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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证压力容器在使用、转运、存放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杜绝因各种压力容器泄漏或管理失误而造成事故,特制定此规范。

一、目的

建立健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附件安全管理程序。

二、范围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三、压力容器定义及分类

(一)一个密闭的容器,当其内部承受流体的压力时,称为压力容器,当其外部承受流体的压力时,称为外压容器,日常所说的压力容器一般指的是内压容器。

包括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等等。

(二)压力容器分类

1、按压力容器所受压力的高低分为:

低压容器(0.1Mp≤P≤1.6以Mp);中压容器(1.6Mp≤P≤10Mp);高压容器(10Mp≤P≤100Mp);超高压容器P≥100Mp;

2、压力容器根据压力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容器: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类容器:

中压容器;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容器;

三类容器:

高压和超高压容器;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兆帕的低压容器或介质的中压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升兆帕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兆帕的中压容器;

3、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贮运容器。

四、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职责

(一)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种气体或液体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相关检测或要求厂方提供相应的安全检测报告;

2、根据不同压力容器制定相应的年检时间表;

3、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压力容器年检工作;

4、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工作。

(二)使用单位职责

1、对外购压力容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

2、使用单位负责日常压力容器的使用、保管和检查工作并做使用及发放记录;

3、负责压力容器日常检查、保管的监督检查工作。

4、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5、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执行。

6、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五、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四)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五)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七)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八)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九)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十)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十一)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八)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十二)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十三)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十四)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许可证。

六、使用与维护

(一)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恢复正常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过量充装。

(6)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

(9)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七、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一)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二)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

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三)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四)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

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五)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

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

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

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六)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八、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三)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四)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五)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六)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七)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

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八)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九)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十)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

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十一)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

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十二)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十三)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十四)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十五)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十六)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九、压力容器使用检查及管理措施

压力容器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

1、压力容器使用时应按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2、压力容器使用时严禁超设计压力使用;压力容器超压发出警告时,就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保护措施;

3、压力容器应在其设计使用温度范围内使用;

4、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使用介质,严禁不同介质的压力容器相互混用;

5、压力容器在转运时禁止野蛮操作,避免因碰撞发生意外事故;

(1)对于气瓶,均应戴好瓶帽和配置符合要求的防震圈;

(2)严禁肩扛、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气瓶跌倒、碰撞的办法手动气瓶;

(3)严禁有相互禁忌介质的容器同用一个运输工具转运;

(二)压力容器的检查

1、检查容器外壁的防震圈、防腐层、保温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是否可以清楚地辨别容器的颜色;

2、检查器壁上有无锈蚀、凹陷、鼓包或其他外伤;压力容器如有变形或严重变形的应予报废;

3、压力容器上设置有安全泄压装置及超压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查其安全性,保持其灵敏、准确、可靠;

4、检查容器及相关附件的支撑是否良好,有无倾斜下沉、振动磨擦以及胀缩受阻碍等不良现象;

5、检查容器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对有上述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于无法处理的压力容器应予报废;

6、检查容器是否在其设计操作压力、操作温度范围内,工作介质成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以上检查结果应上报制造技术部生产准备科,由生产准备科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应的容器管理资料做出科学结论,可以继续使用的和采取相应措施后能继续使用的,可继续使用;对于不能使用的应予停用或报废,严禁再次使用。

(三)压力容器的管理

1、压力容器应设专人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如果发生了严重威胁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停用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2、在保管时应根据容器的工作介质的特性,消除引起腐蚀的因素;

(1)长期或临时停用的压力容器,应把介质全部排除干净,保持容器的干燥;对腐蚀性的介质要经过排放、置换或清洗等技术处理;

(2)对相互会发生反应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分开存放;

(3)存在放气瓶时,应严格区分空瓶区和满瓶区;

3、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

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3)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

检验间隔为:

(1)外部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内外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规定。

4、部分压力容器的年检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和毒性气体的气瓶,如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氮、二氧化碳、甲烷等,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如氖、氦、氩等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握瓶误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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