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带班检查制度范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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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带班检查制度范本版

 

安全生产带班检查制度范本(2021版)

Modelofworksafetyinspectionsystem(2021Edition)

安全生产带班检查制度范本(2021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 目的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XXXX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

3术语、定义

3.1领导:

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3.2现场带班:

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3值班:

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4.2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4.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a.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c.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d.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5管理内容

5.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5.1.1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8时—16时、16时—24时、次日0时—8时)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5.1.2公司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8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5.1.3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5.2公司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5.2.1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公司安技环保部、人力资源部(保卫)备案。

5.2.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2.3公司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5.2.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2.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5.2.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技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保卫)通报变动信息。

5.2.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2.8股份公司领导现场带班范围为公司本部所在区域,子(分)公司遇有较大事件时可由总经理同意后前往处置。

5.2.9子(分)公司领导带班制具体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5.3考核

5.3.1公司办公室或子(分公司)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3.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3.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a.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b.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c.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d.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e.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5.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5.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

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

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

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

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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