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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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递交起诉状后多少时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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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一、一审程序
立
案
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
(民诉法第123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改变管辖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立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立案。
(民诉解释第305、306条)
诉讼费
交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民诉解释第199条)
财
产
保
全
诉前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法第101条)
诉中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法第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法108条)
先予执行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民诉解释第169条)
证
据
保
全
诉前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诉法81条)
商标法第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诉中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民诉解释第98条)
送达副本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民诉法第125条)
答
辩
期
普通
15日。
(民诉法第125条)
简易
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
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民诉解释第277条)
涉外
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法第268条)
管辖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民诉法第127条)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第1条)
公告送达
国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国外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法第267条)
合议庭
人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法第128条)
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法第128条)
举
证
期
限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诉解释第99条)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民诉解释第100条)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申请证
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解释第117条,简易程序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
申请调
查取证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第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民诉解释第112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解释第121条)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民诉解释第122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5条)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第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第38条)
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法第136条)独任审理不受限制。
(民诉法第160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法第45、47条)
罚款拘留及其复议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民诉解释第180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185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民诉解释第186条)
期限顺延
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法第83条)
核对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法第147条)
合议庭
评议
应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
文书制作
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文书送达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法第148条)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56条,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应当”)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293条)
宣告失踪
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法第185条)
宣告死亡
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法第185条)
认定无主财产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法第192条)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提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194条)
异议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第374条)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送达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民诉解释第368条)
异议
被申请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第368条)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第374条)
督
促
程
序
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限期补正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诉法第215条,民诉解释第428条)
支付令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民诉法第216条)
清偿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法第216条)
支付令
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民诉解释第432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民诉法第219条)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第445条)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民诉解释第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民诉解释第452条)
一
审
审
限
普通程序
6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民诉法第149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限若干规定第12条)
简易程序
3个月。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法第161条,民诉解释第258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258条)
特别程序
30日。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民诉法第180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法第182条)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二、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
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民诉法第164条)
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涉外
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可申请延长(民诉法第269条)
副本送达
提出答辩
国内
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民诉法第167条)
涉外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诉法第269条)
案
件
移
送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诉法第167条)
二审法院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应当在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通知后5日内补齐。
(审限若干规定第18条)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5至10日内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
(审限若干规定第19条)
二审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后5日内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民诉解释第99条)
二审审限
判决上诉
3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民诉法第176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裁定上诉
30日。
(民诉法第176条)
三、再审程序
再
审
申
请
期
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205条、第200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第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第423条)
检察院
审查期限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法第209条)
再审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裁定及案卷材料后5日内立案;
按审监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
副本送达
提出答辩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民诉法第203条)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期
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第204条,民诉解释第129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法第211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诉解释第419条)
中止执行
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在再审裁定中写明,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民诉解释第396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四、执行程序
申
请
执
行
期
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法第239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执行程序的解释29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2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诉解释第468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民诉解释第519条)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的解释27条)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诉法第24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民诉解释第482条)
管辖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执行程序的解释第3条)
到期债权的执行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对异议不审查,不强制执行第三人)(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
执行异议
受理
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2条)
复议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3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宝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3日内立案或者在15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2条)
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除外。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225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执行程序的解释第9条)
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民诉解释第464条)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6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227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民诉解释第465条)
限制出境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可以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9条)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法第229条)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1年。
(民诉解释第469条)
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
(民诉法第241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解释第511条)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民诉解释第512条)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民诉解释第512条)
腾空
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第2条)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的,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20条)
评估报告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
拍卖通知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第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1条)
确权裁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第23条)
移交
拍卖物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
第二次
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
第三次
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第28条)
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第28条)
以物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流拍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三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或自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