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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运2017(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TG/GD116-2017)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规则单行本由中

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1月12日

前言

《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作为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工作的基本规章,在规范和推进普速铁路接触网专业管理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保证供电运行质量和安全,满足普速铁路供电专业发展需求,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在充分吸收我国目前电气化铁路技术、装备发展及运营管理成果,研究借鉴国内外不同专业管理经验基础上,完成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的制定。

本规则共分八章和八个附件,明确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修程修制、机构设置与职责、技术质量管理等相关要求,规定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管理、检测与诊断分析、质量评价与鉴定、设备状态界定和维修等应遵循的相关管理和技术标准等。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

时将意见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侯文玉、王祖峰。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刘再民、许红健、肖炜、张韬、张宝奇、

韩通新、曹志勇、宋新江、陈德顺、程永胜、邓志军、夏煜基、

刘玉辉、张文轩、刘会平、赵正陆、李红梅、乔凯庆、陈忠革。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

侯文玉、王祖峰、李志锋、张润宝、金

柏泉、贾明汉、张之明、张金胜、赵朝蓬、白明慧、杨宾汇、吴

德昌、张海江。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规则单行本由中

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节设备接管

第三节技术管理

第四节计划与天窗

第五节质量管理

第六节成本管理

第七节新产品试运行

第四章检测与分析诊断

第一节检测

第二节分析诊断

第五章修程修制

第六章质量评价与鉴定

第一节质量评价

第二节质量鉴定

第七章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第一节接触悬挂

第二节定位支撑装置

第三节支柱、拉线和基础

第四节附加悬挂

第五节单项设备

第六节其他

第八章附则

附件:

1.普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装置表

2.接触网供电车间、检测车间、维修车间主要工机

具配置表

3.接触网运行工区、检测工区主要工机具配置表

4.接触网运行维修记录

5.普速铁路接触网动态检测评价标准

6.接触网线索及绝缘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7.受电弓弓头轮廓及动态包络线示意图

8.电流致热型设备缺陷诊断判据

TG/GD116-2017

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保证普速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接触网运行维修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接触网运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本规则技术标准作为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和质量验收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工频、单相、交流25kV、列车运行速度200km/h以下铁路(仅运行动车组的线路除外)接触网设备的运行维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接触网运行维修是通过对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诊断、质量评价和鉴定,依据结果实施修理,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循环管理过程。

主要包括运行、检测、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电段应设置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机具和材料,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实行维修成本预算管理,制定设备抢修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接触网设备应充分利用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测,开展即时、定期分析诊断,按照标准值、警示值、限界值界定设备状态,划分缺陷等级(两级缺陷),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包括:

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

第九条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运行状态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以恢复接触网系统正常功能的过程。

普速接触网维修分为一级修(临时修)、二级修(综合修)两级修程。

第十条达到或超出限界值的一级缺陷纳入一级修(临时修),由运行工区及时组织修理;达到或超出警示值且在限界值以内的二级缺陷纳入二级修(综合修),由维修工区按计划修理;标准状态是设备最佳运行状态,作为新线投运、大修改造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铁路局、供电段应定期组织接触网动态运行质量评价和设备整体技术状态质量鉴定,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组织的作用。

铁路总公司: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确定运行维修方针、原则;制定、批准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章;统一指导、规划接触网维修方式和手段;监督、检查铁路局和供电段接触网运行维修情况。

铁路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标准、制度和办法;制定供电段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设备变更;定期开展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安排更新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需要。

供电段: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标准和制度;补充制定相关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制定接触网作业指导书;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分析、鉴定设备运行状态,组织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保证设备运行质量和安全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供电段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和维修车间及工区的设置原则。

供电车间管辖运营里程以120~180km为宜,枢纽地区宜单独设置。

供电车间下设运行工区。

运行工区管辖运营里程以40~60km为宜,山区、隧道密集区段可适当缩小,接触网运行工区单方向管辖距离不宜超过30km,枢纽及区段站可单独设置。

检测车间一般设置在供电段所在地。

检测车间可按照6C系统的运用、维护和数据分析等职能设置检测工区。

维修车间承担的维修任务以单线区段不超过500延展条公里、双线区段不超过1200延展条公里为宜。

维修车间下设维修工区,一般设在维修车间所在地,根据管辖范围可在异地增设。

第十四条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和维修车间主要职责:

供电车间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组织接触网一级修(临时修),跟踪验收维修质量。

检测车间负责供电段6C系统综合数据处理中心工作,以及供电段6C系统检测装置的维护、运用、管理和检测数据分析。

普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装置配置标准见附件1。

维修车间负责接触网二级修(综合修)工作,采用集中修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接触网运行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主要职责:

运行工区:

负责接触网设备日常运行管理,主要是一级修(临时修)、巡视检查、单项检查、非常规检查、施工配合和应急处置等,对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检测数据的全面分析,对二级修(综合修)结果进行质量验收。

检测工区:

负责6C装置的运用、维护,并对6C系统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维修工区:

按照月度维修计划,负责接触网设备全面检查、二级修(综合修)和专项整治。

第二节设备接管

第十六条接触网设备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

(一)接触网设备经过验收具备送电开通条件。

(二)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清理、35kV以下跨越线迁改、侵限建筑物拆除均已完成,接触网设备已采取必要的防鸟措施。

(三)供电段、车间及工区的房屋、水电、通讯、网络、道路和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四)供电段、车间、工区开展检测、维修以及抢修工作所需的工机具、材料等配备齐全。

车间、工区主要工机具配置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五)供电段应配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水冲洗车。

运行和维修车间(或工区)应修建车辆停留线及配套车库。

停留线具备车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和随时出动抢修条件。

(六)铁路局、供电段收到开通所需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接触网设备开通前,资产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向供电段提供下列书面和电子版技术资料:

(一)接触网竣工工程数量表。

(二)接触网竣工图纸。

主要包括供电分段示意图,车站、区间接触网平面布臵图,供电线路平面布臵图,接触网装配图,设备零件图及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等。

(三)工程施工记录。

主要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锚栓拉拔试验记录,轨面标准线记录(主要包括支柱侧面限界、外轨超高等),不同电压等级附加导线、引线、接触悬挂等线索交叉时的最小间距及对地距离等。

(四)每根支柱装配图表(主要包括定位、支持装置、吊弦等)。

(五)各种线索、零部件、设备安装档案(主要包括生产厂家、批次、安装地点和安装时间等)。

(六)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安装维护手册(使用说明书),承力索、接触线、绝缘部件及接触网零部件等抽样检验报告,电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电缆及附件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现场试验报告、电缆清册、电缆路径图等)。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含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核意见资料。

(八)设备招标技术规格书、采购的产品供应合同以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合同。

(九)上跨接触网电线路(主要包括上跨电线路名称、位置、电压等级、上跨线高度、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跨越接触网的构筑物(主要包括构筑物名称、位置、最近的构筑物墩距线路中心的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距构筑物最小距离、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十)开通前最后一次接触网几何参数静态测量数据、波形图,动态检测波形图及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接触网设备投入运行前,供电段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培训运行维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一般不得从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

对当地车站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供电段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

第二十条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应在接触网支柱的线路侧或站台侧墙、隧道一侧的边墙上标出轨面标准线。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标出轨面标准线,开通前由供电、工务单位共同复查确认。

有砟轨道每年对轨面标准线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并经铁路局批准。

供电段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

第二十一条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维修分工如下: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端子)由电务段负责,连接钣(端子)上的螺栓和吸上线由供电段负责。

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由供电段负责。

供电部门作业,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派人配合。

第二十二条接触网远动隔离开关维修分工如下:

引入被控站的通信光缆及通信光缆配线架(盒),以被控站通信配线架(盒)的活动连接器为分界点。

活动连接器(含)至通信设备由通信段负责,活动连接器(不含)至供电设备的跳纤、尾纤等由供电段负责。

第二十三条根据线路等级、专业技术力量、生产力布局、劳动力现状、设备运行状态、经济技术效益等实际情况,对部分设备、作业项目和线路,可实施委托维修或管理。

第三节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供电段应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按时填报台账报表。

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国家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章和制度。

(二)接触网设备有关标准(企标、铁标和国标)和作业指导书。

(三)接触网零部件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

(四)一杆一档管理台账和设备技术履历。

(五)与相关单位设备分界协议,管内车间、工区之间设备分界及各专业分工规定。

(六)供电LKJ数据和设备建筑限界资料,自动过分相地面磁感应装置,分相断电标、合电标的位置,关节式分相无电区、中性段长度,电力机车、动车组禁停标位置资料。

(七)第十七条规定的技术资料。

(八)供电段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接触网车间、工区应分别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名称

供电

运行

检测

检测

维修

维修

车间

工区

车间

工区

车间

工区

1

供电分段示意图

2

管辖范围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

装曲线

3

接触网“一杆一档”

4

作业指导书

5

电分段、电分相结构图

6

上跨接触网电线路、构筑物有关资料

7

隔离(负荷)开关、避雷装置、绝缘器等设备安

装调试、使用说明等

8

设备和工具试验记录

9

有机绝缘部件寿命管理记录

10

接触网外部环境有关资料(防洪重点处所、周

边污染源、危树等)

11

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12

轨面标准线记录

13

有关隐蔽工程记录

14

管内设备更新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

更新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

15

供电LKJ数据和设备建筑限界资料

16

自动过分相地面磁感应器资料

17

接触网几何参数静态测量数据、波形图

18

接触网设备履历

19

作业门、可调用视频资料的探头位置

第二十六条接触网运行维护应根据环境、气候特点,针对风、洪(雨)、雷、冰、污(雾)闪、锈蚀、鸟害、异物、危树等影响供电安全的外部环境因素,建立有效机制,减少对接触网设备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车间、工区相关人员应定期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不断修订完善,确保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接触网使用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九条接触网设备统计单位包括运营里程、正线公里、接触网延展公里、接触网换算公里。

运营里程指线路起点至终点之间的距离,为起、终点公里标之差。

单位:

公里。

正线公里指正线线路的延展长度之和。

单位:

公里。

接触网延展公里指接触网接触导线长度之和。

单位:

条公里。

接触网换算公里指将接触网不同设备按照系数换算为线条公里的数量总和。

单位:

换算条公里。

换算公里数量=∑(设备数量×换算系数)。

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

序号

设备及部件名称

单位

换算系数

1

正、站线接触网延展公里

公里

1.00

2

隧道内(含桥梁)悬挂延展公里另增

公里

0.30

附加导线延展公里(供电线、回流线、架空地线、避雷线)

公里

0.20

3

附加导线延展公里(正馈线、保护线)

公里

0.40

附加导线延展公里(双正馈线、保护线)

公里

0.60

4

高压电缆

公里

0.80

5

限界门

0.15

6

线岔(交叉)

0.12

线岔(无交叉)

0.25

7

隔离开关(手动)

0.12

8

隔离开关(电动)

0.20

隔离开关(负荷)

0.30

分段、分相绝缘器

0.12

9

避雷器

0.05

10

软(硬)横跨

0.13

11

越级变

0.15

12

接触网末端测试装置

0.05

13

中心锚结

0.10

14

锚段关节

0.25

15

补偿装置(含下锚拉线)

0.10

16

关节式分相(含自动过分相装置)

0.45

17

隔离开关远动控制系统

5.00

第三十条运行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审批:

1.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

2.变更接触网局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供电段报铁路局审批:

1.变更悬挂类型;

2.变更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3.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4.变更绝缘水平;

5.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操作方式;

6.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

7.改变供电方式或供电单元。

第四节计划与天窗

第三十一条接触网生产计划包括年度检测、维修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三部分。

年度检测和维修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分别下达到车间,同时报铁路局。

月度维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下达维修车间。

鉴于各地区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调整检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接触网维修“天窗”。

对较大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和必须利用垂直“天窗”作业的区段,应根据设备状况定期安排“天窗”停电维修。

对接触网进行批量零部件更换时,天窗计划原则上应逐日连续安排。

第三十三条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按“天窗”时间组织接触网停电维修。

如因运输需要等原因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维修时,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供电调度员停电通知及时发布相关行车调度命令。

第三十四条供电段要做好检测、维修组织工作,实施周期不宜超过规定周期的20%(按天计算)。

第三十五条供电段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电力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同一封锁区段内作业,应尽量安排同时进行。

第五节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维修质量,接触网用料入库前,验收部门应对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和线材进行检查,确认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与产品一致后实施验收,向供电段提供验收报告,否则不得上线使用。

第三十七条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绝缘部件后,应记录所更换设备的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信息,并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运行工区一级修(临时修)或单项设备检查完成后,由当日工作领导人负责检查验收,确认作业质量。

维修工区进行的所有作业,运行工区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检测车间应及时将相应区段的即时分析、定期分析以及缺陷通知单报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由技术主管部门下达至供电车间、维修车间;维修工作完成后,供电车间、维修车间应将缺陷反馈单反馈技术主管部门,维修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铁路局负责组织接触网设备更换检查验收工作。

设备更换完工,经供电段验收并签认后,由铁路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工区应分别建立相关记录(见附件4),实现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接触网运行维修要落实记名制度。

每次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填写相应记录并签认。

工长和车间主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签认。

第四十三条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和车间每月、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每季度应组织开展接触网运行质量分析,并分别编制质量分析报告。

质量分析应根据接触网检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接触网质量状态进行综合诊断,找出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特殊性、普遍性问题及质量状态变化规律,针对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治措施,纳入维修计划。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维修计划完成情况。

(二)检测、维修及设备运行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四)接触网质量状态的变化规律和趋势。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组织供电段定期对接触网动态运行质量进行评价,每年10月底前对设备整体技术状态进行质量鉴定。

对季节变换、频繁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组织质量评价。

第六节成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接触网设备维修成本实行预算管理。

对达到寿命周期的设备更换在预算内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铁路局应根据接触网设备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维修费用,保证接触网设备维修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十七条铁路局供电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对成本费用预测、分析和审核。

第四十八条供电段应建立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供电段、车间、工区预算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控制。

第四十九条供电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严禁支出超预算。

第七节新产品试运行

第五十条在运营普速铁路接触网线路上进行新产品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新产品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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