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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租赁协议模板.docx

屋顶租赁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发用电屋顶场地租赁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本《发用电屋顶和场地租赁协议》(“协议”或“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建筑物产权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双方合称各方,

 

鉴于,各方为积极响应国家对于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能源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推进节能减排,经各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和土地等场地上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达成如下租赁协议(“本协议”)。

 

第1节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点: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号:

 

第2节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主要实施内容:

(项目地址,场地,面积,容量,组件,逆变器,并网方式等信息)

 

第3节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年。

合同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条件优先再续签五年。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连续无间断期限。

 

第4节租赁面积及租金:

租赁范围:

租金:

免费

 

第5节组成协议的文件:

1、本协议协议书

2、

3、本协议协议内容

4、

5、甲方《营业执照》

6、

7、乙方《营业执照》

8、

9、房屋所有权证

10、

11、土地所有权证

12、

13、产权分界及示意图

14、

第3-7项应当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附在本协议之后,和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

第6节合同生效和其他:

6.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各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签署后生效。

6.3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本协议各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屋顶场地租赁协议第一部分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各方确认已于文首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

 

第二部分协议内容

第1节屋顶和场地租赁:

1.1乙方承租本协议取决于如下的条件得到满足(除非乙方同意豁免或者延期满足):

Ø为甲方向乙方出示了如下文件的原件,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进行提供:

记载甲方为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场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产权分界及示意图;

Ø

Ø本协议租赁场地不存在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并向乙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

Ø

Ø本协议的签署通过了甲方的内部必要的审批流程。

Ø

1.2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且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应当在乙方租赁期间持续有效:

Ø对本项目所定义的租赁范围的屋顶和场地(“本场地”或“场地”)拥有合法产权;

Ø

Ø本协议租赁场地上不会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Ø

Ø甲方完全有权将其租赁给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Ø

Ø场地本身和水电煤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适合在其场地上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Ø

Ø场地交付给乙方之日前,甲方已经结清了场地本身物业费、水电煤等费用,且不存在任何拖欠的未缴费用;

Ø

Ø甲方将场地租赁给乙方不会违反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者不会违反甲方对于任何第三方的义务、责任或承诺。

Ø

Ø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场地不再以任何形式同意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使用,确保乙方在本项目有效期内能够顺利安全地进行项目实施和运营。

Ø

第2节场地租赁期限及交付

2.1考虑到本项目正常运行期限为25年,而《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因此,双方同意,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为自项目发电首日起20年。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本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以保证项目至少正常连续无间断运行25年;

2.2由于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乙方拆除本项目。

2.3项目运行满25年后,乙方同意无偿将本项目全部设施转让给甲方。

如甲方不需要保留相关设施,则由乙方负责将项目设施、设备拆除,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

2.4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促使本协议第1.1条的前提条件满足并将建筑物屋顶或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3节场地租赁费用:

3.1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如下固定租金模式。

3.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本场地租赁费用。

第4节场地资料提供:

4.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屋顶的主体建筑的权属证书等权属资料,并为乙方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与运行等有关事项的手续上提供便利;

4.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原建筑设计院相应建筑物竣工图纸、电气系统图纸等技术资料给乙方,甲方所提供的有关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可靠,以便乙方进行本项目的评估和设计;

4.3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设计的技术要求,双方都有责任对该场地承载等技术条件进行确认,取得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等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并共同进行书面确认,确保场地满足项目的技术性要求。

第5节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5.1在本项目施工之前,双方聘请的第三方应对协议屋顶现状及协议屋顶屋面防水状况进行勘察,同时甲、乙双方应对协议屋顶屋面现状拍照取证留存;勘查后发现协议屋顶屋面存在明显破损或漏水情况的,乙方应在【十五(15)个自然日】内完成对破损和漏水的修补工作,并且在一

(1)个月内通过乙方认可的第三方的验收,修补和验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技术资料,合理设计项目,确保不影响甲方建筑物的安全和屋面原有使用功能的完整;

5.3甲方应采取措施,使其物业管理方和本场地使用方为乙方建设、维护项目提供必要的便利。

5.4若在施工和电站运维过程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或乙方人为造成的屋顶破损及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修缮并承担赔偿责任;

5.5乙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屋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但维护和保养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如甲方维护和保养需要乙方临时性移动部分组件,则乙方应给予最大的配合。

当场地的维护和保养单次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对应的项目运营期限,并且全额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营损失,经营损失=项目中断期间*正常运营期间的日均电费收入(电费含国补或地补)。

5.6未经乙方允许,甲方或者甲方关联方不得对乙方电站进行违规操作、移动、拆除或破坏。

否则,甲方或其关联方应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条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电站资产损失和电费收益损失等。

5.7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需与乙方协商,甲方需对场地进行翻修、改造的,实施方案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对场地的翻修、维修及改造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维修、翻修和改造期间如影响乙方使用发电设施的,乙方租金免交。

5.8如果确实需要对场地进行结构性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对改造费用进行协商,但对场地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安装光伏电站的功能,甲方保证改造后,场地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乙方安装和运营光伏电站

5.9如因甲方原因需要拆除光伏电站的,甲方需给予乙方不少于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乙方上一年度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依据,自拆除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所应获收益。

同时,甲方应提供其他相同面积和条件的场地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

5.10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场地所属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光伏电站进行拆除的,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光伏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的补贴、赔偿等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6节项目的建设及配套

6.1甲方应为乙方本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指定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存场地、施工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以使本项目能够顺利开工建设;

6.2甲、乙双方应在工程实施前以书面方式约定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的空间等本项目建设配合条件;

6.3甲方应要求该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方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该项目;

6.4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据实结算,由乙方负担;

6.5乙方应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在甲方用户侧安装独立的自动电能计量装置(电表)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甲方应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实施配套用户侧电力系统接入工程;

6.6乙方应对屋面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指派的物业管理方办理施工手续,甲方指派物业管理方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如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整改;

6.7乙方负责出资建设屋顶项目,所形成的项目资产归乙方所有。

各方在项目并网发电验收后签署能够表明各自财产边界的文件。

第7节项目的运营

7.1本项目建成并经调试成功稳定发电后,本项目所发电力直接在用户侧并网供甲方或向甲方租赁该物业的客户使用;

7.2乙方应与甲方或向甲方租赁该物业的客户签署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本项目的经营管理。

7.3若甲方出售、转让房屋且包含本协议中屋顶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甲方应提前至少90天通知乙方并应确保房屋的受让方与乙方另行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承担本协议下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否则甲方不得出售或转让。

7.4若甲方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本场地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用户规划,则甲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替代性其自身拥有合法产权的场地进行本项目的搬迁,并承担乙方为此产生的项目搬迁和重新设立的所有费用。

搬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出上述期限的发电损失以及补贴由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7.5如甲方无法履行7.4条款之要求,或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电站进行拆除的情况,甲方需赔偿乙方应以上一年度乙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基础赔偿自解除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所应获全部收益。

7.6若甲方遇到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进行整体搬迁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本项目的补偿应全部归乙方所有。

如需甲方协助乙方取得该等补偿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

7.7乙方应尽职勤勉的按照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给场地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7.8乙方须对自身投资的项目资产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同甲方协商购买漏水和建筑物加固等分项保险。

第8节项目的合法性

8.1乙方保证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8.2乙方保证依法经营,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9节建筑物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9.1协议期间,甲方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需保证第三方与乙方另行签署本协议,继受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否则,甲方不得出售或转让。

9.2协议期间,甲方将项目场地出租给第三方,应向第三方申明本协议内容,同时要求第三方保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受妨碍,行动不受干扰,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9.3协议期间,甲方要将项目场地设立抵押权,应向抵押权人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有义务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9.4协议期间,无论甲方对建筑物作出转移所有权,出租给第三方,设立抵押权或其他行为的,均不得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在该建筑物(场地)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约定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免除甲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

9.5在乙方光伏电站的运营期间,如该租赁场地发生或可能发生抵押、查封、拍卖或拆迁等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光伏电站运营的事件,甲方应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等事件后的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上述事件不会对乙方光伏电站的设备资产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除本协议另有赔偿安排的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包括其在本协议项下陈述、保证和承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

10.2因乙方光伏电站投资大、回收期长,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以上一年度乙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基础赔偿自解除之日起至租赁期间届满之日止乙方所应获收益。

本条所指租赁期间为甲方和乙方就本项目的合作期间,即25年。

10.3如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甲乙双方未能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五年期续租协议,甲方应按照如下计算方式赔偿乙方的损失:

即上一年度甲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五年。

第11节争议的解决

11.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1.2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

第12节合同通讯信息和方案:

12.1项目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税号:

帐号:

开户行: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税号:

帐号:

开户行:

12.2一方变更项目通讯信息的,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本协议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协议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各方的收件地址。

12.4本协议附件是属于本协议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第13节合同生效和其他:

13.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各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签署后生效。

13.3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本协议各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屋顶场地租赁协议第二部分协议内容》之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各方确认已于文首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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