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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

市场准入政策

1、绝对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a.农业领域

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

b.海洋渔业领域

海绵的应用和种植

c.工业和贸易领域

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

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

化学武器

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

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

烈性酒生产

赌场和赌博设施

d.交通通讯行业

航空系统

船舶检测

e.矿产和能源领域

开采放射性矿藏

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a.森林和养殖领域:

微生物原生质培植

森林砍伐特许

b.交通领域:

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

小规模航运

c.贸易领域:

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

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

d.传媒领域:

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

电影工业

3、外资在与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

海港的建设和经营

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

航运

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

铁路运输

原子能发电

医疗卫生服务

通讯

商业空运

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外资)

a.海洋和渔业领域

(1)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

(2)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

 

b.工业领域

(1)木浆工业

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

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

(2)纸浆工业

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

(3)氯碱工业

不使用水银

(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

原料来自红树林

(5)货币印刷

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

(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

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

(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

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

(8)胶合板

只可以在IrianJaya省生产

(9)锯木工业

仅限于IrianJaya省

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

(10)乙基酒精工业

技术标准:

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

(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

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

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

(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

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

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

500KV的电站

超过500KV的输电网

(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

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超过500KV的电站

超过500KV的输电网

(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

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a.只许离岸开采

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

(16)电力业务

开放除Java,Bali和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

c.贸易领域

(1)饭店

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2)游戏业务

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开展此业务。

以上容来自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供的材料:

“InvestmentRegulationforBusinessFieldsClosedandOpentoInvestmentUnderCertainCondition”,其主要包括两部总统令即:

PresidentialDecreeNumber96/2000和PresidentialDecreeNumber118/2000。

二、印度尼西亚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进口税务

所有由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负责投资的机构),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资企业,如果以多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尼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

(1)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

目表的规定征收。

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

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

对于已经享受优惠政策而进口上述物品的企业,如还有需要的物品要进口,可从2002年10月30日起再延长一年。

免征首次在印尼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

2.税收

政府给予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国外投资者如下优惠:

将投资税减轻至30%。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长达10年。

关于红利的10%的所的税,若双方在税务协议上取得一致,则还可再降低。

3.产品出口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

对于在国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

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4.保税区

对于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

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

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市场。

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入印尼关境,,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

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

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的其他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5.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尼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尼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

给予30%的投资补助。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延长10年。

降低股息税。

以上容来自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

ABriefGuideforInvestment

三、印尼设立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1.投资主管机构

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是印尼非官方组织,负责投资主管。

其下属于印尼总统并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

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具体只能如下:

1、起草投资政策,交总统批准;

2、根据投资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和地区投资计划,制定出全国投资总规划;

3、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位整理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

4、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

5、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

6、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

7、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

8、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9、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

10、审批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

11、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法执照和投资许可;

12、会同地方协调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BKPM不仅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而且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设立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a.资企业

根据印尼1995年NO.1号公司法,印尼资企业的成立须以下步骤:

(1)委托一家印尼的公证事务所起草并制作公司章程,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公司成立人的明

(适用于成立人为自然人)

公司章程(成立人为法人公司)

公司的住所名称

公司的业务活动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千万印尼盾,约2000人民币)

已实交资本(最低限额是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组成以及各占股份

董事会组成人员

(2)准备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如对土地或办公楼的所有权证书、或对公司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3)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所经营生意的行业许可证

(5)办理股东出资证明

(6)公证事务所将公司章程连同以上文件送交司法部审批

(7)公司去工业贸易部办理登记手续

(8)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司成立的声明

办理全部程序通常需要1个半至3个月。

b.外资企业

一、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尼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尼注册。

外国投资可在印尼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尼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

不过若在保税区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

印尼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尼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他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尼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印尼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尼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

(1)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尼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

BKPM或印尼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

1.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

2.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尼合作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个人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D.1.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

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

E.有关合作伙伴

1.根据印尼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尼小型企业”的规定。

(2)在保税区投资的申请

企业如要在保税区投资,则应通过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协调委会(BKPM)提出申请,并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向保税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和以上小节容相同。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并对项目所需土地、建筑及有关基础设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为此,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说明材料。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申请书两周,应将该申请书连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意见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随后负责签发土地使用准字,项目所在地准字、厂址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执照和外籍人员工作准字。

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

(3)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的申请和得到批准的程序

无论是资还是外资向经济发展特区投资时,都要向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特区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并由主席颁布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将负责对投资实施中的许可证准字进行评估和签发。

二、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执行阶段)

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签发下列证件:

a)海关批准证书(SPP)给予税收和进口减免

b)进口许可证(APIT)

c)人员计划批准书(RPTK)

d)营业执照(IUT)

除上述许可证外,地方政府将负责签发地区准字,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许可准字、土地准字等。

(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

申请人必须将公司章程和下列文件通过民政事物司司长递交司法部:

1、一份贴有印花税的公司章程

2、一份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各种数据,并由公证所公证

3、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投资存款证明

4、一份公司纳税登记注册号复印件

5、一份在国家印刷厂出版的政府公报附录上刊登公司章程预付款的收据证明

6、一份法律服务的付款证明

7、一份由投资协调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一份由财政部长对经营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一份由信息部的电影电视司对开办非政府广播电台的推荐信

10、在报纸上刊登股权支付广告两份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7和8点中所要求的文件复印件须得到公证,在收到公司章程申请书之日起60天,司法部将批准或驳回申请。

(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

按印尼1984年税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或者住址所在地的税务局报告其经营活动的地点,以便确认其为纳税公司,即纳税人(PKP),并办法纳税人确认号(NPPKP)。

外国公司应填写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纳税人注册表,并附上下列文件,通过邮局交给当地税务局。

A.对纳税人

一份合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一份公司股东人之一的身份复印件

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一份由营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复印件

B.对公司财务人员

/驾驶执照/护照复印件

(3)海关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应向BKPM提交一份清单,报告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如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并附上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主要进口货物清单

3、投资批准复印件

4、设备流程图

5、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文件

6、纳税人注册号复印件

7、应纳税人确认号复印件

8、生产工艺流程图

9、生产能力计算文件

BKPM将从法律上确认申请书的合法性,然后对主要进口货物清单上的货物颁发海关进口免税证明。

只有在75%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口为期两年批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

(4)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按自己计划进口主要货物和原材料辅料应申领进口许可证(APIT)。

向BKPM申领APIT要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负责人在限制进口身份号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若此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则必须有公司董事的授权代理申明。

2、公司章程

3、外国投资公司的纳税人注册号

4、有权签署重要文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5、有权签署进口文件的人员,并附护照照片一

6、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5)外国人在印尼工作许可证批准步骤

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IKTA)的外国投资公司首先应使本公司人力资源计划(RPTKA),然后向BKPM递交外国人工作许可准字(IKTA)申请及下列附件:

1、印尼本地人力资源使用计划,包括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教育与培训方案

2、投资批准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包含准许外国人工作的人数

公司章程

3、公司地区代表处关于目前公司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

4、从事采矿、能源、石油、天然气、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业,需附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荐信

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为外国公司出具人力资源计划(RPKTA)批准书,并将副本抄送人力资源部部长或其他有关部长。

在得到人力资源批准书后,外国投资公司需向BKPM递交限期居留签证(VITAS)申请表,并填写Ppt.2表格和下列附件:

1、有关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2、有关外国人的最近简历原件和并附亲笔签名

3、学历证书以及工作简历并翻译成英文或印尼文

4、全体股东大会关于任命职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5、有效的人力资源计划(RPTKA)批准书复印件

6、公司地区代表处关于目前公司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或年度报告

7、印尼本地劳动力的复印件,对其雇佣的证明

BKPM进行评估后将向以TA.10表格的形式向移民局局长发出推荐信。

移民局局长将向印尼驻外机构发出电传,要求为有关外国人签发限期居留签证(VITAS)。

有关外国人在得到VITAS后,可以进入印度尼西亚并在项目所在地停留,但还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IKTA),外国公司要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但是延期则可由地方政府颁布。

(6)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是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获取土地的行为。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表明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用于投资的土地。

外国投资公司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地方政府土地事物局(BPM)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3、所需土地规划图

4、有关项目建议书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在评估通过之后,当地政府将给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

外国投资公司依据土地准字,开始购置土地。

(7)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已获得土地并已购得土地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当地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或者房屋与基础设施局申请工程许可证并附下列文件:

1、土地准字复印件

2、申请签字人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5、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MB)前,工业性建筑可先开始施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地方政府将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IMB),这一许可证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8)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当地政府土地事务局(BPN)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土地事务局申请耕作权(HGU)。

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1、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使用土地达到使用土地达到或者超过200公顷,则由国家土地事务局签发土地耕作权;使用土地少于200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签发同意书。

(9)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

外资公司(PMA)要获得损害允许准字(UUG/HO),要向当地政府行政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1、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2、纳税注册登记号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一份

4、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机械设备安装布局图纸复印件一份

7、生产保护和废物处理流程图复印件一份

如果工厂坐落在工业区,或者符合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的产业,则无需申请损害允许准字。

(10)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开始进行商业运行的外资公司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1、司法部长批准的公司章程,中小企业部批准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2、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3、环境管理计划署(RKL)和环境监测计划署(R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

(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投资协调委员会尚未及时完成所需要的项目调研备忘录,则由申请人附上目前的投资活动报告(LKPM)。

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营运准字。

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营运准字。

从事宾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根据世界银行于2004年年底对印尼投资环境的评估中指出,经过调查统计,在印尼成立一家外资企业办理完全部手续平均需要151天时间。

三、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外资公司投资计划的扩大或更改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者相关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申请。

(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

园艺或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增加植物品种,使其多样化

2、采用更优化的种子

3、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扩大种植面积

6、业务综合开发

申请扩大投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

(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1、投资计划更改包括

2、项目地点的更改

3、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4、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5、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6、合作伙伴或形式的变更

7、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的更改也须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

以上容来自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

InvestmentProcedureinIndonsia

四、印度尼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外国直接投资(FDI),被印尼人称为PMA(PenanamanModalAsing---Foreigninvestment),最初由《1967年以第一号外国投资法》来规的,即ForeignCapitalinvestmentLawNo.1of1967,该法于1970年第11号法令的形式又被修订。

迄今为止,它仍被认为是适合印尼现行社会的需要,因而一直未做变动。

该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经营形式与经营围、外资领域、人力资源、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利润汇回、国有化及补偿、外资的合作等方面的容。

在1994年的第20号政府条例(即TheGovernmentRegulationNo.20of1994)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

总的来说,外资公司是以外方和印尼方合作伙伴成立合营公司的形式建立起来的。

这种形式可涉及法人(公司)或自然人,印尼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印尼人称之为PT(PerseroanTerbatas)。

印尼政府对最低投资(股票+贷款)限额没有规定,投资额由有关方面根据经济规模和商业因素自行决定。

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

然而,印尼要求在15年的商业经营期限,公司可通过直接销售和/或通过国证券交易所非直接方式,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而言至少转让5%给印尼方。

同时规定外资企业自建立起,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若在此期间增加了投资额(扩大投资项目),对于所扩大的项目另行准予30年的经营期。

因此,只要外资公司保持扩大投资项目后重新投资,实际上就一直可以经营下去。

对于印尼规定外资可进入领域方面,在1967年的外资法中规定比较简单,只是规定了禁止外资占全部股份的领域(主要是是国计民生领域):

港口、公用电力、海运、电讯、航空、饮用水、公共铁路、原子能开发和大众传媒。

同时规定,采矿业领域需要和政府合作。

在国防方面的产业如武器、弹药等则绝对禁止外资进入。

印尼政府在1995年第31号总统令中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作了补充和修订,其后,2000年96号总统令(PresidentialDecreeNumber96/2000)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PresidentialDegreeNumber118/2000)又进一步作了修正和完善。

对于1995年第31号总统令和2000年96号总统令容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相比较,对某些领域的外资比例作了如下规定:

A:

外资所占有的股份最高不得超过95%:

海港的建设和经营

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

航运

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

铁路运输

原子能发电

医疗卫生服务

B:

外资所占股份最高不得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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