,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进行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内控评价文档包括:

内控测试底稿、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汇总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建议情况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汇总表、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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