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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钻井工程管理规定

地热钻井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热钻井工程管理,满足地热开发需要,保证钻井工程质量,促进钻井技术提高,特制定本该规定。

第二条钻井工程管理应结合地质与工程难点,推广成熟技术的应用和推进科技创新,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钻井速度和钻井质量。

第三条地热钻井工程流程:

地热地质资源勘查——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确定井位——上报论证审批——根据地质资料编写钻井工程设计——地热钻井工程施工招标——钻前准备——钻进作业——固井——测井——洗井——试水试验——竣工验收——设备离场——递交成井报告,水质检验报告。

第四条钻井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钻前地质论证、钻井施工设计管理、钻井过程管理、钻井监督管理以及健康、安全、环境管理(HSE)。

第五条钻井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安全生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各项活动应符合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仅适用于该企业内部。

第二章钻前地质论证

第七条钻前地质论证是单井钻井设计的依据和基础。

主要包括论证区地热地质特征、成井方案、地热井施工技术要求、地热水开发与环境地质问题。

第八条地热地质特征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充分收集邻区已成井解释的地质概况,收集和分析论证区勘探资料并在不明区域投入相应的物探勘探工作,进行论证区地貌、地质构造特征、地层与热储、地温场特征、富水性特征、水化学特征论证。

第九条成井方案编制结合地面建设的需要,充分利用适合该地热田的钻井技术,使方案先进适用、经济可行,保证地热田高水平开发。

第一十条成井方案编制主要包括:

井位布置、井型、井身结构设计、完井要求,固井要求、成井指标预测、设计方方案综合评价。

第一十一条地热井施工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钻井队伍选择、钻井施工设计、套管材料、钻井液、地质录井、测井、止水、洗井、抽水试验、水气采集和测试、探沉砂面、工程验收、资料提交。

第一十二条地质论证前期应向地热管理部门报批论证申请。

第一十三条钻前地质论证由具有相应地质勘察资质的公司进行编制并报地热管理部门进行论证评审。

第三章钻井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钻井设计是钻井施工的重要依据,包括钻井地质设计和钻井工程设计。

钻井设计应与钻前地质论证确定的原则相一致。

第一节钻井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钻井公司负责钻井设计的编制,钻井设计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钻井设计应贯彻和执行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标准和规范,应有明确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钻井设计应结合地质特征优选钻井方式,保证钻井质量,提高地热井产量,满足地热田高效开发的要求。

第十八条钻井地质设计和钻井工程设计完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钻井设计执行过程中若确需调整,调整后的钻井设计应报公司审核批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钻井设计

第二十条钻井地质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区块地质概况(地质构造概况、本区已钻井情况、岩性柱状剖面图、热储层物性和地热水矿化度)、基础数据(构造位置、地理位置、钻井目的、设计井深、目的层位、完钻层位及原则)、地质分层数据(地质年代、地质分层、底界深度、分层厚度)、取资料要求(岩屑录井、钻时录井、循环观察、钻井液录井、钻井取心、地球物理测井)、已钻井地层压力系数情况、技术说明及要求(水平位移允许范围、生产套管尺寸、水泥上返深度、人工井底距采水段底)。

第二十一条地热井钻井工程设计的编制是根据项目的地质设计书或项目委托计划任务书及合同要求,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的生产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人员和设备配备与费用定额等材料为依据进行编制,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设备和选择最优施工方法与工艺,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获取最佳的技术经济效益。

钻井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钻井地质设计摘要、井身结构(井身结构设计数据、井身结构设计图)、钻井主要设备、井身质量要求、钻具组合、钻井性能、钻井参数、保护热储层、固井设计(套管柱设计、注水泥设计、固井措施、)各次开钻或分井段(含取心)施工重点、地层孔隙压力监测止水措施、试水工艺、完井井口装置、安全、环保措施、钻井进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钻井设计应以保证实现地质任务为前提,充分考虑录井、测井、完井、试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钻井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的原则。

主要目的层段设计应有利于发现和保护热储层;非目的层段设计应主要考虑满足钻井工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定向井井身结构设计

1.剖面设计原则

1.1能实现钻定向井的地质勘探开发目的。

1.2有利于地热水取水工艺要求。

1.3尽可能利用地层自然造斜规律。

1.4有利于安全、优质、快速地钻井,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1.4.1选择合适的井眼曲率。

1.4.2选择适当的井身长度。

1.4.3选择合适的造斜点。

2.剖面设计内容:

目标点垂深、水平位移、方位、造斜点垂深、最大井斜角要求、取水层段井斜角要求、全井井眼曲率限制、目标点以下井斜角要求、上垂段井眼长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钻探设备选择:

地热井钻探设备选择应综合考虑工作区水文地质条件、设计井深、井身结构等因素对钻机设备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进行选择。

第四章钻井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钻井过程管理包括钻井工程市场管理、钻前工程管理、钻井施工管理和完井验收管理。

第一节钻井工程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钻井工程市场管理是对进入地热开发钻井工程市场的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和钻井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提高钻井工程质量、控制钻井成本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进入地热开发钻井工程市场的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资质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在上级主管单位的参与下,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第二节钻前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钻前工程包括土地占用或征用和井场、道路、供水、供电等作业。

钻前工程实施前,组织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钻井设计单位及钻前工程实施单位等对井位及井场的地形、地貌、水文等自然环境进行勘察,地面复杂或地质原因不具备钻井施工条件应及时报地热管理部进行调整井位。

第三十一条井位和井场

确定井场时,井口与民房、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及其他永久性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当井位的地理条件难以满足施工要求时,移动井口位置要呈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井场设施的布置应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防洪、防风、防砂、防污染等要求,达到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井场布置原则

1.根据自然环境、钻机类型及钻井工艺要求确定钻井设备安放位置。

2.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方便施工。

3.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

4.在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井场布置时,应有切实的防护设施。

有利废弃物回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井场面积的确定

井场面积是指钻机主要设备、辅助设施、沉砂池、泥浆池、污水池、生产用房和井场道路等所占的面积。

井场面积的确定准则以能合理布置上述设备,保证钻井工作安全便利进行为准。

进行特殊工艺钻井施工时,应根据施工的特殊性、设备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井场面积。

第三十四条井场环保

1.在钻前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环境保护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2.井场内应有良好的清污分流系统。

3.井场后(或右)侧应修建钻井液储备池(罐)。

净化系统一侧应修建废液处理池,配备废液处理装置。

振动筛附近应修建堆砂坑。

4.钻井液储备池(罐)、废液处理池、堆砂坑按钻井设计执行。

5.钻井液储备池、废液处理池、堆砂坑应采取防渗漏及其他防污染措施。

第三十五条井场房屋

井场生产用房的布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的原则综合考虑,野营房应置于井场边缘50m外的上风处,钻井的主要设备宜设置遮盖棚。

第三十六条井场安全标志

1.在井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标志。

2.在井场入口处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禁止酒后上岗、严禁烟火”等标志。

3.在上钻台处设置“戴安全帽、必须穿戴防护用品、防掉、防滑、防坠落”等标志。

4.在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设置“防机械伤人”标志。

5.在井架梯子入口、高空作业处,设置“必须系保险带”标志。

6.在油罐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7.在发电房闸刀盒等处设置“危险有电”标志。

8.在压井管汇、节流管汇、高压闸门组等处设置“禁止乱动阀门”标志。

9.在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处设置“禁止乱动消防器材”标志。

10.在电、气焊房处设置“禁止混放”标志。

11.在大门坡道处设置“禁止吊管下过人”标志。

第三节钻井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钻井施工管理是从钻井一开开钻到完井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钻井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钻井合同和钻井设计。

因地质或工程原因确需对钻井设计和钻井合同进行调整时,应报公司进行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开钻前,公司钻井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开钻验收,并出示书面验收意见,不合格者不得开钻。

第四十条钻井参数应严格按照钻井设计要求,根据地层情况,优化钻井参数,提高钻井效率。

第四十一条钻井施工中,钻井液性能应达到钻井设计要求。

加强对钻井液性能的检查和现场材料抽查,使其满足井眼质量、携屑以及保护热储层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钻井完井方式(裸眼、筛管或套管射孔完井)的最终确定应结合实钻储层特征和力学特性,充分发挥地热井最大产能。

第四十三条固井施工前,固井技术服务公司应依据钻井设计,结合钻井施工现场情况编制相应的固井施工设计,并报公司钻井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被评审井有关要求:

参加评审的井应有标准的固井质量声幅图、固井设计、现场施工记录、地质完井通知书,注水泥计算单、水泥化验单、水泥浆密度原始记录、套管试压单及固井质量评审表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下套管作业前应进行套管及附件检查,注水泥施工前应进行水泥浆性能抽样检测。

固井作业应加强施工参数的采集分析,施工参数应达到固井施工设计要求。

第四十五条固井施工结束后,根据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固井水泥胶结测井,并按要求进行试压。

固井声幅曲线声幅相对值大于30%,套管波明显、地层波弱至无者固井为不合格。

固井不合格的井应采取补救措施。

固井质量检测应使用声波变密度测井、伽马—密度测井等评价方法。

第四十六条表层、技术套管封固质量要求

1套管试压规定

1.1表层套管试压8MPa-10MPa,30min下压降不大于0.5MPa。

1.2技术套管试压10MPa-2MPa,30min下压降不大于0.5MPa。

1.3高压油气井的技术套管试压15MPa。

1.5套管试压标准:

见下表,要求用水泥车清水试压(管内为原浆)。

套管规范

试压标准(MPa)

允许压降

MPa/(30min)

生产井

注水井

气井

Φ127mm—139.7mm

15.0

20.0

20.0

0.5

Φ244.5mm

10.0

12.0

15.0

0.5

第四十七条封固质量标准

1.表层套管与水泥环应有足够的胶结强度,套管不下沉、地层不垮塌、地层水不外冒。

2.技术套管应保证水泥返到预计井深,水泥环封固质量中等以上,水泥塞和套管鞋处封固质量良好。

第四十八条钻井施工应强化质量管理,井身质量合格率应达到100%,固井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8%,一般地层取心收获率不低于90%,破碎地层取心收获率不低于50%。

井径扩大率:

产层封固段平均井径扩大率应小于10%:

非产层古井水泥封固段平均井径扩大率应小于15%;全井最大井径扩大率应小于30%。

直井在考核时,井斜角和全角变化率两项中其中任一项合格则视为不合格。

井深(m)

预探井

开发井

井斜角(°)

全角变化率°/25m

井底水平位移m

井斜角(°)

全角变化率°/25m

井底水平位移m

0-2000

5

1°15′

60

4

1°15′

50

2001-3000

7

2°10′

100

6

2°10′

70

3001-4000

9

2°30′

120

7

2°30′

100

第四十九条定向井等特殊工艺井的井身质量应执行相应的标准。

1.定向井直径段造斜点处的井斜角不超过2°

2.靶区半径

靶区半径即实际井底与设计井底的水平偏差距。

常规定向井的靶区半径按设计目标点的不同垂直深度,要符合下表要求。

定向井靶心半径标准

垂直井深(m)

靶区半径(m)

垂直井深(m)

靶区半径(m)

0-1000

≤20

2501-3000

≤50

1001-1500

≤30

3001-3500

≤55

1501-2000

≤40

3501-4000

≤60

2001-2500

≤45

对于特殊要求的定向井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3.最大井斜全角变化率

一般定向井的最大全角变化率以钻杆防疲劳破坏的全角变化率限定值和套管柱抗弯曲强度的全角变化率限定值中的最小值为准。

常规定向井的最大井斜全角变化率应不超过4°/25m,如果连续三个测点的井斜全角变化率超过4°/25m为不合格。

第五十条由于地质原因或工程原因需要弃井,公司钻井管理部门应填写弃井报告,由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弃井作业。

第五十一条录井中应加强地层层位对比,准确落实标准层、标志层及钻井取心、井壁取心的层位,密切注意并客观记录每层的地热水显示情况。

第五十二条录井应强化过程监督和管理,及时检查原始资料,确保各种录井资料(钻时、地质等)的齐全准确。

第五章钻井时效评定

第五十三条钻井工作时间:

生产时间+非生产时间

生产时间=进尺工作时间+测井工作时间+固井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

非生产时间:

是指钻井过程中影响钻井工作正常进行的时间。

包括设备修理时间,钻井事故时间,组织停工时间,处理复杂情况时间和其他停工时间。

不影响钻井生产的修理时间、事故时间不列入生产时间。

第五十四条钻井时效分析是在钻井工作时间加以分类的基础上,计算不同时间所占钻井工作时间的比例,并以此反映钻井工作时间及其利用状况。

钻井时效的计算公式:

各项钻井工作时间所占比重(%)=各项钻井工作时间(h)/钻井工作总时间*100%

钻井工作总时间为一口井开钻时间起到本口井完成验收所用的总时间。

各项钻井工作时间之和应等于钻井工作总时间。

第五十五条钻井时效的评定

钻井时效的评定要严格按照各井实际工作内容带的时间先分类进行分类统计。

实际工作内容的时间要与自动记录仪记录的时间相吻合。

钻井实际工作内容的时间分类统计的项目要求按“钻井工程日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准确的计入日报表中,及时上报,工作内容时间与填报时间须相吻合。

按日统计的钻井时间分月、分井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十六条钻井时效的考核

探井钻井生产时效≥75%,纯钻进时效≥30%.

生产井钻井生产时效≥80%,纯钻进时效≥35%

第六章完井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完井验收是完井后对钻井工程质量(井身质量、固井质量等)、钻井资料以及钻井设计和钻井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验收。

第五十八条完井质量的基本要求:

达到工程、地质设计要求,套管下人深度,磁性定位标准,水泥返高要求;封固油、水层不窜不漏,套管施压合格,满足正常条件下的采水、回灌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水泥返高

1.表层套管固井水泥返至井口。

2.技术套管水泥上返高度,与一开套管重叠300㎜。

3.取水层套管、漏水管与上层套管连接外封固良好(止水器封固)。

第六十条水泥环质量评价

1.水泥环质量鉴定应以声幅(CBL)为准,正常声幅测井时间应在注水泥24h—48h内进行。

2.声幅相对值在15%以内为优质,30%为合格,超过30%为不合格,对低密度水泥声幅值暂定为40%为合格。

3.经声幅测井其质量不能明确鉴定时,可用变密度(VDC)等其它方法鉴定。

4.固井质量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达到上述条件或达到地质、工程要求者,亦算固井质量合格。

第六十一条钻井施工完成后,公司钻井工程管理人员应组织公司领导以及相关地热主管部门对完成井进行现场水温水量水位及落差等的验收,并签署完井验收意见。

第六十二条现场对水温、水量的确定,其中水量由三角堰箱量定(现场情况确实不具备的可考虑用流量计),水温由校对后的水银温度计确定。

第六十三条对完井后的成井报告资料由地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章钻井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钻井监督分甲方监督员和第三方监理。

甲方监督员是地热资源开发公司派驻钻井施工现场的代表,第三方监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勘查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地热钻井工程进行技术监督,其监理必须为有相关资质的熟悉钻井工程各个环节。

钻井监督需依据钻井设计、钻井工程合同及有关技术规定、标准对钻井工程施工项目实施监督,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一节甲方监督

第六十五条依据钻井设计、钻井工程合同等对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的施工作业、施工质量以及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参与开钻验收工作,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钻井液性能、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监督热储层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八条监督套管等试压情况。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固井技术措施和固井前准备工作,检查水泥浆性能,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第七十条监督检查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第七十一条监督检查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钻井资料收集、整理及生产信息上报情况,督促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及时整理各种资料、上报各项生产信息。

参与完井验收,参与检查与验收钻井承包商或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提交的完井资料,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节第三方监理

第七十二条监理需依据设计及有关行业标准对钻井工程(钻井、钻井液性能、地质录井、钻时录井、测井、固井、洗井、试水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督钻井队严格按照地质、工程设计进行施工。

第七十四条随时监督井身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

第七十五条监督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处理钻井液,使其保持良好性能,符合保护地层及取水层要求,严谨未经甲方同意加入设计以外的处理剂。

第七十六条随时监督地质录井施工单位按地质设计取全、取准地质录井资料;监督施工单位按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取全、取准测井、工程资料,如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施工单位整改并通知甲方。

第七十七条监督套管质量(包括钢级、壁厚、长度及密封脂使用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八条监督固井施工过程及完井试压等工作,如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施工单位整改并通知甲方。

第七十九条对钻井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地质复杂情况及事故,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提出应对措施供甲方参考、决策。

第八十条监督施工方按照有关规程制度组织施工,安全生产。

第八十一条对出现的不合格工程,及时向甲方提供分析报告。

第八十二条全力配合甲方工程负责人及现场联络人工作。

第八十三条钻井队在开钻、测井、固井、完钻、洗井、试水和成井验收等重要工序时,监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对钻井工程进行及时监督,协助甲方严把质量关。

第八十四条完井验收时,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钻井参数、地层资料、井身结构、测井、试水及完井报告等)进行审核,保证其上缴甲方资料准确、真实,提出技术质量监督意见,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画押。

第八十五条地热井完井验收后,负责向甲方和地热管理部门提交该井的技术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章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八十六条钻井施工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理念。

各项钻井活动中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都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应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水平。

第八十八条钻井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护监督工作,保障员工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十九条钻井施工中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水、钻井液、等污染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污水、钻井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集中处理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弃井应进行严格的井口处理。

钻井作业完成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地貌恢复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后施工方方可离场。

第九章钻井资料管理规范

第九十条钻井资料包括:

钻井生产信息动态资料;完井验收与归档管理资料(钻井施工单位完井应提交的资料;钻井监理完井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十一条钻井生产信息动态资料:

1.钻井工程日报表、月报表;2.钻井液日报表、月报表;3.钻井参数仪记录;4.指重表记录;5.井控记录;6.钻具记录;7.钻头记录;8.钻井液处理记录;9.测斜记录;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11.钻井取芯记录;12.工程录井记录。

第九十二条钻井施工单位完井提交的资料:

1.钻井工程日报表、月报表;2.钻井液日报表、月报表;3.钻井井史;4.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5.复杂情况与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6.工程录井资料;7.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8.钻井工程技术总结。

第九十三条钻井监理完井提交的资料:

监督作业指令;监督日志;钻井监督月报;各种事故专题报告;监督工作总结。

第九十四条钻井工程资料上交资料时间限定:

开发井5天;探井和重点评价井10天内上交完井资料。

第九十五条上交资料形式和要求:

1.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文字资料;

2.各种文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

3.搜些资料要求字迹工整、数据齐全、真实准确、无涂改;

4.签名处不能用图章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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