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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6工程设备材料监理规定汇总

 

6、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2010-01-01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

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目次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Notableofcontentsentriesfound.

1前言

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发电设备监理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制[2007]36号,《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制[2005]67号。

本标准主要是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对标准的格式和有关词语的使用作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1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要求以及记录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的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3.1 

设备、材料监理

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形成各阶段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以及为设备工程项目前期的有关工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

13.2 

设备监检点(I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一个补充,通过采用专业检测设备对设备出厂前的质量进行复验。

检测方式包括:

无损检测(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涡流)、光谱分析、金相分析、测厚、硬度、内窥镜检查等。

13.3 

停工待检点(H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当实施一项活动过程时,必须有指定见证人员到场给予放行才允许继续进行该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

没有书面论证和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卖方不得对被检设备合同履行自行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

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

13.4 

现场见证点(W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

如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会同见证,卖方可以自行进行,满足了规定要求后可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此见证点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确认,有疑问时,买方/设备监理人员可要求重新进行W见证。

13.5 

文件见证点(R点)

被监理设备由卖方自行按规定要求进行,卖方在下个阶段或工序开始前,提供此见证点的有关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特定要求、节点、工序或检验、试验完成后的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确认,由买方/设备监理人员进行见证,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

13.6 

催交监造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设立工程项目发电设备催交监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成都、武汉等地派出驻厂代表组。

办公室挂靠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含上市公司),有关项目公司等相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14 职责

14.1 领导小组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催交监理管理规定和要求。

统一组织和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主机、主要辅机设备的催交监理工作,派出驻厂代表组。

同制造厂召开协调会议,统一协调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对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当前设备催交监理存在的进度和重大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定重点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行动计划。

14.2 办公室

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对设备催交监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具体协调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和驻厂代表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整理汇总设备监理信息,分析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存在的问题,着眼重点和预警机制,为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每月出版《发电设备监理月报》。

与制造厂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与设备制造厂协调会。

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监理管理信息系统(SMIS)平台建设。

14.3 驻厂代表组

实施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及时掌握设备制造质量、进度信息。

收集设备设计、排产、加工、发运等信息,在设备催交监理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需随时报告给办公室及有关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组织与制造厂和项目公司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对设备付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各驻厂代表组实行周例会制度,对设备催交和监理情况进行整理,报办公室。

14.4 分子公司

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设备催交监理管理规定。

参加集团公司催交监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在集团公司催交监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所属项目的设备催交监理工作。

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项目的工程进度和主机、主要辅机的交货情况信息;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设备协调会议。

14.5 项目公司

在主机设备招标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在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责任和权力。

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被监理设备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并及时签订与监理单位、制造单位之间的监理三方协议。

有权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要求更换不能履行合同的监理人员。

准时参加监理项目中规定的停工待检“H”点见证工作,如不能参加应书面通知设备制造厂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改为现场见证“W”点进行见证。

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并按要求参加驻厂代表组工作。

及时更新监理管理信息系统(SMIS)建设项目动态进度信息和设备交货进度需求信息,及时向设备监理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负责合同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应将监理单位签署的与设备付款条款相对应的生产确认书作为向制造厂付款的主要依据。

14.6 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从设备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开始,全程控制设备制造阶段的质量,参与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质量问题的解决。

与项目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后,应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理项目组织机构。

在设备监理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厂的监理人员履历报送项目公司。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如有变更,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同意后方可调整。

根据承接的监理业务,在设备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驻厂监理人员,进驻制造厂实施设备监理。

及时更新监理管理信息系统(SMIS)建设项目设备制造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向项目单位汇报监理工作(简报)和认真处理项目单位监理反馈意见。

认真做好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质量。

对规定监理范围内的设备全面履行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符合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要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和规范等,对被监理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定期和及时向驻厂代表组提供设备监理信息。

15 监理内容

15.1 监理单位的确定

设备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确定。

集团公司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负责统一组织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招标,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项目公司负责与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各项目不得任意肢解设备监理范围和内容。

15.2 监理费用

设备监理费用(包括成套服务、催交、监理、监检),以全厂设备作为基数按费率计算。

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a)火电2×300MW级,0.56%;火电2×600MW级及以上,0.45%。

b)水电总装机1000MW以下,0.66%;水电总装机1000MW及以上,0.56%。

c)风电项目0.4%。

d)其他项目暂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驻厂代表组费用由各项目承担。

各项目派出的驻厂催交人员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正常催交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费用支付。

15.3 设备监理的原则与依据

设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应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信守约、服务周到的原则,认真做好设备监理工作。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项目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设备监理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项目公司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被监理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理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设备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规定、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理合同。

15.4 设备监理涉及工程建设过程中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三个阶段,被监理设备的范围见附录B。

16 监理工作程序

设备监理主要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16.1 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16.2 编制《设备监理大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公司备案;编制《设备监理三方协议》,由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和制造单位共同签署确认。

16.3 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16.4 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16.5 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16.6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呈报项目公司予以确认。

16.7 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16.8 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16.9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理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对重要部件实施监检。

16.10 监理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规定的设备监检项目,监理人员应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

16.11 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16.12 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之一。

16.13 根据项目进展,每周向项目公司提供《监理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和监检报告。

16.14 设备监理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理工作总结》,整理监理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监检报告等文件,一并提交给项目公司。

17 监理工作要求

17.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监理质量计划》、《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实施设备监理工作。

对由于监理工作不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在《设备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惩罚办法。

17.2 在设备监理过程中,应对设备监理工作认真负责,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由于监理工作得力、为保证设备质量和交货进度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理单位和个人,项目公司应对监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18 报告和记录

监理单位按照中标文件中的报告和记录实施设备监理工作。

附 录 A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流程图

附 录 D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

附 录 F设备监理范围

F.1 按照设备在火电厂中的重要程度、质量要求及采购风险,下列设备需要进行监理: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空冷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主变,高厂变,启备变,GIS设备,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给水泵汽轮机,磨煤机,电除尘器,高/低压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及水箱,四大管道及管件,主厂房钢结构,汽机房行车,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斗轮机,翻车机,带式输送机,除渣设备,卸船机,电缆等。

F.2 水电厂设备监理范围: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主变、GIS、金属构件、开关站。

F.3 风电厂设备监理范围:

塔筒、风机叶片、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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