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终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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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终止

SANY标准化小组#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终止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响应、处置、终止

应急响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程序,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救援力量。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

作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责任主体的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负有固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主要工作内容

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报、报告、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通报受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等工作。

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

遵循的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只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应急,规范处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统一领导、协调一致。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环保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工作职责。

形成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动员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形成上下一致、主从清晰、指导有力、配合密切的应急处置机制。

专家指导,科学处置。

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监察等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充分准备,分级备案。

坚持平战结合,即平时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充分准备,对应急预案进行充分的培训、演习和演练,才能应付战时的紧张局面;同时,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市县级行业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做好衔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是分级响应的首要判定条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断(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必须遵照一定的程序,做到程序明了,过程清晰,参与工作不缺位,不越位,在处置工作中发挥环保部门应有的作用。

应急响应的主要环节和工作程序为:

接报、研判、报告、预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终止,见下图:

在应急响应各个环节,信息判断和信息报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

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接报、报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是科学应对和决策有力保障,也是体现环保系统上下一致的关键所在。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原则上,较大以上级别(Ⅲ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重大以上(Ⅱ级以上)

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环保部门作为主要参与者,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应急响应的各环节做好参与工作。

在预警阶段,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在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环保部门应启动部门内部应急工作程序,相关人员到位,随时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进行工作。

在参加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同时,环保部门应积极遴选和推荐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指导作用。

在现场指挥和处置过程中,环保部门应调动监测和监察等力量,在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污染预测、事态评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积极参与人员救护、疏散、抢险、群众防护、后勤保障等工作;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在污染处置中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发布等方面措施的建议和方案。

一般情况下,应急指挥部会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状况信息,做出应急终止的决定。

报告

一、报告原则和时限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等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二、接报与报告

(一)报警

报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包括: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报警责任方可通过拨打“110”,“119”,“12369”等公共举报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警。

公民有义务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

(二)接报

1、接报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接包责任单位,有责任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接报责任人工作规定

接到事件信息后,接报人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复印主送分管领导,同时分送其他相关领导、应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特别重大事件同时主送主要领导。

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接报人可通过电话报告和书面信息报送。

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接报内容

接报人接到文字报告材料或电话报告后,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电话报告,必须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人、电话号码等信息。

接报的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可以越级上报,当确认为(范围)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必须立即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根据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天上报,当情况发生特殊变化或有重要信息时应随时上报;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响应

一、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1级)、重大(11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二、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当地县级政府应启动县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当地市级政府应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省级政府应启动省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发生跨省界、国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启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成立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领导机构。

指挥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各相关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主要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设置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负责确定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的时间和内容;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应急廷信息新闻组、污染控制组、"现场处置组、现场救治组、治安保障组、文件资料组等。

综合协调组:

负责统筹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联系上级部门与跨界政府,勤保障工作等。

专家组:

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工作块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组:

组织实施应急监测、监测质量保障、数据审核;汇总分析。

信息新闻组:

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和最新状况,联系新闻媒体,收集境内新闻报道,编写信息简报。

污染控制组:

负责清查污染源,督促落实污染源整治措施,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现场处置组:

负责现场污染防控和现场应急工程的实施。

现场救治组:

为现场救治提供医疗保障,实施现场救治。

治安保障组:

负责现场的警戒,提供交通管制及;周边人员的疏散与撤离。

文件资料组:

负责资料的发放与接收等。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

(一)信息通报

(1)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方,应及时向受影响和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城通报,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发生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发生跨国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国家通报。

(2)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当地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政府)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处置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环保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本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向应急指挥部(政府)提出抢险与救援建议,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和污染源排查、污染控制工作。

一、抢险与救援

环保部门应根据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政府)提出抢险与救援建议;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和毒性,结合地质、气象等条件,提出疏散距离建议,提出向受害群众提供基本现场急救知识和建议;提出通过加大供水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等建议。

二、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是各级环保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法定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市环境监测人员在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按照监测规范,在第一事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确定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并根据处置情况适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

(二)确定监测项目

确定监测项目是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关键,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处理处置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已知固定源污染,可以从厂级的应急预案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如原料、中间体、产品中可能产生污染的物质来确定监测项目;对于已知流动源污染,可以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对于未知源污染,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故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故周边的社会、人文、地理及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监测项目。

必要时须咨询专家意见。

(三)确定监测范围和布点

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性、泄漏量、泄漏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

在监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社会关注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确定监测范围。

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衍生影响,则距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间越长,监测范围越大。

应急监测阶段采样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等地形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合理布点,其中环境敏感点、生态脆弱点、饮用水源地和社会关注点应有来样点。

应急监测不但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的区域进行采样,同时也应在不会被污染的区域布设对照点位作为环境背景参照,在尚未受到污染的区域布设控制点位,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测。

(四)现场采样与监测

现场采样应制定计划,采样人必须是专业人员。

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和实验室监测需要。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状况、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

距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间越短,采样频次应越高。

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衍生影响,则采样频次应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变化与迁移状况形成规律,以增加样品随时空变化的代表性。

现场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现场监测仪器和分析方法可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及记录工作。

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现场指挥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还应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三、控制和消除污染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控制和消除污染是整个应急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和至关重要的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环保部门应参与其中并在以下几方面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一)污染源排查

对固定源(如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工业污染源等),可通过采取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调查询问方式,对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信息进行分析,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痕迹跟踪调查分析,以及采样对比分析方式,确定污染源等。

对流动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通过对运输工具驾驶员、押运员的询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外包装、准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确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初步判断污染物质;通过采样分析,确定污染物质等。

污染源排查的一般程序和内容:

(1)根据接报的有关情况,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携带执法文书、取证设备,以及有关快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2)根据现场污染的表观现象(包括颜色、气味以及生物指示),初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确定特征污染因子以及浓度。

(3)根据特征污染因子,初步确定流域、区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行业。

(4)根据污染因子的浓度、梯度关系,初步确定污染范围。

(5)根据造成污染的后果,确定污染物量的大小,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排查行业内的有关企业。

(6)通过采用调阅运行记录等手段,检查企业排放口、污染处理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最终确定污染源。

(二)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通过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减轻与消除污染

采用拦截、覆盖、稀释、冷却降温、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四、应急指导

(一)专家组工作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由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库一般应包括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环境评估、卫生、化工、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控制、气象、农业、水利等方面专家。

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疏散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二)现场应急工作指导

上级环保部门根据现场应急需要,"通过电话、文件或派出人员等方式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己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己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己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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