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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规约

入住须知

1、电梯的使用

本小区高层住宅配有电梯,正常情况24小时运行,可按电梯楼层召唤信号自动抵达各楼层。

电梯平时仅供载客使用,业主若需搬运大件、大批物品,请事先向物业管理处预约,以便物业管理处派出人员提供服务。

电梯禁止载运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

在使用电梯时,应爱护电梯,禁止超载、吸烟、张贴、涂画和损伤内壁。

如遇电梯故障,可按轿厢版面上的紧急按钮,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请不要惊慌,不要强行撬扒电梯门,如果因行为不当造成电梯故障或厢壁损坏,责任人须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禁止业主私自利用电梯搬运装修建筑垃圾。

禁止利用电梯载运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

2、携大件物品出入小区

为了保护业主财产安全,请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小区的业主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处,以便安排道路、停车位、电梯等相关配件合作工作。

同时,小区门岗值勤人员也会要求出示携物出门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可使用物业管理处出具的《物品出门单》,租户搬家必须有业主的亲笔签名。

3、小区车位设计规划比例为2:

1

本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故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停放于泊车位上。

业主自备车辆如需使用停车泊位,可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本小区统一制作的“停车证”,停车泊位使用费详见本手册《业主入住费用—览表》。

持有“停车证”的业主应将“停车证”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侧醒目的位置,以便小区管理人员识别。

“停车证”仅为该证指定车牌号码的车辆在小区内停车提供证明。

“停车证”不得转让给其他车牌号码的车辆使用,业主若遗失该证或车辆变更,请至物业管理处办理补证、换证手续,物业管理处将收取证件的工本费人民币10元整,拥有“停车证”的车辆仅拥有车位停车泊车的泊车权,并无指定的具体车位。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缴付停车泊车使用费,物业管理处将认为该业主自动放弃该车辆的地面泊车权,并有权将泊车位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业主使用,同时收回该业主的“停车证”

业主客人的车辆如需进入小区,须在门岗登记并领取“临时停车证(卡)”,出大门时要交回“临时停车证(卡)”,具体收费详见本手册《业主入住费用—览表》。

所有在本小区停放的车辆,均请遵守本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并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禁止车辆在停车场地加油、洗车和修理(车辆抛锚除外),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试刹车和教练学习开车。

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不得在停车场内存放、抛弃物件。

所有停车泊车位均向业主提供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处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不负责赔偿车辆被盗、被损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物业管理处会尽力可能向车主提供有关的帮助,务请业主泊车后锁闭车窗、车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如果车主加装防盗装置,请尽量采用不干扰他人休息的模式。

4、非机动车车辆停放

业主的非机动车请停放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并尽可能有秩序地停放整齐。

为维护小区整体形象,禁止非机动车在小区非指定地点随意停放。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以后,请自行锁好,谨防失窃。

物业管理处不承担非机动车失窃、被损赔偿责任。

如果有相当部分业主需要物业管理处提供非机动车看管服务,物业管理处可以视业主的需求情况,在小区内安排有专人看管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业主入住费用—览表)。

请有这方面需求的业主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以便物业管理处统计在适当的时候向广大业主提供服务。

5、交通管理

为保障小区道路的安全畅通,小区内已设置了交通标志,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标志的有关规定,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为了维护好小区交通秩序,提高小区的安全系统,小区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并告知出租车司机不要在小区滞留。

6、公共环境维护

业主在小区内不得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杂物。

不准向外窗外乱扔果皮、饮料罐瓶、烟头和塑料带等杂物,不准在室外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等,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如被发现,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污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使用音响设备、乐器或开展室内娱乐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要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7、绿化维护

业主在小区绿地上请勿:

遛狗、踢球、玩耍、堆放各类物品或向绿地、树木上倾倒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行人或车辆请勿践踏穿越绿地或利用树木做各种运动、在树木上敲钉拉绳晒衣服,不可破坏绿化种菜种葱。

8、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业主应对其所监护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尤其是学龄前的儿童实施保护,不宜让其独自留守居室或在公共设施公用部位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由此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物业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9、垃圾、废弃物处理

(1)生活垃圾:

小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

业主、使用人应将生活垃圾装袋,系好垃圾袋口,投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特别提醒:

请千万不要将火种投入垃圾桶内,以免发生火情。

(2)大件废弃物:

如果业主有大件的废弃物,请不要随意丢弃于小区的公用部位,可通知物业管理处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额外清运费由业主承担。

为使本小区业主享有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请广大业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行为文明。

10、房屋外立面的管理规定

房屋外立面的属整幢楼宇的公用部位,任何业主不能私用或改变其形状、颜色。

为确保小区住宅整体美观,房屋外立面不允许擅自钻孔打洞,(外墙保温材料组成)。

一旦破损无法修复,会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渗水严重后果,如私自打洞、钻孔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外立面不得安装任何附属物,空调必须安装在指定的空调预留框(栏)内。

禁止业主在房屋外墙上安装晾衣架、花架、遮阳棚、卫星天线、广告牌等构筑物。

管理中严格执行装修管理协议,制止违章、违规、违约行为,请业主不要擅自订购禁止行为的各类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1、对阳台使用的规定

为使小区建筑外立面美观统一,广大业主请勿擅自改变阳台栏杆颜色;禁止在阳台上架设独立电视卫星接受设备或设置广告、招牌、阳台内部不宜堆放过多物品,尤其是垃圾或废弃物,业主应当经常清扫阳台,防止垃圾堵塞阳台地漏;一旦被堵塞,遇大风,大雨季节会造成排水受阻以致室内进水,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特别提示:

为保证房屋外立面整体协调性,凡需封闭阳台的业主需到物业管理处申报,并保证式样、颜色、规格与外立面原有门窗一致。

如需安装内置式升降晒衣架,请联系物业管理处统一安排定制或按物业管理处统一要求自行安装。

12、屋面管理规定

楼宇的屋面属于该楼宇的公共部位,也是楼宇主体机构的组成部分。

业主不可以变动屋面原有的建筑风貌和用材,亦不可私自占用屋面,堆放各类物品或安装独立天线。

为了安全起见,非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任何业主不可擅自进入楼宇屋面。

如果雨后发现屋面有渗漏现象,请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如在保修期内,物业管理处联系施工方免费维修,如已过保修期,物业管理处进行维修(业主大会成立前费用由开发商垫资,业主大会成立后费用由业主维修基金支出)。

13、紧急联络方式

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请认真填妥《业主资料表》上的各项内容,并向物业管理处提供24小时开通的通讯联系号码,如手机、电话号码等。

以便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且家中无人时,可由物业管理处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

如果住宅业主并非业主只是物业使用人,也请该住宅使用人按此规定向物业管理处提供紧急联络方式。

如果通讯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以防失去联系。

14、房屋用途限制

业主只能根据本小区原设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所购住宅,不得改变住宅的结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

未经物业管理处书面许可不得私自改变、截断或连接各住宅的水、电、天然气、排烟道线路等。

15、饲养宠物

本小区内禁止任何人无证养狗、养鸽。

即使有证饲养,也应自觉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

业主饲养宠物还应对所饲养宠物的行为负责,宠物在公共区域生产的排泄物,主人应自觉将其清理干净。

惠康苑规定业主遛狗时间:

上午6:

00—10:

00;下午18:

00—20:

00。

如发生因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或引起其他业主的合理投诉,则其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6、危险品

业主不得在其住宅内或小区的任何部位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物品。

若因此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或触犯法律,将由该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17、旗杆、标识、广告、招牌和天线等的设立

为保持小区整体环境的协调,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业主不得擅自在小区内任何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如:

楼梯间、公共走廊、道路、绿地等地方安装、架设旗杆、标识、设置广告、招牌和天线等。

18、推销

19、公共服务内容范围规定

物业管理处在公共服务方面向小区提供的服务是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仅对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等公共区域进行防范性巡视、值班,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秩序,并无法律赋予的治安责任,也无政府治安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

因此,小区业主请正确理解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对治安事件的处理方式。

同时亦希望所有的业主(住户)加强自我治安防范意识,随时锁闭分户门,分户门的钥匙不要随意出借,一旦钥匙遗失,应及时更换分户门锁,贵重物品、存折、现金等都应妥善放置和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20、保洁服务范围规定

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清洁由物业管理处的保洁员工或指定的清洁承包商负责完成,业主住宅内的清洁,由业主自行负责完成。

倘若需要,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处提供室内保洁有偿服务。

21、房屋维修服务范围规定

物业管理处仅负责小区及楼宇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新,各业主住宅内部由开发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在保修期过后以及业主自行装修设施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物业管理处可以提供维修有偿服务。

22、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占用

业主不得拆除公共烟道。

业主不得在占用公共设施、共用部位等,如:

公共走廊、楼梯、门厅、电梯厅、公共绿地、道路等地方私自堆放储存杂物、车辆、家具或晾衣服或阻塞通道。

若发生上述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将该物品清除。

有关清除该物品所发生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23、公共告示

物业管理处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设立的公告栏,用于张贴通知,告示等管理服务信息。

敬请业主关注!

业主不可在公告栏上擅自张贴告示。

如对小区管理有任何建议或投诉,请以书面或致电方式告知物业管理处,我们将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4、书面通知、函件、单据

物业管理处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函件、单据等,将派专人送达业主住宅内或投递至住宅信箱内。

如需业主、物业使用人签收的,以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签名为准,或通过邮局挂号信投递,或通过第三方见证人方式送达并以第三方见证人的签名为准,业主若需采用其他通讯方式或通讯地址,请将通讯方式及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管理处,以供联系。

25、业主房屋出租

本小区业主若出租所购住宅,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交物业管理处备案。

同时须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政府其他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业主应要求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遵守本手册及物业管理处发布的有关规定。

业主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一周内到物业管理处确认是否续租,若租约终止,承租方要搬场离开小区时,须由业主本人到场或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证明,方可搬场。

本小区业主若将所购住宅借出给非本市户籍的亲戚、朋友居住,借居人须在入住小区前首先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领取相关证明。

然后携带派出所相关证明到物业管理处登记。

凡未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和到物业管理处登记的,业主不得将所购住宅出借给亲戚、朋友居住。

如果物业管理处发现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借居人,将会请其离开小区。

借居人在小区内采购遵守本手册及物业管理处发布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

借居人不得在小区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26、业主房屋转让

业主在出让所购物业时,应在转让发生后十日内将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处,且应确保受让人签署保证遵守手册及物业管理处发布的有关规定的承诺并送交物业管理处。

转让人应在物业转让前付清转让之日前的管理及其他各项欠费。

27、水、电、煤、表具管理

各住宅住宅所属水、电、煤等的表具产权归政府相应的能源管理部门所有,这些表具的管理、维护也归属于这些部门。

所有业主非经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许可,禁止擅自拆卸、改装、移动等住宅表具。

若违反此项规定而引发损害事故及经济赔偿,违规业主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8、电力使用规定

各业主住宅内使用的耗电设备的容量不得超出该住宅所配备的计量电表的额定容量,亦不允许随意更改室内配电箱。

每户所配置的电表的额定容量请参阅《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须注意每户电表的额定最大功率及最大电流的安全限制,以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人员伤亡。

29、业主庆典活动

业主在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等地方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联欢会,必须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处的书面同意。

遇到传统节假日或其他喜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上海市公安消防部门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规定。

30、业主祭祀活动

任何业主不得在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等地方设立神位或燃烛燃纸。

未经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不得在上述地方举行任何祭祀活动。

31、物业管理员工

本小区管理员工受聘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服务水准及管理效能,敬请各位业主合作,避免未经管理许可而差使管理人员做私人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禁止所有人员收受业主的任何赏赐或好处。

若有任何合法的服务需要,请直接通知物业管理处。

32、业主(住户)投诉

业主(住户)如对某物业服务人员不满意,可向物业管理处或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相关投诉人。

33、长期离开住宅

业主如长期离开所购住宅,应告知物业管理处,说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以便物业管理处向其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

同时关闭室内窗,水、电、天然气总阀,确保安全。

34、询问配合

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场所以及公共部位,皆有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逻。

出于职责要求,管理人员会对陌生人员进行查问。

由于本小区规模大,人员的复杂性、动态性等原因,管理人员难以逐一记忆,如遇询问,请业主予以配合、谅解。

35、业主意见不一致处理

在小区的公共事务方面,可能出现个别业主某时段对管理规约的某些规定有不同意见,这是因为规约是考虑并体现了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整体诉求,与个别业主特殊情况和诉求有时会不重合。

此时作为遵守和执行管理规约的物业管理方,也包括业主本人,应本着契约精神,自觉遵守规约和制度,以避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谨请广大业主理解、支持和配合!

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之前,实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临时管理制度。

36、住宅使用性质规定

业主入住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因此,业主入住在本小区后,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类似:

开办公司、销售建材商品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主将住宅租用给他人使用或委托装潢公司进行住宅装修,应当告知承租人或装潢公司,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37、注意自身安全

业主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内活动,要注意自身安全和提醒未成年人注意安全。

在人行道上行走,要注意台阶、花坛护栏等障碍物;在观赏时,要防止跌跤;在健身房设施或儿童乐园设施内活动,更要合理。

安全地使用这些设施,不要超越这些设施的使用极限。

38、注意他人安全

请业主告知自家的未成年人不要高空抛物或在窗台、阳台边沿放置容易坠落的花盆、物品或选择在小区非小区体育设施内开展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等容易伤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如果因此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伤害,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9、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业主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除必须遵守上海市公安消防部门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选择空旷地带燃放。

不要在住宅阳台或窗户上燃放,以免影响他人安全;也不要在绿化区域边燃放,以免毁坏绿化。

如果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而造成小区公共设施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伤害,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40、暴雨台风保护

确保所有的窗户都处于紧闭状态,请将可能引起伤害的物品移至安全地带。

41、意外、偷盗、可疑物品等等

假如任何业主目击任何上述可疑事件发生,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任何一位员工。

若业主需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请告知物业管理处,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装修手续。

各位小区业主不得擅自动用小区公共地方的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惠康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可实施,并在7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传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出租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合理使用水、电、气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装。

(五)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六)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则和停车协议。

(七)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八)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现场见证情况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九)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公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调整养护时,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开发商代收;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由下列行为:

(1)公共、共用部位方面:

1、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

2、随意停放车辆;

3、在平台屋顶以及其他场地搭建筑物;

4、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在非规定位置堆放建筑垃圾;

5、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6、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7、饲养家禽、家畜;

8、在进户门外共用部位存放杂物、鞋柜等;进户门外防盗门占用共用部位;

9、未经物业同意,擅自进入屋顶、地下室设备设施房;对楼梯至屋面、地下室的消防、维修通道私自上门、装锁;

10、在楼道、庭院等公共场所晒衣服、被褥等;

11、在室外安装晒衣架;在非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在阳台、屋面、外立面安装太阳能、卫星电视等;在室外搭建鸽棚等。

(2)装修方面: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擅自改变房屋住宅使用性质,开设店铺或主观经营;

3、房屋外立面擅自打孔打洞,因为外墙系EPS聚苯板、XPS挤塑板(外墙保温材料组成)。

一旦破损无法修复,会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渗水严重后果,如私自打洞、钻孔,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外立面方面:

1、换窗框及玻璃等改变外立面的施工;在阳台上、窗户上及其它的部位安装遮阳蓬或遮阳板,对原安装在窗户及阳台上的防护栏拆除或改装。

2、外墙上安装悬挂式花盆或杂物架,外窗、阳台或外墙上有任何张贴或悬挂条幅、宣传纸张、招牌及灯箱等广告物品。

(4)其他: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第七条儿童在小区内道路、公共区域、游乐场等处玩耍时,家长或监护人须看管。

第八条 惠康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管理服务费收入是保持小区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敬请业主准时缴纳管理服务费。

2、业主应于物业费欠费前,将管理服务费及应交的其他费用交到物业管理处办公室,管理服务费可以提前预交。

(惠康苑:

住宅1.17元/㎡,商业用房:

2.50元/㎡)

3、不论业主住宅是否空置、占用或出租,业主需负责缴纳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4、可实行上门收费,银行转账、交付物业管理处等方式缴费。

5、业主如果未能在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付款清应付的管理服务费,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收取未交付的款项目规定的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对该欠款业主提出法律诉讼或做出其他追讨措施。

采取以上措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物业管理公司保留进一步向欠款业主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违反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3)作出书面整改单,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存档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投诉。

第十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地责任。

第十一条(规约的制度)

本规约有建设单位在制定,并在物业入驻向业主、租户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和租户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入住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规约的废止)

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后,本规约废止。

本人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号:

号室

             受约人:

日期:

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维护建筑物的完好和安全,保持住宅小区的美观和整洁,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家庭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或使用人除遵守以上规定之外,还必须遵守《业主手册》的规定。

2、不得拆除原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楼板、主体结构部件,如擅自改动,将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3、不得改动、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私自拆卸、移动对讲机设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负责,确需移动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专业单位上门服务,费用有业主自理;

4、不得凿除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

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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