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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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1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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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理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

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

人类是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人类-环境系统看成是一个整体,再从相互关系上加以研究。

2)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为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a、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b、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3)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国界限:

a、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

b、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果超过了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

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枯竭,一方面是环境质量恶化。

5、环境问题的分类:

1)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

其中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

自然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

第二环境问题是环境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2)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即指第二环境问题。

6、自然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1)自然破坏和环境污染同属于第二环境问题,即由于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2)两者的区别:

A、自然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导致自然华宁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

如水土流失等。

B、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3)自然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7、环境科学的任务?

1)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使人类改造环境的活动符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2)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3)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

4)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等等。

8、生态平衡对环境保护有何意义?

生态平衡是因为其内部具有自动调节能力。

生态系统的结构越复杂、生物和种类越多,食物链也就越复杂,物质循环的渠道也越多,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就越强。

不管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强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

其作用表现在:

(1)它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体系的重要条件;2)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问题的物质资源。

9、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可持续发展”;其目的是: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2)在该项原则的贯彻方面:

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10、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有什么样的联系?

1)人类社会的发展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些因素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物物相关的因果关系的网络。

就环境而言,它不是孤立发生的,要找到环境问题的根源和对策,必须考察这些复杂因素之间问题的根源和对策,必须考察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联系和制约最为密切的是环境、资源、人口与发展这四种因素。

2)A、环境与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B、环境与人口。

环境总是和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

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值应有一个适当比例。

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

C、环境与发展。

发展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

3)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自然的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2-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a、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b、同防止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各种公害有关的社会关系,如噪声、振动等。

2-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①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多种因素,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

①从宏观上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②具体言之,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有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这就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3)社会性。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他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且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

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4)共同性。

①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②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比较多的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2-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

(1)合理地利用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建设的发展。

2-4、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则是给予承认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1)两者有相互制约的矛盾的一面,经济的发展会带来资源的消耗与环境的破坏,环境保护又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

在一国财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两者矛盾可能表现得十分尖锐。

2)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

①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

②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中和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

③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

3)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①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②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4)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5)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相互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的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2-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如下: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要素:

1)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又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3)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如果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目标和具体内容,因而客体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3-1、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时期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了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了重视。

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体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2、为什么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至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3-3、《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1)该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2)该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参考了外国环境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对象、人物、方针、政策、基本原则与制度,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教育和惩罚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与安排,保证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走向健康的法律轨道。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4-1、建立与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意义?

1)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有助于制定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分清主次、轻重,有计划地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并且可以使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相互配合、补充,建立协调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2)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离不开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尤其需要把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才能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本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并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4-2、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意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他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环境保护活动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到总体的发展过程,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4-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并进行了烈举行的规定。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及其地位?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形法规;环境标准;其他法律规范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等。

他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分述如下:

1)宪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重大问题加以全面调整的综合性实体法,也是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单形法规的立法依据。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形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是对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他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

所以单形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单形环境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地位。

4)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他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他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5)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广泛性,专门的环境立法不能把涉及环境的社会关系全部加以调整,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有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5-1、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应当注意那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概念: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注意的问题:

1)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2)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行政、民事、形事等多种部门法和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时,既要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国家在该领域的法律体系,又要考虑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和配合,避免立法中的重叠、矛盾和冲突。

3)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5-2、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应当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使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5-3、分析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①“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中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他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机生态平衡。

③“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④“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⑤“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是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护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⑥“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2)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指导意义:

①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生态学的原理及其相关规律已成为当今社会处理环境问题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我们已经认识到,只有遵循地球生态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才能够使人类与自然界继续在地球上生存下去。

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就必须遵循生态学的两项基本要求:

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也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②生态学原理还揭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原理相一致,对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③所以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考虑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实现所需的众多环境条件支撑。

这样的立法才能成为人类时代利益的保证。

5-4、分析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分析:

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③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至最小化的条件之上。

(2)可持续发展观对人类今后的影响:

①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②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而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意愿,同时也符合环境与资源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3)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①与传统的发展的比较。

A、的发展观念比较,可持续发展在对发展概念的理解上更为强调更新人类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从而更新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

因此,可持续发展观显然对人类今后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首先,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对立是无法调和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其次,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而忽视或者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意愿,同时也符合环境与资源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B、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和发展模式方面进行转变。

要认识到环境与发展不是对立的关系,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还要求社会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②立法的指导意义:

A、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

B、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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