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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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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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化大校发[2005]66号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筹)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筹)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筹)批准,暂不予

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

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选修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应该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二章课程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研究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未经注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无效。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课。

研究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二)退课。

研究生可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修业的数量用学分考核,修业的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指已修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简称GPA)。

入学以来已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称总平均学分绩点,其中学位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称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相对分制。

课程成绩可以是一次考核的相对分,也可以是多次考核相对分的加权平均值。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及其相应的课程绩点参见《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并作以下规定:

(一)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课程成绩采用字母制,计入GPA统计。

体育、艺术以及美学等课程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作业完成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两级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记为P(通过)或U(未通过)。

不计入GPA统计。

(二)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课程成绩记为IP(未完),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完成,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三)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课程成绩记为I(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

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四)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F,并计入GPA统计。

(五)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并计入GPA统计。

(六)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CH(作弊),GPA统计时按零分计算。

(七)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课程成绩单。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研究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并向研究生反馈;若仍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开课学院应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告知研究生;若再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筹)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筹)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书面答复。

研究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

第十五条课程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

(一)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学位课程可申请重修,但不允许放弃;同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或“重2”;同门课程的每次课程成绩均计入GPA。

(三)非学位课可以放弃改学其他课程,该门成绩不出现在成绩单中,但计入GPA,也可选择重修。

第十六条 缓考手续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筹)备案。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将随下一轮该门课程考核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筹)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七日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七日由研究生院(筹)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或指定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同请假逾期。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抄袭论文、报告及作业;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研究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导师、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转专业、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转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进行,批准日期以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为准。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学院留一份备查。

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在原培养单位和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两周以上),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批准休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休学后2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二)因病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三)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不退还该学期已缴费用,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

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有关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的活动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以上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任一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包括提前攻博者);

(七)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

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以上事由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自愿申请退学者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筹)审核,由主管校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批准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按入学前已具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1/2者,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无故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其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培养经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不退还其已缴纳费用。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4年(包括休学时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6年(包括休学时间);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自硕士生入学之日起计算。

硕士研究生的标准修业年限为2.5年(以5个学期计算),博士生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以6个学期计算);提前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报送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应办理注册,并应按规定缴纳培养经费与住宿费用。

延长期内学校不发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不办理自费留学出国手续。

第三十八条 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特别优秀的博士生,已在学校学习满三年,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后,延长期间的待遇见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可准予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申请提前答辩的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实际学习时间(从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开始计)一般不少于4.5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6个月提交申请报告,答辩前1个月提交规定份数的学位论文,经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超过休学时间,须交延期培养经费。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进修、联合培养、执行合作科研任务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在出国前应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筹)批准备案。

在国外期间连续计入学习年限。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取得课程学习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但因课程成绩或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修改论文。

课程重修、论文重新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申请课程重修、论文重新答辩或重修、重新答辩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无资格换发毕业证书。

课程重修一般应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未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1/2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获肄业证书者,不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学位审查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准予毕业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准予重新申请一次学位,经学位审查合格者,授予其学位,并颁发给学位证书。

具体参见《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的,可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申请学位。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其他各年级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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