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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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0]2号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妇联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妇组字[2008]82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及全国妇联《关于<中华女子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妇党组字[200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需要出发,兼顾学校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建立合理有效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坚持现实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既保证学校现实工作需要,又要根据学校未来发展目标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配置,为学校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人才派遣人员。

(二)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总量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420人确定,即岗位总量为420个。

首次岗位聘用按现有编制数确定,不涉及编制的增减,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编制管理规定后,再制定学校的具体编制管理办法。

在首次聘用中各岗位、各层次的结构比例可能出现超过或未达到的情况,对于已经超过结构比例的,学校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学校将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和教职工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二)岗位类别

我校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学校现有编制情况,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2%,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控制在8%以内。

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保持相对稳定。

如学校编制、内设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按照规定程序向全国妇联组织部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进行调整。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设置,由全国妇联书记处确定;五、六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全国妇联组织部核准的岗位职数执行;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经全国妇联组织部审核后,报书记处审批。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2.7∶5∶1。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

教师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中级岗位包括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初级岗位包括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根据学校未来的发展,需要设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的规定,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

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0%左右,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的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自身的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特别需要,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学校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

工作特殊需要的,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全国妇联组织部审核和书记处审批,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不设置特设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

3.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业绩和贡献突出者,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能力,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破格应聘高一级岗位。

(二)聘用组织机构

1.学校党委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领导决策工作。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3.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

4.学校成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5.各教学院(系、部)、各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个人申请。

应聘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岗位应聘申请表》。

3.审核聘任

(1)各教学院(系、部)、各部门等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和拟聘意见。

(2)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评议。

(3)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岗位聘用委员会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批。

5.拟聘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6.全国妇联同意备案。

人事处将聘任结果报全国妇联组织部同意备案。

7.签订合同。

学校、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受聘人员三者签订聘用合同。

(四)岗位职责

1.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学校文件可制定更具体的岗位工作职责,形成《岗位工作任务书》,报人事处、组宣部备案,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为保证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聘用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岗位聘用的激励和保障作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重点在于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聘期续聘、高聘、低聘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聘期一般为3年。

接近退休、内退年龄的人员,其聘期不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内退年限。

2.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重新聘用,包括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七)回避制度

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或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八)投诉与申诉

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

1.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监督工作组”。

该委员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成员主要由监察室、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

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3.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经查证,投诉或申诉是真实的、合理的,将对相应事项予以复议或纠正;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六、首次岗位聘用的有关问题

(一)内退和2006年7月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问题

1.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评相应职务,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

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岗位结构比例。

2.2006年7月1日以后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以及岗位聘用的有关实施细则,可以参加竞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重新计算退休费。

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人员起薪时间相同,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岗位结构比例数额。

3.退休和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不参加竞聘,仍享受原工资待遇。

(二)聘期内,若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级,即教授(正高)四级岗位、副教授(副高)三级岗位、讲师(中级)三级岗位、助教(初级)二级岗位。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会2010年1月8日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国家颁布关于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组宣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华女子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

2.中华女子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

3.中华女子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

4.中华女子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

5.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附件:

6.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

1

中华女子学院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岗位设置原则

1.以学科建设为中心的原则。

教师岗位设置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以重点学科发展和建设为中心,统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需要和协调发展。

2.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方案确定后,应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随人员的变动而增减。

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而增减岗位时,可按照程序上报核准后适当调整。

3.业绩与资历、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历史贡献,鼓励以老带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岗位分类与比例结构

1.根据国务院中编办核准的岗位总量、教师岗位数占总岗位数的比例要求和在校学生规模、生师比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全校教师岗位总量。

我校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60%。

2.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在教师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岗位。

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是指在学校校级研究中心以承担科研任务和研究生课程为主的教师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为2%左右。

(三)岗位等级设置与比例结构

1.教师职务包括: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

教师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

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中级岗位包括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初级岗位包括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根据全国妇联关于我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最高控制目标为4:

5:

1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1.5:

3:

4.5:

1。

3.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分别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各院、系、部的教师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生师比及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编制管理规定后,再制定学校的具体编制管理规定)。

首次岗位聘用按现有人员状况确定,不涉及岗位的增减。

5.学校保留一定的机动岗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情况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学科、学校重点学科今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需要。

其中正高级、副高级岗位总量各预留10%左右,教授二级、教授三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各预留20%左右。

二、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

承担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平均为优秀;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教授职务满8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者。

破格条件:

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者。

A.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B.曾担任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曾担任过教育部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国家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北京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获得者;

C.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国家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或在国家级重点政策研究上做出突出贡献者;

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项获得者;

或北京市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或省部级及以上艺术创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创作大奖第一获奖人;或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艺术作品的主创人员第一位;

D.在《science》、《nature》等著名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和本专业国际权威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或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8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外语、理工、艺术学科不少于5篇);或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1-2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6-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E.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专题研究项目负责人;或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负责人;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或由校外提供的科研经费,任现职以来工科累计在40万元及以上,文科、理科、艺术、管理类累计在30万元及以上。

(3)任教授职务满10年及以上并在高校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历年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年均为优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二级岗位。

(4)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直接聘用到教授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

承担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平均为优秀;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履行较为重要的学科建设职责,承担主要的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任务;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教授职务满6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者。

破格条件:

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教授职务满3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者。

A.达到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者;

B.学校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经考核合格的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国家二级及以上学会会长、副会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学校及以上学术团队首席专家;

C.北京市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自然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一等奖获得者;

或省部级及以上艺术创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创作大奖前三位获奖人;或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艺术作品的主创人员前三位;

D.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外语、理工、艺术学科不少于3篇);或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2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主编);

E.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北京市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精品教材主编;或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负责人;或北京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负责人;

或由校外提供的科研经费,任现职以来工科累计在20万元及以上,文科、理科、艺术、管理类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

(3)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教授三级岗位。

3.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

承担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平均为优秀;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者;

破格条件:

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者。

A.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北京市精品教材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北京市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负责人;或北京市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负责人;

B.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或学校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教改项目负责人;

或由校外提供的科研经费,任现职以来工科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文科、理科、艺术、管理类累计在5万元及以上;

C.北京市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自然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或省部级及以上艺术创作奖获得者;或在国际上获得艺术创作奖;

D.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外语、理工、艺术学科不少于2篇);或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主编);

E.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或经考核合格的学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校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或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3)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及以上并在高校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历年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年均为优秀者,可直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4)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才,经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

2.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必要条件:

承担学校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平均为优秀;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者。

破格条件:

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及以上者;或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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