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许办02号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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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02号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三月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做好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后张梁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后张梁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范围满足的条件包括:

1.3.1所有生产2片式及4片式T型截面后张梁的工厂及现场制梁;

1.3.2跨度12m~32m按后张法工艺预制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

1.3.3按铁道部部级技术鉴定会审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图、通用图或部设计图(即铁道部各设计院设计且经部认可的设计图)以及按GB7418-87《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或科教基[2000]88号文颁布的《技术条件》制造的成品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后张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后张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后张梁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挂靠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联系人:

黄银霞

2.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张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受理、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2.4铁道行业各铁路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查工作。

2.5后张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联系人:

黄银霞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联系人:

李耀雄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

430034

联系人:

郝晋衡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桥梁产品的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后张梁产品的生产。

3.2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铁道行业现行标准。

3.3产品生产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该产品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技术条件。

3.5企业拥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现代企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6企业已经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3.7企业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局级)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4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4.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后张梁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后张梁产品生产许可证。

4.2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产鉴定证书(复印件)、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

4.3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3.1申证企业应到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填写,然后连同申请书附件一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2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应尽快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寄(送)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准备

5.1.1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收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报铁道部科教司审批同意,制定发证工作计划。

5.1.2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应及时对有关企业组织宣贯实施细则,申证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5.2审查组组成

5.2.1由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以及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代表组成。

5.2.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审查组一般为2-4人。

5.3文件审查

5.3.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3.2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4现场审查

5.4.1审查组依据“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1)对申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4.2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4.3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抽样、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

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4.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4.5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1)进行全面检查。

6产品检验

6.1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附件2)的要求。

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封签完整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7审批发证

7.1审查部应将审查组提交的考核报告及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经铁道部科技司同意后,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2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审查部上报申证企业名单,同意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许可证有效期

8.1.1工厂及现场制梁的后张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8.1.2易地搬迁,原证无效,须重新申请换证。

8.2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

后张梁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为:

XK17-1620000

企业编号

产品编号

行业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8.3许可证标示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必须在后张梁桥牌上的指定位置及“制造技术证明书”封面右上角,标示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4申报与受检时限

8.4.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凡属细则规定范围内所有生产后张梁的工厂及现场制梁,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原证在有效期内有效)。

8.4.2审查部下达计划后,将计划进场检验日期提前通知受检企业,并且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内完成对该申证企业的考核检验。

8.4.3对于新建现场制梁、新投产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在投产鉴定检验之后,批量生产之前,须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证。

否则按无证生产论处。

8.5发证复查

8.5.1申证企业经质量体系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有一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

8.5.2发证复查办法仍按本《细则》。

8.5.3发证复查内容:

1)若生产条件不合格,则重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不合格项及相关资料(必要时,重新全面考核);

2)若产品质量不合格,则重新检测不合格项及其关联项(在必要情况下,重新进行全项检验)。

8.5.4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8.6期中抽查及其复查

8.6.1取得后张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本细则要求,自觉接受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及铁道铁道部质检中心的日常监督检验。

在有效期期中前后,铁道部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质量(一般不考核质量体系。

只审查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和检测数据)进行期中抽查。

期中抽查费用由企业负担。

8.6.2对期中抽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后,向审查部提出期中复查申请。

8.6.3期中复查内容:

为不合格项及其关联项,必要时为全项。

8.6.4对期中复查仍不合格者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8.7到期换证及其复查

8.7.1有效期满的获证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一年,重新按规定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书仍采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否则认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

8.7.2换证办法:

《细则》与发证相同。

采取“适度从简、适当提高”和“突出重点、简化一般”的原则,进行换证考核、检验。

8.7.3若换证考核检验不合格,允许企业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后重新向审查部换证复查申请。

8.7.4换证复查仍不合格,则取消换证资格。

8.7.5下列三种情况不予换证:

1)监督检查2次不合格者;

2)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者;

3)用户对其产品质量反映强烈者。

8.8现场制梁及其易地换证

8.8.1现场制梁必须严格按照铁建函[1993]38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现场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梁,必须获得铁道部铁道部质检中心认可”的要求办理。

8.8.2对现场制梁实行易地换证的管理办法;

8.8.3对现场制梁实行技术监督与工程监理相结合的保证措施;

8.8.4严格控制现场制梁质量,采取定期(即期中)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抽查检验方法;

8.8.5现场制梁生产许可证易地无效。

原获证的制梁场易地搬迁时,允许持原现场制梁场生产许可证,在新建梁场生产30片原证指定的同类梁(但首片梁须做局级投产鉴定检验),作为易地现场制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待铁道铁道部质检中心考核、检验合格且获证后,方准予正式批量生产。

8.8.6易地换证的申请程序、办法按到期换证办理;易地换证的考核、检验的方法、内容原则上仍按发证办理。

8.9生产许可证注销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许可证证书缴回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予以注销:

1)企业不再生产后张梁;

2)上级指令该企业停止使用生产许可证;

3)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换证申请者;

4)该产品列为淘汰产品;

5)产品技术标准或设计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者;

6)经监督检验(含期中抽查)产品质量下降,未能限期改进者或期中复查严重不合格者;

7)用户对其产品质量反映强烈或造成重大事故者。

8.10严禁无证生产

8.10.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被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下简称“无证企业”),严禁生产该产品,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下达生产任务,物资部门不得采购,用户严禁使用。

对于在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之前已大批量生产的企业,视为无证企业。

无证产品不得出场、架设。

如使用无证产品而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完全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10.2对生产、架设后张梁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按经委[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部有关规定处罚。

8.10.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

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吊销转让单位生产许可证。

9考核检验收费办法

9.1收费依据及项目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证企业应缴纳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2收费办法及标准

9.2.1考核检验收费办法按[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编制。

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及[1999]1707号文执行。

9.2.2审查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规定,审查费每个企业收取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16m~32m为大梁类、16m以下为小梁类各为一个单元)。

9.2.3产品质量检验费:

由企业按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

9.3.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9.3.5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纳。

10工作守则

10.1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准索取财物和受贿。

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0.2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取证资格。

11争议裁决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注销等有异议时,可先向铁道部科教司提出复审。

复审无效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12附则

12.1本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铁道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12.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负责考核单位:

产品型号名称:

考核日期:

年月日总得分数分

参加考核人员:

单位:

签名:

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检查内容

标准

分数

实得分数

备注

1

技术文件(30分)

合格分

26分

1.1

产品

标准

梁厂(场)应具备后张梁产品现行技术条件

GB7418-87《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或科教基[2000]88号文颁布的《技术条件》

5

1.2

产品

图纸

梁厂(场)必须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统一、完整、正确的产品图纸

1.设计院提供的产品图纸,要求齐全;且须经部技术鉴定通过的标准图、通用图或部设计图。

2.本梁厂(场)施工图,要求:

(1)施工图与设计图纸原则一致;

(2)施工图与产品完全一致;

(3)施工图符合标准化及制图要求,审批手续齐全;

(4)施工图正确、统一、完整;

(5)施工图技术、车间、质检三部门齐备,修改一致且手续完备。

6

1.3

投产

文件

梁厂(场)应提供建场投产的有关批复、论证、资质、鉴定等文件

1.上级机关同意建厂(场)批件;

2.建厂(场)技术论证(含料源考察报告:

水泥、砂、石、钢筋、钢绞线、锚具等);3.建厂(场)资质审查;4.局级投产鉴定证书;

5.监理工程师派驻委任书及监理出具的准许开工命令。

2

《资质等级证书》

《营业执照》

(营业范围与本厂(场)相符)

1.4

工艺

文件

梁厂(场)应具备该产品各工序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全套工艺文件

1.生产工艺细则(规程),要求:

Δ

(1)细则必须全面、正确、具体、可行。

从原材料进厂(场)至产品出厂(场)生产全过程的工艺技术要求;

(2)细则齐全、统一、完整;

(3)细则审批程序完备,颁布手续正规,符合标准化要求;

(4)细则修改手续完备;

(5)细则相应条款应符合《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现场预制施工工艺》(基施[1989]90号文)或建技[2000]48号颁发的《施工技术细则》的要求。

2.特殊工序(如张拉等)的作业指导书。

8

1.5

规范

及检验标准

梁厂(场)应备有制梁所必需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规程,有各种原材料及半成品、产成品的检验标准和试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1.设计规范:

TB10002.1-99《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3-99《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时速200公里新建铁路线桥隧站设计暂行规定》(铁建管[1998]279号文);TBJ2-96《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J106-91《铁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梁设计及验收规范》

2.施工规范:

TBJ203-96《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10-97《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验收规范:

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评定标准

4.材料标准:

(1)水泥GB175-1999;

(2)非预应力筋GB1499-1998(带肋);GB13013-91(光圆);GB/T701-1997(盘条);(3)钢丝GB/T5223-1995或钢绞线GB/T5224-1995(4)钢配件GB700-88;(5)预应力锚具GB699-88;GB3077-88;GB/T14370-93;(6)砂石料TB10210-97;(7)减水剂GB8076-1997;(8)防水层TB/T2965-1999;

5.试验方法:

(1)梁体静载试验:

TB2092-89或科教技[2000]89号文;

(2)砼抗压、弹模GBJ81-85;

(3)各种原材料检验、试验方法(见备注);(4)拌合物试验GBJ80-85。

6.评定方法:

砼强度评定TB10425-94《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7.混凝土碱含量:

CECS53:

93《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

5

主要原材料检验、试验方法:

①水泥胶砂强度:

GB/T17671-99

②水泥细度:

GB1345-91

③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

GB1346-89

④细骨料(砂):

JGJ52-92

⑤粗骨料(碎石或卵碎石)JGJ53-92

⑥减水剂匀质性试验:

GB8077-87;

⑦力筋拉伸试验:

GB228-87

⑧线材弯曲试验:

GB232-88

⑨螺纹筋焊接:

JGJ18-96

⑩骨料碱活性试验:

TB/T2922.1~4-1998

1.6

产品

企标

及档案

梁厂(场)应有完善的产品内控标准和健全的产品技术档案

1.企业内控标准:

应部分条款高于产品技术标准,切合实际,合理可行;

2.产品制造技术证明书:

应符合部颁技术条件要求,填写齐全、准确;

3.产品技术档案:

要求每片梁均建立技术档案;建档所必要的施工原始记录不少于GB7418-87或科教基[2000]88号文颁布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需项目。

4

要求在产品“制造技术证明书”封面右上角标示(加盖专用章)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

工装、设备及检验器具(30分)

合格分26分

2.1

工艺

装备

主要工序的工装应齐全,并能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1.后张梁生产台座及配套装备,要求:

(1)有足够的刚度;

(2)台座数量能满足产量与工期的需要;(3)台座设计资料及验收资料齐全;(4)台座配套设施完好,运作正常。

2.钢模板,要求:

(1)钢模图纸齐全,并符合制图要求;

(2)钢模数量满足产量与工期的要求;

Δ(3)钢模制造质量(刚度、强度、稳定性、各部尺寸、紧固件、预埋件定位)必须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4)预留压缩量及预设反拱合理;底模板面平整度满足相关技术条件要求;

(5)钢模进厂(场)验收资料齐全;(6)建立钢模台帐。

3.配件加工胎卡具(样板模具),要求:

(1)胎卡具图纸齐全;

(2)支座板、U形螺栓、联结角钢、定位网、钢筋绑扎及联结板胎卡具等使用方便、定位准确,能保证配件精度要求;

(3)胎卡具测量验收及计量检定记录完整;

4.存梁台座滑道要求:

(1)基础牢固,下沉均匀,顶面平整;

(2)保证滑移、存放状态符合支座板相对高差标准规定;

10

2.2

生产

设备

制梁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性能满足要求,配备齐全,状态完好,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工序能力

Δ1.配备:

生产设备必须配备齐全,其型号规格等性能满足各工艺及产品质量要求,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有:

(1)强制式(或卧轴式)搅拌机及配料系统;

(2)灌筑设备(料斗、运输车)及吊机;

(3)振捣机具[侧震(底震)用附着式震动器及插入式振捣棒];

(4)张拉机具(油泵、张拉千斤顶、吊架、安全防护设施);

(5)起运梁设备(龙门吊、卷扬机、摆渡车及滑道等);

(6)梁厂(场)特定条件下的其它必需设备(如发电机、蒸养锅炉等)

2.管理:

(1)设备台帐、卡片、履历、档案,应符合铁道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2)设备维修保养及完好状况,以确保其偏离和精密度符合要求;

(3)设备大中修计划及其竣工验收记录齐全,以保持设备原性能。

10

2.3

检测

量器具

生产全过程的计量、测量、试验和检验手段必须配备齐全,性能满足要求,并能对全部测量系统实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根据测量数据所作出的决策(活动)的正确性

Δ1.配备:

(1)检测手段必须配备齐全。

其中包括:

①原材料、预埋件、锚具等进厂(场)验收或使用前的检验器具;②工序、工艺质量的检测手段(骨架绑扎、立模、搅拌及灌筑、蒸养、张拉、压浆等);③半成品、产成品的检验器具;

(2)检测设备、器具的型号、规格、量程、精度等必须满足所测试质量指标的要求。

(3)专用量器具应能满足梁体外形尺寸的检测需要,对其制造质量须经过有量值传递权的部门验收检定,精度应满足测量精度要求。

2.管理:

(1)量值传递准确,按周期送检,在有效期内使用;

(2)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网络图、检定周期表、送检计划符合要求;

(3)计量器具上应贴国家规定的状态标识。

10

主要检测设备、器具:

(1)静载试验台及其配套设施;

(2)万能材料试验机,压力试验机;(3)标准养护室;(4)活塞压力计(标准母表)或压力校验仪;(5)平铺、悬空检定的钢卷尺、大量程游标卡尺;(6)洛氏硬度计;(7)水泥软练、砂石筛分设备;(8)配料计量秤(水泥、砂、石、减水剂、水);

(9)张拉压力表;(10)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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