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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6章杂货船运输

第六章杂货船运输

第一节杂货种类及特性

根据货物性质和装运要求,可将杂货进行如下分类。

一、件杂货

件杂货是指各种以包装形式运输的货物。

根据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是否存在特殊危险性,将件杂货分为包装危险货物和一般件杂货。

(一)包装危险货物

海上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险程度不一,多数兼有多种危险性。

为方便安全运输和管理,有必要对危险货物进行科学分类。

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Cod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的伤害程度将危险货物分成9大类。

对于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质的货物,以占主导地位的危险性确定其归类,但运输中必须兼顾货物的其他危险性质。

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具体分类如下:

1.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能量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引发爆炸的物质和物品,也包括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爆炸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分成6个小类:

第1.1类—具有同时爆炸(是指一经引发,瞬间即影响到全部货载的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引爆炸药、爆破雷管、黑火药等。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无引信弹类、照明弹、火箭发动机等。

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燃烧弹药、烟幕弹药、C型烟火等。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此类货物万一被点燃或引爆,其危险仅限于包件本身,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用手操纵的信号装置等。

第1.5类—具有同时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

此类物品在通常运输条件下,基本没有爆炸的可能或基本不可能从燃烧变成爆炸,但当船内载有大量此类物品时,其由燃烧转变为爆炸的可能性即大为增加,如E型、B型引爆剂等。

第1.6类—不具有同时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品。

指仅含有极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可能性极小被意外点燃或传播的单项物品。

水路危规中无第1.6类。

化学爆炸性是爆炸品的主要特性。

当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点燃、静电感应或氧化剂、还原剂等不相容物质接触时都有引发爆炸的危险。

此外,大多数爆炸品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而且在爆炸过程中生成毒性气体(如一氧化碳)或窒息气体(二氧化碳、氮气)。

2.第2类气体:

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气体(Gas:

Compressed,liquefiedanddissolvedunderpressure)

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或在20℃和101.3kPa的标准压力下完全呈气态,经压缩或降温加压后,贮存于耐压容器或特制的高绝热耐压容器或装有特殊溶剂的耐压容器中的物质。

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可细分为3个小类:

第2.1类—易燃气体。

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高温或光照,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氢气,甲烷、乙炔、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等。

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不会燃烧,没有腐蚀性,吸入人体内无毒、无刺激,但多数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用。

该类气体还包括比固态和液态的氧化剂具有更强氧化作用的助燃气体,在运输中还必须遵守第5类氧化剂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如氧气、压缩空气、氮气、二氧化碳等。

第2.3类—有毒气体。

此类气体泄漏时,对人畜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和刺激作用。

其中有些还有易燃和助燃作用,如氯气、氨、硫化氢等。

水路危规本类名称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具体分为:

第2.1类—易燃气体;第2.2类—不燃气体;第2.3类—有毒气体。

该类物质的危险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气体受热、撞击、震动时,会引起钢瓶内气体压力增大,使容器存在爆炸的危险。

2)本类气体中除氧气和空气外,若因某些原因导致大量泄漏,会冲淡空气中的氧气而影响人或畜的正常呼吸,严重时会因缺氧而窒息;如泄漏的气体为易燃、助燃气体,遇火星则极易引起燃烧事故,同时,还会与空气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引起爆炸事故;有些气体有显著的麻醉性和毒性;密度较空气大的气体,泄漏后极易积蓄在舱底,具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

3.第3类易燃液体(Inflammableliquids)

指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混合液体、含有溶解固体或悬浮溶液(如油漆、清漆等)。

还包括在液态时需加温运输,且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但不包括不能维持燃烧、闪点在35℃以上的液体,也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人其他类的液体。

易燃液体按闪点不同分为: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低于一18℃),如乙醚、汽油、丙酮、二硫化碳等。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一18℃≤闭杯闪点<23℃),如石脑油、工业酒精、苯等。

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23℃≤闭杯闪点≤61℃),如松香水、印刷油墨、丁醇、松节油等。

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易燃性

易燃液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挥发出来的蒸气及其易燃液体自身,遇明火极易燃烧。

易燃液体的易燃性以闪点(Flashpoint)表示。

它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出现瞬间闪火的最低温度。

液体的闪点越低,其易燃性及危险性越大。

闪点依据其测试仪器在密闭容器还是在开敞容器中加热液体而分为闭杯试验(Closedcup,c.c)闪点和开杯试验(Opencup,o.c)闪点。

一般同一物质的闭杯试验闪点要低于开杯试验闪点约3一6℃。

(闪点不是一个确切的物理常量,它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所试验仪器的结构和试验程序,故应标明试验仪器名称。

2)爆炸性

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能够引起爆炸的可燃气体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Explosionlimit),一般用该气体在混合物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表示。

浓度范围的最低值称为爆炸下限,最高值称为爆炸上限。

浓度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其爆炸性越强。

如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2%-7.2%,乙醇的爆炸极限为3.3%一19%。

3)毒性

大多数易燃液体有不同程度的毒性,长时间吸人其蒸气会引起中毒,严重者可能死亡。

(本类物质:

遇强酸及氧化剂发生激烈反应而引起燃烧,如酒精遇络酸酐会燃烧、松节油遇发烟硝酸能燃烧;

另:

在装卸时,邻舱不得同时装卸钢材、生铁等,怕撞击产生火花)

4.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mablesolids,spon-taneouslycombustiblesubstanceandsubstancesemittinginflammablegaseswhenwet)

除上述第1类、第2.1类和第3类外,其余多数易燃物质都归入这一类。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3个小类:

第4.1类—易燃固体和受摩擦可以引起燃烧的固体;自反应的(固体和液体)及相关物质退敏爆炸品。

本类物质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较为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赤磷、硫磺、荼、赛璐璐、浸湿的爆炸品等,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自反应的及相关物质是指由于超过运输温度或被污染,在常温或高温下,易引起强烈热分解的物质。

此类中有些物质,在其明细表中,有控制温度(能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和危急温度(必须采取如抛弃等应急措施的温度)的要求。

运输时必须确保这类货物在其控制温度以下。

本类还包括如不充分稀释,可能引起爆炸的退敏爆炸品。

易燃性常用燃点来衡量。

燃点(Inflammablepoint)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时能产生持续燃烧时的最低温度。

对可燃液体,在相同条件下,其燃点常比闪点高出5℃左右。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此类物质是指自燃点低,在运输时的正常条件下,易自行发热或与空气接触升温而易起火燃烧的液体或固体。

其主要危险是:

能自行发热,若积热不散,则当热量积聚到其自燃点时不需外界引火即能自行燃烧,有些物质甚至在无氧条件下也能自燃,如黄磷、鱼粉(未经抗氧剂处理)、铁屑、油浸棉/麻/纸制品等。

自燃点(Spontaneouscombustionpoint)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某一物质不需外界点燃,即能自行释放出使其气体或蒸气燃烧所需的最低能量时的温度。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此类物质是指通过与水反应,易自行燃烧或放出大量易燃气体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如碳化钙(电石)、磷化氢、钠、钾等。

属于这类物质的绝大多数是固体,只有4.2类和4.3类中有少量的液体货物。

本类物质除分别具有易燃、易自燃、遇湿易燃的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1)毒性

某些物质本身具有毒性,如硫磺、黄磷等,在装卸有破损或渗漏的容器时接触皮肤或误被吞咽或吸人粉尘易引起中毒;某些物质在遇热或燃烧时会产生毒性气体,吸入人体内也会造成危害,如赛璐璐、苯等;有些物质与其他物质接触而发生反应时,会散发出毒性气体,如硫化钾与酸类接触,易散发出毒性和易燃的硫化氢气体。

2)爆炸性

易燃固体中的某些物质,当处于干燥状态时,被列人爆炸品,这些物质在运输时处于水或其他液体浸湿状态下才较为稳定,如苦味酸以不少于10%-30%的水浸润;自反应物质因运输温度过高易产生激烈的放热分解;有些易燃固体(如荼)与强酸接触会产生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某些物质如金属钠、钾等遇水时化学反应迅速,放出的易燃气体和热量多,易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易引起爆炸。

5.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andorganicperoxides)

(本类物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还原剂接触即能分解燃烧和爆炸)

本类物质分成两小类:

第5.1类—氧化剂。

指虽然其本身未必可燃,但是可释放出氧或由于相类似情况,与其他材料接触时会增加其他物质着火危险性的物质,如硝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次氯酸钙(漂白粉)等。

(过氧化纳遇硫磺立即燃烧、红磷遇次氯酸钾即燃烧爆炸;另:

铁桶装氧化剂应用木板与舱内铁器隔开,每层也应以木板隔垫以防摩擦。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指其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物质。

这类物质比5.1类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其中许多物质在明细表中有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的要求,如过氧化二丙酰基(控制温度15℃,危急温度20℃)等。

(该类物质应避免与眼睛接触,IMDG划定为包装类Ⅱ)

除氧化性和爆炸性外,本类物质大多数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和腐蚀性,如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都有一定的毒性,三氧化酪、过氧化钠具有腐蚀性。

6.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Toxicandinfectioussubstances)

本类物质分为两小类:

1)第6.1类—有毒物质

列人本类的是那些误被吞咽、吸入或接触皮肤易于中毒,从而损害人体健康或引起死亡的物质,它们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或固态,如氰化物、硫化氢、砷、汞、有机磷农药、苯胺等。

毒性大小主要以半数致死剂量LD50(口服和皮试)和半数致死浓度LC50来度量。

LD50是指能使一群试验动物口服毒物后14天(或以裸露的皮肤接触毒物24小时)后死亡一半时,平均每千克动物体重所用的毒物剂量(mg/kg)。

LC50是指使一群试验动物连续吸入毒性尘雾1小时后,在14天内死亡一半时毒物尘雾在空气中的浓度(mg/L)。

显然,毒物的LD50和LC50越小,其毒性越大。

国际危规中列入本类物质标准是:

口服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皮试固体或液体LD50≤100(mg/kg);吸入LC50≤10(mg/L)。

水路危规的标准是:

口服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皮试和吸入同国际危规。

不同的有毒物质的毒性大小与其可溶性、挥发性、颗粒度等物质性质有关,可溶性越大,挥发度越高,粒度越小,则毒性越大。

除毒性外,某些本类物质与其他物质易发生分解反应而产生剧毒、易燃或腐蚀性气体,引发中毒、燃烧及腐蚀等事故。

(铅块进入人体不会引起中毒,但铅粉吸入体内则易中毒;

金属汞接触皮肤或少量吞服不会中毒,但汞蒸汽吸入体内即可中毒;

四氯化碳短时间接触不要紧,但吸入少量四氯化碳再饮少量酒即强烈中毒,故一般遇中毒者,不随意吃药抢救!

2)第6.2类—感染性物质

指含有引起动物或人类疾病的微生物的物质,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微生物、寄生虫、真菌或重组体、杂交种或突变体。

但不包括以基因改变的微生物和生物体,它们归属于第九类。

该类物质主要包括含有感染性物质的生物制剂,医学标本,如排泄物、分泌物、血液、细胞组织和体液等,但水路危规中不包括疫苗。

7.第7类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substances)

指能自原子核内部自发放射出人感官不能察觉的大量射线的物质。

列入《国际危规》的本类物质其放射性比度大于70kBq/kg。

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强弱由以下物理量来度量:

1)放射性活度和放射性比度

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estrength)是指每秒钟内某放射性物质发生的核衰变数或放射出的相应粒子数,又称放射性强度,单位为Bq(贝可)。

放射性比度(Specialactivity)指单位质量的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活度,又称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Bq/g(贝可/克)。

2)剂量当量和辐射水平

剂量当量(Doseequivalent)表示生物体受射线照射,每千克体重所吸收的相当能量,单位为Sv(希),用以衡量生物体受射线危害的程度。

由于生物体受射线危害的程度除与吸收的能量有关外,还与辐射类型、条件等有关,因而引入了剂量当量这一概念。

单位时间内所受的剂量当量称辐射水平(Radioactivelevel),单位为Sv/h(希/小时)。

3)运输指数

运输指数(Transportindex,TI)是指:

(1)距放射性货物包件和组合包装外表面,或表面放射性污染物和无包装的低比度放射性货物表面lm处测得的辐射水平最大值;

(2)大尺度货物罐柜、集装箱等货件表面lm处的辐射水平与相应因数的乘积。

所乘因数与货物横剖面积有关。

危规规定,对各类普通海船在常规运输条件下,全船所载放射性货物的TI总和不得超过200,单个包装件,其他运输单元或一个货舱内的TI总和不得超过50。

8.第8类腐蚀性物质(Corrosivesubstances)

是指化学性质活泼,与人或畜机体或其他物品接触,在短时间内造成明显破坏现象的固体或液体物质,如硝酸、硫酸、氢氧化钾、氧化钠等。

腐蚀性物质对无机物、有机物或人体都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作用,对人体的伤害称化学灼伤。

造成腐蚀的原因是由于腐蚀性物质的酸性、碱性、氧化性和吸水性所致,主要是强酸、强碱或与水作用后能形成强酸、强碱的物质。

除腐蚀性外,本类多数物质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液体物质闪点较低,具有易燃性。

考虑到本类物质的性质差异较大,水路危规中将第8类分成以下3个小类:

8.1类—酸性腐蚀品;8.2类—碱性腐蚀品;8,3类—其他腐蚀品。

9.第9类其他危险货物(Miscellaneousdangeroussubstances)

本类包括具有危险性质,但不能恰当地归入上述8类中的任何一类中的物质和物品,如石棉、蓖麻子、硝酸氨肥料、干冰、经抗氧化处理的鱼粉等。

水路危规中将第9类又分为9.1类杂类和9.2类另行规定的物质。

本类中仅列有“干冰”一种物质,而国际危规中列有19种物质。

另外,为区分危险货物主要危险性的危险程度,水路危规将各类危险货物分成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二)一般件杂货物(自学)

根据货物性质和装运要求,一般件杂货可以分成:

1.包装液体货(Liquidcargoinpackage)

指非属于危险品的包装液体或半流质货,多以桶装,如桶装的酒类、动植物油、蜂蜜、肠衣、化工产品、酱菜等。

该类货物的包装有大、小铁桶、木桶、塑料桶、鼓形桶等,单件重量不一,在运输中会发生渗漏,垛形如系固不牢及堆垛不紧凑会发生倒塌和移动。

2.气味货(Smellcargo)

指能散发某种异味的货物。

气味货有的是货物自身具有强烈的气味,如烟叶、辣椒干、棕榈粉、樟脑、化妆品、香料等;有的是因含其他成分而有特殊异味,如各种皮类、丝绸等内含樟:

脑,以防虫害。

本类货物所具有的特殊气味足以对感味货物尤其是食品类构成危害,应予以合理配装。

3.扬尘污染货(Dusty&Dirtycargo)

指能散发粉尘并使其他货物受到污染的货物,如水泥、石墨、炭黑、立德粉、颜料等,通常为纸袋、塑料袋等软包装。

由于此类货物具有扬尘性而可能殃及其他货物,装运时需与其他货物!

合理衬隔。

4.易碎货物(Fragilecargo)

指受挤压、撞击而易于破碎的货物,如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各种瓶装或罐装货物等,通常为箱装。

本类货物主要是自身易于损坏,应选择合适的舱位,防止受到其他货物的挤压和碰撞。

5.食品类货物(Foodstuffs)

指各种食品、谷物及饲料,如糖果、奶粉、花生、瓜子、茶叶、调味品、罐头、粮食、药品等。

由于本类多为供人食用的食品及原料,因而无论是舱位的卫生条件还是与其他货物的相容关系都应予以充分考虑。

6.清洁货物(Cleancargo)

指不允许混入杂质或被沾染的货物,如滑石粉、焦宝石、纸浆、镁砂、生丝等。

本类货物一般对其他货物不会造成危害,但应注意被其他货物所沾染或掺混。

7.贵重货物(Valuablecargo)

指价格昂贵或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货物,如精密仪器、高价商品、历史文物、展品等。

在装运中,主要应注意防盗问题。

8.普通货物(Generalcargo)

件杂货中除上述货类以外的其他货物,它们在运输中通常无特殊要求。

二、散杂货物(自学)

散杂货物(Neubulkcargo,)指散件货物或运量较小的干散货物,大体上可分为:

1.散装木材(Timber)

是指散装运输的原木、锯材(成材)及制材(木材制品)。

原木是采伐后经修整的不同长度和直径的圆材;锯材是指将原木经过加工,锯成各种不同用途的板条、方木、圆木及其他形状的

木料;制品则为经过加工而成为有特殊用途的木材,如胶合板、复合板、软木砖等。

木材具有体积长、积载因数大、吸湿性、可燃性等特点,运输中应注意它们对船舶营运及安全的影响。

2.裸装钢材类(Iron&steel)

本类包括各种类型的无包装成件金属类货物,按形状可分为以下几种。

板型材:

其厚度不一,如钢板、镀锌钢皮(白铁皮)、镀锡钢皮(马口铁)等。

型钢材:

按其截面和外表形状不同,分为圆钢、方钢、角钢、扁钢、槽钢等,它们各具有不同用途。

管钢材:

按制造方法不同分为无缝钢管和有缝钢管。

它们的口径不一,且有的具有较粗管头。

铸锭类:

指各种金属铸锭等块状货物,如生铁块、铝锭、铅块等。

丝卷类:

指各种细长金属丝线,一般以卷形运输,如铁丝、盘圆、电线、电缆等。

其他钢材类:

形状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钢材类制品,如铸铁盖板等。

金属类货物具有积载因数小、长型材长度大,易锈蚀和易变形等特点,装运时应注意它们对船舶稳性和强度的影响,并确保货物质量。

3.固体散货(Bulkcargo)

指非整船运输的未加包装的块状、颗粒状、粉末状的货物,如散装谷物、矿石、化肥、水泥等。

杂货船运输的固体散货的若干特性与专用船运输时相同。

三、货物单元(自学)

货物单元(Cargounit)是指下列各类货物:

1.车辆

指可在公路及铁路上运行的各种车辆,如拖车、公路列车及组合体、机车、客车或货车车厢。

2.集装箱和货运箱

指非集装箱船装运的各种类型集装箱及用于装运小件货物以便利装卸的货箱。

3.货盘及货物组件

货盘指各种以货板或托盘形式运输的货物;货物组件指将若干包件或散件组合在一起所构成的搬运单位。

4.散装容器和罐拒

指非永久性固定于船上,允许使用机械装卸,其结构设备满足一定要求的容器及罐柜,它用来装载气体、液体或固体。

5.重质货件

指积载因数小而重量较大的货件,如通常每卷重量超过10t的卷钢。

6.重大件货

指尺寸、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件,如起重设备、变压器、车辆、桥梁构件等。

货物单元具有重量大、体积或尺寸大、形状各异、装卸困难、需特别固定等特点,在装运中需根据各自特征谨慎处理,以确保船舶安全和货物完整。

四、其他货物(自学)

指未包含在上述3类中的其他特殊杂货,如冷藏货物、活动物等,它们对船舶装运均应满足特殊要求。

应该指出,对杂货的上述分类方法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

不能保证每一票货物属于且仅属于一类;有的货物可能不宜划归其中的任何一类;同一类货物也不一定具有完全相同的配载性质。

然而,从便利海运生产角度分析无疑是必要和有益的。

第二节各类杂货的配装要求

一、货物配装顺序

1.卸货港序不同时,先末港后初港

即按到达港口的相反顺序配装。

2.配装舱室不同时,先下后上,先大后小

对一般杂货船来说,底舱高度可达8-10m,载货数量大,配装层次多,对货物配装的难度都较二层舱大,因此,底舱首先配装,各方面要求则较易满足。

另外,从卸货港序考虑,也应先配底舱,后配二层舱。

3.货物特性不同时,先特殊后一般

特殊货物是指性质特殊、在运输过程中需予以特别对待的杂货,如危险货物、易碎货物、气味货物、污染货物、贵重货物等。

在配装时,应首先选定特殊货物的舱位,并视其相容性尽可能合理地集中。

4.货物批量不同时,先大票后零担

为便于理货和装卸,避免货差事故,应首先将整票大宗货物相对集中配装于一个或两个货舱内,然后再将数量较少的货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舱位。

否则,若先把一些批量较小的零担货物分散于各舱中,那么,最后整票的大批量货物会因找不到合适集中的舱位而被迫分散拆票配装。

二、各类货物的舱位选择

不同性质的货物,对舱位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在选择舱位时,除应满足卸货港序外,还要使货物本身的特性、包装类型等与货舱条件相适应,从而保证船舶安全和货物的运输质量。

(一)危险货物

1.爆炸品的积载方式及积载要求

第1类爆炸品中的不同货物,要求根据其特性分别按普通积载、弹药舱积载、特殊积载和舱面积载4种类型予以积载。

1)普通积载

大部分爆炸品可按普通积载方式积载,即允许积载于普通货舱内,但积载处所应满足:

(1)清洁、干燥、阴凉、无粉尘,“远离”一切热源包括蒸汽管、加热盘管、火花、火焰等。

(2)尽可能远离居住处所和机器处所,且不应直接积载在这些舱室的上面或下面。

(3)在居住处所和所有第1类货物的货舱间应有一个永久性的A级钢质舱壁;除1.4类、1.6类外(危险性较小),其他爆炸品应离此舱壁3m以外积载。

(4)在机器处所与装有第1类货物的货舱间应有一个永久性的

A级钢质舱壁;除1.4S外,其他爆炸品应离此舱壁3m以外

积载。

(5)要装在舱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缆应符合认可的标准,并由熟

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弹药舱积载

按不同积载要求弹药舱积载可分为以下3种。

(1)A型弹药舱:

其内壁装有密合的木板和铺设密合木地板;若船舷或舱壁作为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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