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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项目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招标文件发至各投标单位

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

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

招标文件

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第1篇投标邀请函

第2篇投标人须知

第3篇投标书、授权书、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4篇技术方案要求

第5篇投标报价

第1篇投标邀请函

1、“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暂命名)将于2015年启动。

项目业主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现决定对该项目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进行邀请招标,兹邀请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

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

3、招标人将于2015年1月20日17时00分前将招标文件发至各潜在投标人。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下午17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达(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投标文件经济标、技术标各一式贰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壹份,技术标独立包密封盖章,经济标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合并密封盖章。

5、投标人现场讲标时间暂定为2015年1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4时00分,讲标地点暂定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讲标内容请用PPT形式。

6、请贵单位确认是否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并于收到邀请函24小时内确认回执,请将盖章后的回执单彩色扫描件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

招标人:

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

招标联系人:

张微

邮箱:

回执函

南京紫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很高兴接到贵公司参加投标的邀请函。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愿意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单位全称: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第2篇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

2

项目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

3

招标范围

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报告及后续跟踪服务

4

规划情况

占地面积212.85亩,容积率2.0,建筑控高60米,地上办公面积≥50%,商业公寓≤50%,建筑密度35%,绿化率30%

5

合同价款形式

固定包干费用

6

投标人资质要求

二级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具有专业市场同类项目市场分析能力和研究经验,调研经验、实操经验;具备在南京至少成功策划或操盘五个以上同类项目经验,有一线城市策划或操盘经验最佳。

7

投标有效期

90日(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8

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踏勘

9

投标文件份数

经济标、技术标各一式贰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壹份,技术标独立包密封盖章,经济标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合并密封盖章。

10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下午17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达(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

11

开标

招标人自行开标

12

讲标时间及地点

暂定为2015年1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4时00分,讲标地点暂定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讲标内容请用PPT形式。

13

评标办法

综合评审

二、总则

1.招标范围

1.1“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工作:

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工作内容要求

1.2项目简介列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

2.语言和计量单位

2.1投标语言:

中文。

2.2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投标货币:

投标人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项目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有二级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信誉良好。

3.2具有专业市场同类项目市场分析能力和研究经验,调研经验、实操经验。

3.3具备在南京至少成功策划或操盘五个以上同类项目经验,有一线城市策划或操盘经验最佳。

3.4投标人只能独立投标,不能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招标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由投标人自行进行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3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内容

6.1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篇次内容

第1篇投标邀请函

第2篇投标人须知

第3篇投标书、授权书与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4篇技术方案要求

第5篇投标报价

附篇紫光科教地产全释

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

6.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7.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4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邮件形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2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答疑书方式送达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答疑书)后,应立即以邮件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答疑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答疑书将以邮件发至给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投标人每次收到答疑书后,应立即以邮件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8.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答疑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必须分为两部分:

技术标和经济标。

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3篇);

(2)授权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3篇);

(3)投标书附表:

含投标书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3-1、附表4、附表4-1(格式见招标文件第3篇);

(4)技术方案(格式见招标文件第4篇);

(5)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与技术和资信有关的其他资料。

经济标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报价(格式见招标文件第5篇);

(2)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介质):

投标人应将技术标、经济标全部内容的电子版拷贝于一张U盘内。

(3)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与报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9.2以上内容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格式编制,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投标文件的第一页应为标明相应页码的目录。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须写明投标人名称。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投标价。

投标报价应与投标人须知、规划条件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10.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中有标价的单价或百分比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所有与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相关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策划费、市调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水电及通讯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税费、保险费、利润等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0.3投标报价要求:

前期项目策划和定位顾问费:

为固定包干费用。

投标人要结合技术方案中各项内容及工作要求,提交详细的费用明细表、计算原则及计算方式。

10.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投标报价表中所列项目的价格或百分比。

投标人没有填入价格或百分比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投标报价表其他项目的价格中。

10.5投标报价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11.投标文件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的90日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邮件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12.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2.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9.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技术标和经济标”贰份。

1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每份文件均需加盖齐缝公章。

12.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在改动处加盖公章。

12.4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经济标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送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和经济标”必须分别密封包装。

13.2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4.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4.1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即2015年1月26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紫光交流中心5层,由招标人签收。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2天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5.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5.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改与撤回。

六.开标与评标

16.开标

16.1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6.2开标由招标人自行完成。

16.3讲标当日,招标人将安排各投标人按照一定顺序,逐一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讲解。

每名投标人讲解时间限时60分钟(其中50分钟为讲解时间,10分钟为答疑时间)。

投标人应于开标前,准备好用于讲解的powerpoint(.ppt)文件。

讲标当日,投标人应携带笔记本电脑一台,用于讲标工作。

投标人在讲解时,不得提及投标报价或有关信息。

17.保密

17.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17.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18.投标方案所有权

18.1投标人拥有投标方案的使用权,该投标文件评审后不予退回。

18.2投标人保证方案及有关创意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投标人必须承担由此引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8.3未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信息传递给第三方,否则投标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8.4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19.评标

19.1评标程序

(1)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标、技术标综合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19.2本次招标的评标分细则:

19.2.1经济标评分细则表:

序号

评审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0分

去掉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100分,投标报价每比评标基准值正偏离1%扣1分,负偏离1%扣0.5分。

最低零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取实际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计算分值方法不变)。

19.2.2技术标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

营业执照和从业资质证明

5

1、营业执照和从业资质证明符合:

5分;

2、营业执照和从业资质证明不符合:

0分

2

项目组成人员资历

10

1、人员配备齐全且资历丰富:

8-10分;2、人员配备一般,资历中等水平:

3-7分;3、人员配备不齐全:

0-2分

3

类似项目业绩

5

1、同类产品规模较大:

5-4分;

2、一般:

1-3分;

3、没有:

0分

4

对项目的认识、对企业的认知

10

对项目认识全面、各类数据准确:

8-10分;一般:

3-7分:

项目认识不全面信息缺失:

0-2分

5

对此次招标工作目标的理解

10

对招标工作目标充分理解:

8-10分;一般:

3-7分:

理解不全面:

0-2分

6

研究方法和流程

30

项目研究方法科学、流程明晰、思路清楚:

25-30分;一般:

10-24分:

研究方法不科学、流程不明晰或思路不清晰:

0-9分

7

工作时间计划

10

工作完成时间计划合理可行、有效率:

8-10分;一般:

3-7分:

时间计划不合理可行或没有效率:

0-2分

8

增值服务内容

10

提供的增值服务有价值和参考意义、内容详实全面:

8-10分;一般:

3-7分;欠佳:

0-2分

9

保障措施

10

对于项目人员安排变动、工作时间节点、工作方法及内容有充分的保障措施:

8-10分;一般:

3-7分:

欠佳:

0-2分

10

合计

100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招标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七、授予合同

21.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21.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22.中标通知书

22.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3.合同的确定

23.1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最终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合同条款。

23.2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合同的签署

2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4.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24.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4.4如果中标人未能在本须知第23.1款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

25.纪律与监督

25.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5.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5.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25.4招标工作将接受招标人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八、主要合同条款

26.主要合同条款中“甲方”为招标人,“乙方”为中标人。

27.项目概况

27.1项目名称:

南京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

27.2项目位置:

南京市浦口区

27.3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212.85亩

27.4项目功能:

产业办公

28.工作内容

28.1分阶段进行,双方协商确定。

29.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29.1分阶段进行,双方协商确定。

30.合同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内容

30.1双方协商确定。

31.工作人员组成

31.1以投标文件为准,如有变化,另行协商解决。

3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

31.3甲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以任何方式邀请乙方参与本项目人员或接受乙方参与本项目人员加入甲方或其关联机构,否则将视为违约。

32.甲方权责

32.1确定合作的基本性质及目的,并提出具体要求;

32.2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例如甲方所掌握的地区市场研究资料,土地及周边规划,政府规划及市政设施配套等(如有)。

32.3根据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32.4为保证乙方工作的有效、顺利推进,在合作期间与乙方保持密切沟通,并对乙方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提供及时的反馈、建议与确认;

32.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后8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乙方提交的成果,但不作为乙方开始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乙方按照甲方书面反馈进行修改后,该8个工作日的期间重新计算。

33.乙方权责

33.1认真、准确并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各项义务;

33.2在合作期间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并对甲方所提要求、建议进行及时的补充、调整与意见反馈;

33.3乙方在各阶段成果中应注明所引用的数据、数字、图片及表格的出处,并保证所引用的全部资料不得侵犯第三人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若出现上述情况,相应责任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3.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反馈意见后,按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合同附件之要求及甲方要求为止。

33.5乙方应确保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向甲方提供相应阶段的报告。

34.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34.1依据分段成果予以支付,双方协商确定。

34.2本合同内支付所述服务费均为完成各阶段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干价。

在履行顾问咨询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服务费中,不再另外计取。

若甲方需要乙方陪同参与完成工作内容所需之外的国内外考察,乙方费用由甲方承担。

34.3甲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采用支票支付方式或将每期应付的顾问咨询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

银行:

公司名称:

银行账号:

34.4乙方在完成每个阶段顾问工作的最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即向甲方提交一份付款申请。

乙方在收到甲方顾问咨询费前须向甲方提供每期顾问咨询费的正式发票。

甲方在审核付款申请后没有异议的,在约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该约定期限并不被包括在本合同本条前款所述各支付期间内,应视为本条前款所述各付款期限的合理延长而不被视为延期履行付款义务。

34.5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该笔费用或做其他处理。

34.6乙方应在甲方每笔款项支付前,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5.保密及知识产权

35.1乙方应保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商业秘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涉及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数据、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应将其以任何形式用于本项目以外其他用途。

35.2本合同有关报告均由乙方受甲方委托而出具,甲方支付价款完成,甲方享有各阶段工作成果所有权。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以任何方式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6.违约责任

36.1如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或不再履行本合同,尚未进行的工作不再进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的经由甲方确认的工作成果的服务费用。

36.2若乙方逾期提交各阶段顾问咨询工作成果,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已付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应付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价款的5%。

36.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或不再履行本合同,尚未进行的工作不再进行,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再支付。

乙方在扣除甲方认可的必要费用后,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剩余费用在本合同终止后三日内返还给甲方。

36.4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所需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工作周期经双方协商后相应顺延。

另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36.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应纠正违约。

如甲方书面告知后15日,乙方仍未纠正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赔。

37.不可抗力

37.1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七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37.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7.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38.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38.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38.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8.3在本合同因12.2条第

(1)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就乙方已进行的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尚未进行的工作不再进行,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除外)不再支付。

38.4终止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视为终止。

38.5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要对本合同条款作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38.6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倘若甲方委托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项目的交接工作(如需要)。

39.争议的解决

39.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39.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审判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0.通知

40.1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封面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传真。

甲方联络人:

乙方联络人:

40.2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4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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