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静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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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静态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
(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第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第2.5条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2.6条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对于由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第2.7条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的质物的监管期开始。
第3.3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3.4条质物根据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职务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本协议项下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道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4.3条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向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质物监管
第5.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5.2条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以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5.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5.4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解除本协议三方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5.5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5.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职务等级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庆典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职务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5.7条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职权的质物上明显表示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5.8条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查询查验
第6.1条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6.2条甲、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自制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次。
第6.5条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如实恢复查询。
第6.6条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提取质物
第7.1条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置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任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第7.2条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为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7.3条《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
《提货通知书》未加盖甲方居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植物提取后,病房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第八条追加质物
第8.1条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
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职务,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质权行使
第9.1条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9.2条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职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甲方部队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十条特别声明
第10.1条乙方、丙方同意:
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职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第一十一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11.1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向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2条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11.3条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11.4条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并放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十二条留置权
第12.1条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进有权再次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一十三条保险
第13.1条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制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13.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合并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及理赔事宜。
第一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14.1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一起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14.2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宽的约定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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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五条通信和联络
第15.1条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直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2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15.3条甲、乙、丙三方拘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第一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16.1条并放音一下情思那个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植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倒置植物变质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倒置植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防火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植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规定,未即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2条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合并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以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合并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3条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行责任。
第一十七条协议效力
地17.1条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植物的监管继续使用本协议。
第17.2条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指的正是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17.3条如果本协议项下人以条款被司法机伏案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十八条争议解决
第18.1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8.2条本协议项下争议以下列第——种解决方式。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威慑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已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