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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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福利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资格认定管理

(一)申请受理。

分局一股综合受理岗在接受福利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应审核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原件应返还纳税人,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资料内容包括:

1、书面申请及《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福利企业,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3、福利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福利企业为职工(含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支付凭证及参保登记清册;5、福利企业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及相应金融机构的打卡记录;6、安置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7、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种安排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地调查。

分局受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或变更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基础管理股,税源基础管理股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出具规定格式的书面调查报告(附件1),注明调查结论。

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包括:

1、福利企业基本经营状况;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同时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存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报告中列明确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项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是否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核对企业申请享受的产品范围是否与福利证书上列明享受的范围一致;

3、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条件:

(1)查看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实地调查当天安置的残疾职工的上岗情况(特别是安置的重症残疾职工的上岗情况),根据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查看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从事其他个体职业,安置的非本乡镇残疾职工是否有相应的住宿条件和交通接送工具等。

凡不符合用工及上岗条件的均不予纳入残疾职工人数计算比例。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多于10人(含10人)。

实地抽查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健康职工缴纳保险清单及费用报销凭证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不在花名册上的健康职工、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从而虚拟残疾职工人员比例的情况。

残疾职工人数及比例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税收优惠资格。

(3)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保费的,不予纳入残疾职工人数计算比例。

(4)核对企业账面工资发放情况,询问到岗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发放形式是现金还是工资卡)、发放多少、工资卡所在银行、平时工资卡的支取情况等,通过询问进一步判断残疾职工权益是否到位。

对残疾职工权益未能实际到位的,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5)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在《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内,重点核对残疾职工花名册中身份证号码,确认是否超龄;是否安置了无法上岗的重症残疾职工,如肢体、智力、视力三类中的一级残、二级残,主要通过核对残疾证书来确认。

对安置的不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主要通过查看残疾职工工种明细表和残疾类别进行逻辑性判断;查看相应残疾类别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已到位。

对不具备上岗能力的残疾职工,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7)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兑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对各类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视同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则上不予审批税收优惠资格。

(三)审批确认。

各分局应在民政部门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环节提前介入税收优惠资格的调查,实现信息互换。

若无法在民政部门福利企业资格审查过程中提前介入,则在税收优惠资格审批过程中要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察看,了解残疾人上岗工作情况,查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条件。

各分局应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认定或不认定决定书。

同时,对审批具有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必须建立完整的退减免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按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中的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栏分别填报申报)。

(四)资格维护。

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或在首次审批后职工发生变化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分局应根据审批决定或重新调查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二、日常退税审批管理

(一)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分局每月申报办理退税时,各分局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评估主要内容见评估报告(见附件2),评估手段参照资格认定时核查方法。

每月退税审批资料包括:

1、(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纸质);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纸质);3、申请资料所属时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明细情况统计表;5、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清册及代扣凭证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当月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当月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过实地调查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按月足额及时办理退税,不得无故少退或不退当月应退税款,并及时做好CTAIS2.0系统内退税台帐的维护。

(五)经评估发现税收优惠申请条件

(1)、

(2)、(3)、(4)、(5)、(6)、(7)中存在的问题,则应重新审核税收优惠资格条件,对当月不符合条件的当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总体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但存在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残疾职工的,当月应予剔除相关人员后计算应退税款。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福利企业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年度结算巡查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福利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报批或审查后办理。

3、福利企业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福利企业未办理报批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5、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二)加强抽查巡查管理。

市局将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询问了解残疾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和各项保险金实际缴纳情况等,严格检查企业虚挂残疾人名,不出勤的情况。

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取消退税及减免税资格等,同时对抽查存在问题企业的辖管分局列入月度工作考核。

四、责任追究管理

(一)各分局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主管分局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核查和审批造成不应享受而享受、多享受或应退未退、在CTAIS2.0中应维护而未维护的、市局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列入月度工作考核。

对相关责任人达责任追究标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宜兴市国税局

2011年1月10日

附件一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调查报告

经对福利企业实地调查,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民政于年月日审批该公司为福利企业,审批表上该公司职工总人数为人,其中安置的残疾职工为人,安置比例%,残疾职工权益年月到位。

2、该公司所售产品除享受福利企业政策外,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企业申请享受的产品范围是□否□与福利证书上列明享受的范围一致。

3、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经核实企业实际职工总人数为人,其中安置的残疾职工人(其中安置的重症残疾职工人,外县市残疾职工人,外乡镇残疾职工人),实际安置比例%;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在本分局辖区内从事其他个体职业。

实地调查当天上岗残疾职工人,安置的外县市、外乡镇残疾职工有□否□相应的住宿条件和交通接送工具。

4、企业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我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失业保险(比例%)、工伤保险(比例%)和生育保险(比例%)等,其中残疾职工个人承担元。

是□否□有保险且不在花名册上的人员

5、企业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是否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工资卡是□否□全部发放给安置的残疾职工。

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福利企业是□否□存在安排的工种明细不适合残疾职工的残疾类别的情况;针对安置的残疾类别其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已到位。

7、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调查结论:

1、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该公司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为年月。

2、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原因是。

 

调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福利企业退税评估报告

经对福利企业实地调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能□否□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如能则年月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其中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万元;实现应纳增值税万元,其中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万元;入库增值税万元,其中可享受优惠政策入库的增值税万元。

2、当月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是□否□实际在从事全日制工作;是□否□存在无法上岗的重症残疾职工的情况;是□否□存在残疾职工在福利企业挂名而实际在从事其他个体商业活动而享受双重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抽查企业外地残疾职工数量与企业住房(或居住)安置条件是□否□匹配。

3、当月是□否□存在安置的工种残疾职工无法实际从事的情况;是□否□存在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情况。

4、当月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的相关保险是□否□确实到位;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工资卡是□否□发放给每位残疾职工;当月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中最低的残疾职工工资是,其工资额是元。

5、当月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人,非残疾职工人,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是□否□存在瞒报在职职工总人数以增加占比的情况。

6、当月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年龄是□否□在《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当月新安置名残疾人员是□否□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名是□否□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分别减少名和名的,是□否□从减少当月计算;残疾职工人员增减及职工总人数变化是□否□及时在CTAIS2.0中及时维护。

8、当月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9、当月销售环比变动率超过±50%是□否□正常;当期累计销售同比变动率超过±50%是□否□正常;当月税负环比变动率超过±30%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申报、应纳增值税款骗取退税的嫌疑。

10、当月是□否□已登记(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情况汇总统计表(台帐一)、(残疾人就业单位)即征即退增值税情况统计表(台帐二)、(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明细情况统计表(台帐三)

评估结论:

1、当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税额度是元。

2、当月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因是。

调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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