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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1、劳动者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第1页

2、商业保险能否代替社会保险第3页

3、外企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第5页

4、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扣留人事档案怎么办第7页

5、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时间要求第8页

6、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第9页

7、职工户口在外地企业是否可以拒缴保险费第10页

8、职工内退后企业拒缴保险怎么办第11页

9、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可否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12页

10、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13页

 

1、劳动者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符合前述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自愿辞职,不属于第14条第2项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类:

一类是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类是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

依据规定具备《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

2、商业保险能否代替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代替不了社会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与个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水平与承受能力,可以继续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但不能因为参加了商业保险而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

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

低水平,广覆盖。

商业保险:

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

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

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买多买少),它的定位应该是:

社会保险的补充。

购买原则是:

自愿原则。

社会保险具有:

1社保是政府行为;2社保是全民保障;3社保是终身保障;4社保具有补贴性;5社保领取养老金金额具有上升性。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

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

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

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待遇计发不同:

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企业行为。

9、法律基础不同:

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

3、外企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

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

生活补助费按照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

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4、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扣留人事档案怎么办

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也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出国政审手续、技术职称评定和使劳动者丧失进一步求学深造、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原劳动部1993年9月23日颁布和实施的(1993)244号文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规定,职工在辞职时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

职工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如果单位拒绝办理,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务必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解决档案调转手续。

5、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时间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从提出的时间要求来讲,有以下几种:

(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疾病成本法与人力资本法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

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如果劳动者一方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本条时劳动者应当注意,

(1)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离职申请,并且保留相关证据。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请,三十天期满后劳动者即可离职,不需要再征得单位的同意。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6、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类型分。

环境标准按类型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

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7、职工户口在外地企业是否可以拒缴保险费

(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各类企业及职工。

很显然,一个用人单位应该给哪些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决于这个单位与哪些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决定着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建立。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招用部分外地户口的职工,自然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

这些职工与当地的职工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就应当享有与当地职工同等的权益。

用人单位以职工是否是当地户口作为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这本身就侵犯了户口在外地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户口不在当地不能成为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企业应该依法为职工缴费。

8、职工内退后企业拒缴保险怎么办

(2)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9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

“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这里的“生活费”即内退工资,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其标准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因此,办理完内退手续后,应当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以“无钱发放”为借口不予发放生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这也就是说,职工内退期间,继续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鉴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者以仲裁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9、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否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

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新的用人单位在没有查验与原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3.意愿调查评估法10、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试用期包括熟练期或见习期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未作明文规定,《劳动法》在第四十八条中原则性地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部发(1994)489号《企业最低工资》对最低工资的界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包括法律规定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这就要求:

1、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便是经协商劳动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受领工资的仍为无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标准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论其身份、年龄、性别都应一视同仁。

关于“正常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就应视为正常劳动。

而劳动者在学徒期间、见习期间或者熟练期间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正常劳动,应视其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定,而不能以一般劳动者的劳动的标准加以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就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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