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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管理办法

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管理办法

(2016版)

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近年来非开挖技术已在我国地下管线铺设与管道更新领域获得广泛的应用,解决了使用传统开挖进行铺线铺设或管道更新无法进行施工的难题,同时具有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非开挖技术应用的推广普及,专业或兼营非开挖的施工企业越来越多,非开挖技术广泛应用市政、交通、油气、电力、电信、燃气等行业,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对非开挖行业进行施工资质认定或评审。

因此,在非开挖工程招投标无法鉴别施工企业的专业施工能力,易造成施工事故和质量问题,给非开挖施工技术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目前国内非开挖施工企业装备不齐,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的现状,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ChinaSocietyforTrenchlessTechnology,CSTT)在CSTT单位会员内部进行非开挖施工能力认证,在非开挖行业内供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非开挖施工工程招投标参考,CSTT特编制了《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客观实施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CSTT同时编制了《水平定向钻进技术规程》、《顶管技术规程》、《管道更新技术规程》和《水平定向钻进施工定额》、《顶管施工定额》、《管道更新施工定额》,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技术和经济指导,以利于提高非开挖施工企业的专业施工能力、质量和安全,促进非开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管理办法共4章,包括总则、相关规定、专业施工能力标准、认证管理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内容。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专业委员会(CSTT)。

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CSTT)

二○一六年十月

主编单位:

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

北京隆科兴非开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环非开挖工程公司、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南华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鸿泰非开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钻王科技深远穿越有限公司、杭州诺地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钟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无锡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东元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武汉市拓展地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黄石精武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博深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诺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柯林瑞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都理工大学。

参编人员:

陈铁励、陈勇、曹国权、崔亚伦、陈凤钢、邓化雨、李山、

李方军、李国军、刘胜林、李宗涛、李浩民、刘春鹏、马孝春、

胡远彪、何善、贺燕麒、贾绍宽、姜志广、皮青云、浦金文、

佟功喜、武志国、乌效鸣、王复明、王洪玲、王明岐、王兆铨、

王远峰、王万斌、颜纯文、杨宇友、余为民、余家兴、姚秋明、

徐效华、徐金校、张忠海、朱文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非开挖技术是指:

用少量开挖或不开挖的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铺设以及地下管道更新、清洗和检测的施工技术。

第二条为了加强非开挖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开挖工程施工,确保非开挖工程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更好地促进非开挖技术在全国推广应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进行非开挖施工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9-2012);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八)《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

2008);

(九)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

(十)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十一)《水平定向钻进技术规程》CSTT-2016;

(十二)《顶管技术规程》CSTT-2016;

(十三)《管道更新技术规程》CSTT-2016。

(十四)《水平定向钻进施工定额》CSTT-2016;

(十五)《顶管施工定额》CSTT-2016;

(十六)《管道更新施工定额》CSTT-2016。

第五条非开挖施工能力认证由CSTT组织实施,且仅对CSTT单位会员进行非开挖施工能力认证,并颁发相应专业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能力证书。

第六条非开挖工程专项施工的企业,应进行相应专业的非开挖施工能力认证;非开挖施工企业投标非开挖工程时,应提供相应的《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证书》;采用《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证书》获得的非开挖工程项目,其实施必须满足CSTT相关技术规程,工程报价须参照CSTT相关定额。

第二章专业施工能力标准

第七条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分三类:

水平定向钻进、顶管、管道更新(更换与修复);等级分三级:

甲级、乙级、丙级。

第一节水平定向钻进

第八条甲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直径800mm以上,长度1km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累计5km以上;直径200mm以上,长度500m以上的供水、排水穿越工程,累计5km以上;直径150mm以上(含线缆、套管、集束管),长度300m以上的强电、弱电(含通讯电缆和光缆)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长度300m以上的热力、燃气穿越工程,累计2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长度100m以上的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管道穿越工程,累计30km以上。

(二)具有大、中、小型定向钻机,回拖力总吨位在600吨以上(至少一台200吨以上定向钻机),具有配套的测量、物探、控向、泥浆、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工程机械配置齐全。

(三)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专业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相关一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具有水平定向钻进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含钻机操作员、导向员和泥浆员)不少于30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2起/年度;3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20‰。

第九条乙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五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直径150mm以上,长度500m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累计2km以上;直径100mm以上,长度200m以上的供水、排水穿越工程,累计1km以上;直径100mm以上(含线缆、套管、集束管),长度100m以上的强电、弱电(含通讯电缆和光缆)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长度100m以上的热力、燃气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长度100m以上的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管道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

(二)具有中、小型定向钻机,回拖力总吨位在400吨以上(至少一台50吨以上钻机),具有配套的测量、物探、控向、泥浆、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工程机械配置齐全。

(三)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具有水平定向钻进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含钻机操作员、导向员和泥浆员)不少于20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3起/年度;2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26‰。

第十条丙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1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直径50mm以上,长度500m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累计5km以上;直径50mm以上,长度100m以上的供水、排水穿越工程,累计5km以上;直径30mm以上(含线缆、套管、集束管),长度50m以上的强电、弱电(含通讯电缆和光缆)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直径100mm以上,长度50m以上的热力、燃气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直径100mm以上,长度50m以上的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管道穿越工程,累计10km以上。

(二)具有小型定向钻机,回拖力总吨位在100吨以上,具有配套的测量、物探、控向、泥浆、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工程机械配置齐全。

(三)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平定向钻进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含钻机操作员、导向员和泥浆员)不少于8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1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5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4起/年度,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32‰。

第十一条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施工企业特种工作岗位指钻机操作员、导向员、泥浆员。

第十二条钻机操作员标准:

(一)具备岩土钻掘工程专业或相关地质工程专业的2年以上全日制技工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有3年以上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历。

(三)取得相关非开挖技术协会或省级以上劳动人事厅颁发的钻机操作员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导向员标准:

(一)具备岩土钻掘工程专业或相关地质工程专业的3年以上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有3年以上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历。

(三)取得相关非开挖技术协会或省级以上劳动人事厅颁发的导向员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泥浆员标准:

(一)具备岩土钻掘工程专业或相关化学专业的2年以上全日制技工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有3年以上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历。

(三)取得相关非开挖技术协会或省级以上劳动人事厅颁发的泥浆员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承包工程范围:

持水平定向钻进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证书的非开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需满足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特定要求;

(一)具有甲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各类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的施工能力。

(二)具有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单项长度1200m以下的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的施工能力。

(三)具有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单项长度500m以下的水平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工程的施工能力。

第二节顶管

第十六条甲级能力标准:

(一)从事顶管施工满8年,累计完成机械顶管施工长度不少于30km。

(二)拥有不同口径的顶管机不少于15台套;拥有DN2400以上泥水或土压平衡顶管机2台套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顶管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不少于20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或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乙级能力标准:

(一)从事顶管施工满5年,累计完成机械顶管施工长度不少于10km;

(二)拥有不同口径的顶管机不少于8台套;并拥有DN1500以上泥水或土压平衡顶管机2台套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具有顶管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数不少于12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丙级能力标准:

(一)从事顶管施工满3年,累计完成顶管施工长度不少于5km;

(二)拥有不同口径的顶管机不少于4台套;

(三)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工人不少10人,其中具有顶管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数不少于6。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或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承包工程范围:

持顶管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证书的非开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需满足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特定要求;

(一)具有甲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各类口径顶管工程(含特殊顶管工程)的施工能力。

(二)具有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DN2400口径以下常规顶管工程(250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

(三)具有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DN1600口径以下常规顶管工程(50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

第三节管道更新

第二十条甲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10km以上;供水、排水管道更新工程,累计30km以上;燃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30km以上;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工业管道更新工程5km以上;或累计40km以上。

(二)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管道更新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不少于20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2起/年度;3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20‰。

第二十一条乙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五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2km以上;供水、排水管道更新工程,累计1km以上;燃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10km以上;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工业管道更新工程3km;或累计20km以上。

(二)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具有管道更新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不少于12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3起/年度;2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26‰。

第二十二条丙级能力标准:

(一)企业近五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1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1km以上;供水、排水管道更新工程,累计1km以上;燃气管道更新工程,累计2km以上;污水处理、矿浆、灰浆等工业管道更新工程1km;或累计2km以上。

(二)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四)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具有管道更新施工专业技术操作证人员不少于6人。

(五)企业资本注册金1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无重大工程质量、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管线安全事故频率低于4起/年度,年工伤事故频率低于32‰。

第二十三条承包工程范围:

持顶管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证书的非开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需满足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特定要求;

(一)具有甲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各类管道更新(更换与修复)工程的施工能力。

(二)具有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各类管道更新(更换与修复)工程的施工能力。

(三)具有丙级专业施工能力企业:

具备承接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下各类管道更新(更换与修复)工程的施工能力。

第三章专业施工能力认证

第二十四条 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是CSTT依法对从事非开挖施工的会员企业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二十五条非开挖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类别(水平定向钻进、顶管、管道更新)和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的企业,应填报《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申请书》,同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三)建造师、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购置非开挖专业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或证明;

(五)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资料,如:

企业施工业绩证明文件、安全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申请资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报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八条企业填报的《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退回认证申请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同时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每年10月CSTT秘书处集中接收申请,秘书处进行资料符合性检查审核;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

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每年11月份,CSTT秘书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定向钻进、顶管、管道更新专家评审小组,每小组5-7名专家,前期专家组须派1-2名专家去申请认证公司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组根据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2/3的通过;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审核通过的企业在CSTT官方网站上公示1个月,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CSTT可根据专家组评定结果做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CSTT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第三十三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CSTT向企业颁发《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CSTT书面通知企业。

企业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认证。

第三十四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CSTT通过CSTT官方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CSTT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

审查不合格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应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由CSTT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三十七条专业施工能力等级需升级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证。

第三十八条 CSTT对认证合格的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二种形式。

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每年12月份,已获得《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的企业需提交年度施工业绩一览表和企业情况变化说明表,秘书处进行符合性审核;对没通过审核的企业将进行《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核销。

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进行降级直至吊销《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非开挖专业施工能力认证的企业,应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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