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妇保健人员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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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妇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妇女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全天候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青春期、围婚期、生育期、围生期、围绝经期、老年期女性保健及心理疏导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生服务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开展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区域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6、做好辖区内妇女保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开展青春期、围婚期、生育期、围生期、围绝经期、老年期女性保健及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4、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6、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产前检查常规
自确诊早孕开始检查,首次在13周孕前建卡(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RH血型、血糖、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心电图、全面体检、妇科检查、血压、体重等)、首诊医生提醒患者围孕期服用叶酸,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16-20周:
前胎为神经管畸形者查血AFP值;孕妇有常染色体异常;先天代谢障碍;酶系统障碍的家族史者,建议外地检查;妊娠早期感染某些病原体,应该检测胎儿有无宫内感染,检查血病毒抗体五项:
风疹病毒抗体、巨细胞病毒抗体、EB病毒抗体、疱疹病毒搞体1、2型。
18-24周:
超声,最好是彩超;做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同时告知所有检查均不能除外胎儿畸形的可能性。
24-28周:
糖尿病筛查
30周后自数胎动,如臀位或横位应行矫正,予胸膝卧位(有妊高症及心脏病者不能做),激光照射或艾炙至阴穴,同时监测胎动,如有胎动不好,有宫缩及阴道流血流水则停止。
如外转胎位则在32-34周(慎用)。
孕晚期应做全面血液检查一次(血常规、肝肾功、血糖、胆汁酸)心电图。
36周后交等产兆,注意有胎膜早破者应嘱其平卧,平画推入病房,检查B超平车推送,检查有无脐带脱垂,如胎位不正或儿头高浮注意胎心是否正常,先露未固定及胎位不正者应平卧或抬高臀部收入院。
高危妊娠38周后收入院。
无高危因素、无产兆但超过预产期一周也要入院。
13周前建卡,一般情况下孕16-24周、28-36周、37-40周到医疗保健机构各进行一次产检,如高危妊娠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复诊应询问上次检查后情况,有无头晕头痛、皮肤瘙痒等不适。
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胎位、判断胎儿大小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
(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农村孕妇应在13周前到户口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城区或外来常住人口到妇幼保健院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所有开展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
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并转至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以便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
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
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义务。
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0分及以上的孕妇,须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检、分娩。
3、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求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包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按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保健人员例会、培训制度
1、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须每月如开一次村(站)级妇幼保健人员的例会,并做好例会有关记录。
2、村保健员参会时,应随带本村妇幼保健工作的登记本,上报有关数据;孕产妇数、活产数、住院分娩活产数、产后访视数、孕产妇及育龄妇女死亡数等。
3、乡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对各村(站)保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奖评并传达布置中心工作。
4、进行业务技术辅导,以会代训,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转诊及妇幼保健的相关知识和适宜技术。
5、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指导机构的规定,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报表原始数据的来源应保留存档,便于核查。
体弱儿管理制度
1、体弱儿管理范围:
包括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中、重度),维生素D缺乏佝偻病(极期),营养不良,反复(呼吸首、消化道)感染,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精神发育迟缓,中度以上肥胖,常见畸形等。
】
2、一经发现体弱儿,立即进行登记,建立体弱儿管理档案。
3、对营养不良或中度以上肥胖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每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平时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防治,并把情况通知家长。
要求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幼儿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幼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或空调直吹,避免受凉。
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用药。
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时服药并配合治疗。
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
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
发生消化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
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适当调整活动量。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为了准确获取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准确数据,加强死因分析与监测,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负责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工作,由经治医师衣时完整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
二、医院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周内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讨论。
三、接受区妇幼保健院对本院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实调整,并提供病例资料、进行死亡评审。
四、各乡、镇、社区儿保科收取以上报告卡,对所填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详细登记《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册》。
每月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五、各乡、社区儿保科每月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和考核,并作记录。
六、接受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并作记录。
七、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示。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一起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金安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聘请区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为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
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
1、城市是:
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区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
1、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
对发生在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霍山县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
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
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
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本省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新生儿死亡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了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
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
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
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
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九、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
(1)新生儿死亡的死亡数;
(2)新生儿死亡漏报率;
(3)卡片完整率
2、质量控制标准:
(1)死亡漏报率≤10%
(2)死因错误率<5%
(3)诊断不明<5
3、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霍山县妇幼保健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质量控制,霍山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对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等进行查漏、补漏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控制。
一十、汇总分析
区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
托幼机构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制度,是保证幼儿健康成长、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或在园内传播的基本措施,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
一、生活制度
二、健康检查制度
托幼儿园所应建立和健全健康检查的制度。
健康检查的对象应包括新入园的幼儿、在园的幼儿以及托幼儿园所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一)幼儿的健康检查
1、入园前的健康检查
2、入园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幼儿入园后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般来说,1岁以内的婴儿,每季度应体检一次1岁至3岁的婴儿,每半年体检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3岁以上的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托幼园所应为每名幼儿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全面了解和判断每名幼儿生长发育的情况。
3、每日的健康观察
幼儿每日入园以后,医务保健人员和保教人员应该对其进行每日的健康检查和观察,发现疾病及早进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加重或在园内传播。
幼儿每日的健康观察主要包括入园时的晨检和全日的观察。
(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为了保证幼儿的健康,托幼园所的工作人员在进入托幼园所工作以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能进入到托幼儿园所中从事工作。
三、卫生消毒、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二)个人卫生消毒
(三)消毒隔离制度
四托幼机构体弱儿管理制度
五、安全制度
六、体格锻炼制度
七、预防疾病制度
八、托幼机构儿童营养管理制度
九、家长联系制度
十、卫生保健登记和统计制度
霍山县流动、留守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1、做好各乡镇、社区流动、留守儿童摸底登记工作。
对本乡、社区流动、留守儿童进行专项登记,了解基本信息。
其内容包括:
儿童基本信息、父母或监护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2、做好健康教育、营养指导等相关儿保知识宣传工作。
向监护人宣传儿童保健相关知识,做好营养指导、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及营养、心理指导,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预约体检制度,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4、做好流动、留守儿童中体弱儿管理工作。
对其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向监护人进行喂养、护理、矫治指导,并做详细记录,定期复查。
必要时向上级机构转诊,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儿管理。
5、要求按时、准确、登记、统计、上报流动、留守儿童保健基本数据和报表。
各科室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后转各职能科室办理,各科室办结后及时复印归入信访台帐。
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各科室信访登记工作。
(一)来信
1、来信登记。
工作人员要根据信件内容,将来信人的姓名、来信渠道、来信时间、信访内容摘要和处理去向录入电脑。
对重要的信访件应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科室,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的主要部门和人员等进行详细登记。
2、信件交办。
(1)呈阅: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领导审核。
内容比较重要、特殊,需要报送院领导的,应及时呈报。
(2)交办:
按群众来信提出的事项交相关科室办理。
医院对各类信访意见、建议或要求,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重要信访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给予答复,或按上级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凡是催办、督办的信件,必须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3)转出:
不属本院职能范围的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3、信件回复。
承办科室自收到来信之日起7日内可视来信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人。
但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除外。
(二)来电、来访
1、来电来访登记。
来访人员要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代他人反映问题要注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单位)和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
登记时应对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处理情况,以及越级访、重复访等原因进行登记。
2、接谈处理。
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
接谈时,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必要时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待处理。
3、群众集体来访时,请来访群众推选3~5名代表,并逐个登记来访群众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关证件等。
4、接待人员对群众的来电、来访要做到热情耐心、秉公办事。
群众通过电话咨询卫生政策、反映问题、提出诉求,信访工作人员能够直接回答的,应当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作好电话记录,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经咨询后由接电人或责任科室有关人员回复来电人。
若反映内容为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5、维护上访的正常秩序。
注意观察来访人的情绪、掌握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对侮辱、殴打、威胁接谈人员、非法围堵、冲击医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扰乱医院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来访人,要及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保卫处联系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凡有违反行政法规或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督查、督办
1、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每月上网公示院领导每月信访接待日;如服务态度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收受红包、回扣、违反医德规范问题,由党办负责调查处理;属医疗质量、医疗技术问题,由医务处负责调查处理;护理方面问题,由护理部负责调查处理;后勤保障问题,由总务处负责调查处理;医疗收费方面,属于乱收费或收费价格问题,由改革办负责调查处理;属于收费服务问题,由财务处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保卫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
2、承办科室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卫生部门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对在规定时限内承办科室未办结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承办科室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3、对上报上级卫生部门或领导的督查督办汇报材料,经科室领导审核后,报请院领导审签。
每月24日前将信访突出问题排查表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4、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统一由医院信访办公室按承办科室办理结果答复,并按规定将汇报材料立卷存档。
(四)信访情况排查
1、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每年信访工作例会不少于4次。
2、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我院信访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以及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活动中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3、信访分析要全面,对统计数字和案例不可就事论事。
做到个别统计数据与整个医院信访活动的考察结合起来,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与医院实况调查结合起来。
4、信访情况分析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院领导参阅并抄送市卫生局信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