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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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
XXXX。
被告:
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
XXXX,女,198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4XXXXXXXX4,住东XXXXXX9号。
被告:
XXX,男,19X2年4月2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44XXXXXXXX330,住东莞市XXXXXXX房,联系电话:
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维修基金、中介服务费损失9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7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用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7日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
被告将东莞市XXXXX作价人民币437000元出卖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人民币XX元;被告2015年1月23日交房;原告向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XXX元,由于违约导致交易不能的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中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将首期款存进指定银行账户,并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3000元和中介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却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
2015年5月8日,被告表示该房屋不卖了,且拒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东莞刑事律师
据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
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
(一)
[案情介绍]
原审案件案情是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
王某与李某某在2004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某将位于一汽专用机床厂一处房屋以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8万元房款,李某某亦将房屋交付王某。
因当时该房屋产权证没有办下来,故双方约定在房屋产权办理前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王某缴纳。
现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改房)已经办理完毕,王某要求李某某按协议约定协助其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王某,但李某某违反协议约定,拒绝出具过户手续,使王某无法取得房屋转让登记权利。
故王某起诉要求判决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李某某赔偿应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李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
虽然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李某某尚未取得产权,但该情节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双方又履行了交付房款及房屋的义务。
然而李某某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拒绝为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现王某要求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上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11月生人,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新月山庄。
被上诉人王某,女,1970年8月生人,住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7)宽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有两个: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有两点:
一、原审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本案协议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丈夫陈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应属上诉人与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本案明显涉及陈某某重大财产权益,本案与陈某某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其明显应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的规定,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尚未取得产权,当该情节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明显严重违法。
其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时,上诉人根本未依法取得产权证。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7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的明确规定,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当属无效。
而原审判决却认定“未取得产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明显违法。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因本案协议中的房屋是上诉人与其丈夫陈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上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经陈某某同意,上诉人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其三,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时,上诉人仅享有使用权,根本无权出卖此房屋,
此协议当属无效。
如果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现仍欲交易该房屋所有权,因该房屋权属证书上诉人于2007年1月27日方取得且转让使用权与所有权房屋价格差额较大,双方应重新达成相关房屋买卖协议。
故上诉人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处理]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遗漏共同诉讼参加人问题,依据民法家事代理权之原理,上诉人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系有权代理之行为,本案无需增列上诉人丈夫为当事人。
第三、上诉人出售房屋时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况且,该房屋已交付被上诉人使用三年多之后,上诉人才提出其丈夫对买卖房屋之事不知情,此与常理不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费用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问题。
原审法院是否遗漏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
上诉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如上诉人不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到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特殊要求。
依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的物权变动,已登记生效为要件。
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买卖有不同的要求,不动产产权的转移与一般动产产权的转移有不同的规定,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我国法律对私有房屋所有权变更则赋予了特殊的要件。
这些特殊要件是确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前提。
即:
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房屋产权专一的必要程序是所有权登记手续,而不是以买卖合同为有效为条件。
就本案来说,双方买卖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能说明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相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应当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遗漏共同诉讼参加人的问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家事代理权之原理,上诉人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有权代理之行为,本案无需增列上诉人丈夫陈某某为当事人。
这一判决有争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因本案协议中的房屋是上诉人与其丈夫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经陈某某书面同意,上诉人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应为无效。
就本案的事实说明,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存在瑕疵,由于该房屋已实际交付被上诉人使用三年多之后,上诉人才提出其丈夫陈某某对房屋买卖只是不知情,显然这与常理不符,故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上诉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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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鲁宏律师)
原告:
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电话:
xx,住址:
xx。
被告:
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电话:
xx,住址:
xx。
第三人:
xx,法定代表人:
xx,住所地:
xx。
第三人:
xx,电话:
xx,法定代表人:
xx住所地:
xx。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并称,待本案第三人xx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
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
被告:
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
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
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
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
,男,汉族,成年,住所地:
海口市侨中里20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
二、判令被告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至房产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之日止,截止2010年10月26日为3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6日,原告与孔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孔岩将其对被告享有的50000元债权以5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邢海川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偿还债务,该债权附属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他项证号:
海口市房海房他字第57032号)依法归原告享有。
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50000元;双方签订协1
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2000元,双方办理房产过户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68000元;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将房产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协议规定被告未按规定将房产过户交付给原告的,则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还规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10年9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000元。
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将房屋办理过户并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强行占用居住至今,拒不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原告。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0月26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被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诉讼请求
1、年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月元,并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元。
)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
被告原告合计仍有公司于2011年7月,8月,9月份向元,但目前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元的货款未支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具体诉请如前述。
此致人民法院公司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起诉人(公章):
日期:
起诉状
原告:
×××,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省×××市×××村委会×××路×××号,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
被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
×××省×××市×××路×××号,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
×××省×××市×××路×××号,身份证号码:
×××。
第三人:
×××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市×××中心×××楼×××座,联系方式: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
该合同约定:
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栋×××层×××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元。
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
但被告于×××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
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
×××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元。
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
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1,2,3,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起诉状原告:
,性别: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
原告:
×××,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
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
被告:
×××,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
广东省××市......
民事起诉状原告:
XX,女,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电话:
XX,住址:
XX。
被告:
XX,注册号:
XXX电话:
XX注册地址:
XX,办公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保证......
民事起诉状原告:
XXX,XX,1970电话XXXXXXXXXXXXX。
年X月XX日出生,X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联系被告:
XXX,XX,1975话XXXXXXXXXXXXXXXXXX。
年X月XX......
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
俞XX,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
33062419820829XXXX被告:
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
台州市黄岩区里东......
民事起诉状原告:
孙X,男,汉族,住址:
沈阳市大东区XXX号,身份证号:
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
被告:
杨X,男,汉族,住址:
沈阳市XXXX,身份证号:
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
第三人:
白XX,女,汉族,住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