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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

一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4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4

三矿井通风管理制度5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

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

七盲巷管理制度11

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2

九封闭管理制度15

十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16

十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8

十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20

十三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21

十四火工品管理制度21

十五防灭火管理制度24

十六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5

十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7

十八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28

十九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9

二十测风制度30

二十一一通三防巡查制度30

二十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31

二十三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分析制度31

二十四一通三防措施、规程制定审批贯彻制度32

二十五通风仪表仪器检修管理制度32

二十六通风资料管理制度33

二十七瓦斯汇报制度34

二十八测尘管理制度34

二十九一通三防例会制度35

三十瓦斯防治管理制度35

三十一采掘工作面爆破撤人设岗警戒及停、送电制度36

三十二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36

第二部分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7

一矿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8

二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8

三生产矿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9

四机电矿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9

五安全矿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39

六各科队“一通三防”责任制40

(一)通风队“一通三防”责任制40

(二)调度室“一通三防”责任制41

(三)机电队“一通三防”责任制41

(四)技术科“一通三防”责任制41

(五)安全科“一通三防”责任制42

(六)采掘队“一通三防”责任制42

(七)运输队“一通三防”责任制42

七“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43

(一)通风技术员岗位责任制43

(二)测风员岗位责任制43

(三)测尘工岗位责任制44

(四)通风队队长岗位责任制44

(五)防尘洒水灭尘工岗位责任制45

(六)通风设施工岗位责任制46

(七)风筒管理员岗位责任制47

(八)通风木工的岗位责任制47

(九)巷道维修工岗位责任制47

(十)隔爆设施管理工岗位责任制47

(十一)爆破工岗位责任制48

(十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48

(十三)局部通风机安装工的岗位责任制49

(十四)消尘管路工岗位责任制49

(十五)自救器发放工岗位责任制50

第三部通风各岗位工种标准化操作规程50

一测风员操作规程50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操作规程58

三风筒工操作规程60

四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62

五通风木工操作规程69

六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70

七瓦检员操作规程74

八管路工操作规程76

十洒水灭尘工操作规程78

十隔爆设施安撤工操作规程79

十一自救器发放工操作规程80

十二爆破工操作规程81

十三测尘工操作规程86

第一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我矿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队,机电队,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第三条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队、通风队共同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

第四条主扇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主扇一但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条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第八条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第九条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m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十一条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三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1日、11日、21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队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实施,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队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动工。

4、严禁临时私开掘进工作面的,打乱现矿井合理配风。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队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全、技术、机电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

第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二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第二条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斯员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风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瓦斯检查结果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走”,“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瓦斯报表、牌板、手册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第七条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瓦斯报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报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队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矿长签字,且当日交回通风队,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副矿长、总工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通风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报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通风队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报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队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采掘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队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监、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第三条贯通前后技术部门、通风队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队、安全科、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第四条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第五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队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扇的管理规定

1、局扇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掘进工作面由电工、通风工管理,无人工作面由瓦斯员管理。

2、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型号、供风长度、出口风量、管理人员姓名等情况。

3、局扇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4、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时,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5、局部通风机由矿机电队安装维护,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管,安设高度大于0.3米,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

1、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

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

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条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

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四条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

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

2、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

第五条瓦斯检查的规定:

1、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六条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队,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七条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局扇管理人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盲巷管理制度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

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

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

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风、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编制措施由通风队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

措施要经矿总工室、安全科、机电队、调度室以及救护中队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

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

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队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矿总工和值班领导。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

同时将措施报公司通风队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并将排放情况及时报救护中队。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

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队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报公司审批。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8)排放措施要报总公司备案。

4、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6、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九封闭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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