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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管理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管理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目前最新版本: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2、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三、使用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日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并做好记录。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五、定期检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复合型验证活动。

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7.8.3:

实施RBI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1)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以压力容器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压力容器的剩余使用年限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6、《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2版,9.4.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六、安全附件管理

1、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安全附件:

F000

安全附件

品种

7310

安全阀

F220

爆破片装置

F230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2、安全阀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附录G5.3.1.1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符合G5.3.1.2的特殊要求,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其要求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凡事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附录G5.3.1.2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满足8个条件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或5年。

主要条款

(2)安全阀制造单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照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安全阀》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统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少于2个)测定规定载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的。

4、安全阀可以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并按评价报告确定定期检验。

主要依据《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第1部分:

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GB/T26610.1中1.3:

本部分给出的基本要求与主要程序适用于承压设备系统中如下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实施的RBI项目:

A)压力容器及其全部承压零部件;

B)过程装置界区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全部承压管件;

C)常压储罐;

D)安全阀等安全卸放装置。

5、爆破片管理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附录b6.3.1爆破片更换:

爆破片更换周期应当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爆破片更换周期为2至3年。

对于腐蚀性、毒性性质以及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缩短更换周期。

7、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116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的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1)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2)按照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2010第三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通常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

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新建管道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第十七条:

全面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当结合管道全面检验情况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并且确定管道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4、GB1燃气管道和GB2热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执行。

5、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130号)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梳理,组织制修订急需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和分类监管,减少、规范生产、使用环节行政许可;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油气管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开展,完成使用20年以上(含20年)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重点开展按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确定的隐患管段的定期检验工作。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对新建管道全面实施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完成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油气输送管道年度检查率达95%、全面检验率达80%,开展管道风险评估的企业占80%以上;基本查清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状况和管道本体隐患数量。

2017年9月底前,按照合于使用原则,基本完成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完成生产、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任务,落实分类监管;油气输送管道年度检查率达100%、全面检验率达95%,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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