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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三篇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非诉讼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最高领导,由最高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将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业务部门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法务部共同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与法务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务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务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务部咨询,由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务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15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归入法务部档案处。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本办法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

主要有: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签署合同、执行合同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立的法律部门(岗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诉讼目的,指为保障本行最大化合法权益而确定的诉讼目标,包括本行需要经过诉讼得以确认的权利或事实及有关诉讼请求。

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职责及权限

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工作的审批、指导、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总行法律部门是总行法律合规部。

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为提高诉讼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负责本机构有关诉讼事务的管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诉讼事务工作人员。

上级行法律部门应对下级行诉讼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律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诉讼事务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诉讼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以维护整体利益。

总行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上级机构法律部门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施情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级行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诉讼审批

涉案部门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应当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总行法律部门在履行部门其他职责过程中,认为各分支机构业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置的,可以督促各分支机构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诉讼审批包括诉讼目的的审批及代理人的审批两项内容。

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就诉讼目的提出方案,并附有关诉讼材料,报总行法律部门实施审查。

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有关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财产线索等。

上诉诉讼材料报送审批时不得使用原件,应当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总行法律部门应当对诉讼案件予以调查、分析,以充分行使正当权利,合理利用程序保障机制,最大化实现本行权利或承担最小化责任为目标,对诉讼目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法律部门认为涉案部门提出的诉讼目的未能最大化保障本行合法权利,或者诉讼目的的实现缺乏核心证据的支持,或者拟发起之诉讼涉及纠纷不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法律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的,涉案部门应当对诉讼目的予以完善。

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将经审查的诉讼目的报有权批准机构予以批准。

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诉讼目的,是涉案部门及法律部门实施诉讼的原则要求,各项诉讼方案的拟定、实施必须以实现诉讼目的为最低要求予以推进。

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由总行法律部门负责承办,并负责有关诉讼审批程序的推进,涉案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予以协助。

总行法律部门承办的案件,如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指定相关机构、部门、个人直接承办或协同承办。

对于涉案机构直接承办的案件,总行法律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级由总行法律部门办理,涉案部门应当协同承办。

以涉案机构名称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涉案机构直接承办,也可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承办。

直接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按照诉讼目的推进,可要求总行法律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如不能达到诉讼目的,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案机构法律岗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代理承办的,涉案机构应明确诉讼目的,按照诉讼目的监督代理机构执行推进,代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职的,涉案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法律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更换代理机构的要求。

涉案机构也应指派涉案机构法律岗人员直接负责,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开展收集证据、准备材料等工作,并应如实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如因涉案机构的原因,使得诉讼目的不能达成,或诉讼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涉案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诉讼的执行

涉案机构应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负责诉讼的执行,包括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依法定程序开展各项诉讼活动、与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等,应力争快立、快审、快(审、执)结。

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应及时申请。

在诉讼执行中涉及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或达成执行和解等权利的处分事项时,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能够实现经审批同意的诉讼目的的,由总行法律部门予以审查并批准;

二、涉及变更诉讼目的的,应按照第三章诉讼审批程序予以报批。

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应立即申请执行;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按照诉讼审批程序及时报批。

执行阶段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

诉讼代理人

涉案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外部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总行备选律师名单中选择。

涉案部门拟聘律师代理的,应当报总行法律部门审查,并经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案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监督,督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案件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涉案部门应当向总行法律部门反馈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备选律师名单的更新维护工作。

备选律师的选择应按照下述标准确定:

一、备选律师所在事务所应符合依法成立,具有律师所执业资格;无不良执业记录,信誉良好;

二、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并具备金融、房地产、劳动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在近五年来成功代理过银行类重大或疑难、特殊类型的案件;派项目负责人及顾问律师须从事法官或律师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阅历;

四、具备丰富的非讼业务经验;

五、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

六、与本行具有比较好的合作关系

总行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定期对备选律师名单予以更新,并报总行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公布实施。

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诉讼执行中,涉案机构应当填制《诉讼实施情况表》,并于诉讼完成后,与诉讼案卷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一并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涉案机构应当定期填制本机构管理的《诉讼案件统计表》,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报告、申请书、合同及各种表格、证据等一切文字材料和图片、照片及电子档案均应归档。

有关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检查监督

审计部、监察室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检查监督。

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总部审计部负责对本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附则

本办法由本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法律部门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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