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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项安全健康活动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总则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领导负责。

3.2?

公司经理安全职责

3.3.4?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3.3生产经理(管理者代表)

“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4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3.5班长安全职责

3.6车间安全员职责

3.7工人安全职责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3.8技术中心?

3.9生产办(含调度)

“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

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3.10质管办安全职责

3.11?

储运办安全职责

3.12经营办安全职责

3.13?

经理办

4.安全教育

4.1入厂教育

4.1.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经理办组织,生产办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车间及其他部门。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2日常教育

4.3特殊教育

4.4安全考核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应急预案》)。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4.4.2班组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5.工艺操作

5.1运行

1.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5.2开车

1.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生产部门的人员到场。

5.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6.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5.3停车

1.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6.防火与防爆

6.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6.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3动火证

6.3.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

7.消防组织与设施

7.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7.2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7.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7.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7.5公司应根据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7.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7.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7.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7.1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7.11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1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7.1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危险化学品

8.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8.2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2.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8.2.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应急预案》执行。

8.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8.2.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8.2.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8.2.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击。

8.3装卸运输

8.3.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8.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8.3.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叉车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8.4报废处理

8.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4.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8.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9.物资储存

9.1基本要求

9.1.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9.1.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9.2仓库管理

9.2.1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9.2.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9.2.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9.2.5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6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9.2.7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3储罐区管理

9.3.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9.3.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9.3.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10.电气安全

10.1电气运行安全

10.1.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10.1.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0.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10.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0.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0.1.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10.1.9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10.2电气检修安全

10.2.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10.2.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10.2.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

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10.2.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10.2.8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10.2.9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11.1范围

11.1.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11.1.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11.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11.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11.3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1.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11.3.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11.4管理分工

11.4.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11.4.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11.4.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11.4.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12.施工与检修

12.1施工组织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

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12.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12.2施工现场管理

12.2.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2.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2.2.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临时设施、电气设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2.2.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2.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2.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2.2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12.3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12.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电工维护管理。

12.5检修组织与管理

12.5.1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12.6检修安全通则

12.6.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12.6.2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12.6.4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12.6.5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12.6.6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12.6.7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12.6.8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2.7检修准备

12.7.1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12.7.3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12.7.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12.8焊接作业

12.8.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2.8.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12.8.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8.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2.8.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12.8.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12.9设备内作业

“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12.9.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12.9.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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