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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重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重点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优惠税率

15%

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重点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注意】各类型收入的确认时点及金额(会计)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成本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5%

【注意】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保险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企业与银行借款

准予扣除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捐赠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租赁费

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损失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等【注意】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注意】上述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1)、(5)与会计准则不同,请区别对待

亏损弥补

延续弥补期——“5年”

【重点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征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执行优惠税率

(1)部分非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3)小型微利企业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50%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重点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重点一】纳税人

类别

判定标准

承担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个: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内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重点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无住所外籍非高管)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重点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重点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税目

具体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财产而取得的所得;转租所得也属于本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稿酬所得

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报酬;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等

【重点五】应税所得项目的特殊规定

项目

特殊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保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4)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税目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9)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本税目计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要分以下两种种情况处理: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4)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2017年新增)

【提示】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稿酬所得

(1)除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提示】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2017年新增)

偶然所得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六】法定退休、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的辨析

项目

适用范围

特点

个税的征免

法定退休

各类人员

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金和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内部退养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

属于非正式退休。

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取得的基本生活费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属于正式退休。

按照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享受此待遇

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1.内部退养费的计税方法:

要素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的确定

以(内部退养费收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内部退养费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重点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税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重点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税问题

年金

税务处理

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缴费部分

按照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标准的部分

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九】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务,从所在单位(雇主)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不存在雇佣关系。

个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是否同时在公司任职、受雇

所属个人所得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重点十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

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重点十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持股期限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重点十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具体内容

适用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

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示】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合理税费。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重点十四】财产转让所得

种类

具体规定

股权或股份转让所得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收回转让的股权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十五】企业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规定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十六】计税方法和费用扣除方法

种类

具体规定

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计征办法:

(1)按月计征的:

工资、薪金所得;

(2)按年计征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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