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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

刑法

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理论正当行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刑罚刑事裁量

刑法概说

◆刑:

早期金文造字本义:

用刀砍杀披枷戴锁的罪人。

晚期金文省去¡°井¡±中的点,后来演化成¡°开¡±。

《説文解字》:

刑,剄也。

从刀,幵聲。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不同处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

泛指刑事类法律规范。

(刑法典+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刑法解释等等)

狭义刑法:

即刑法典。

我国刑法概况

◆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立法过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两部刑法以后分别被人简称为¡°79刑法¡±和¡°97刑法¡±)

◆修订过程

2001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法条概况

共9章,1个附则,2个附件,452个条文。

刑法基本原则概况

◆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事规范始终,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刑法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刑事立法方面;刑法司法方面。

◆79刑法没有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97刑法在第3条到第5条对刑法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使得我国刑法法治前进了一大步。

◆97刑法所确立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主义)

◆最早来源: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之入狱。

¡±之后欧美立法例都巩固了罪刑法定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样,罪刑法定原则被最终确定下来。

◆经典表述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基本含义:

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是犯罪应该被处以什么样的刑事制裁,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不能制裁法律出台前该法律所禁止而行为时所不被禁止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禁止法外用刑、禁止类推。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说)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基本含义:

任何人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法律,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当的原则

◆罪刑相当的原则,最早可以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早期的同态复仇观念。

【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

¡°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以眼还眼)

【法】孟德斯鸠:

¡°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

可以看出启蒙思想家对这个原则的倡导。

【意】贝卡里亚: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

◆我国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我国刑罚从体系、量刑、区别对待等角度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

刑法的效力概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主要研究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刑法从第6条至第12条,一共用了6个条文规定这个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就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各国刑事管辖权是主权的重要表现刑事,因此大概有四种主张:

属地原则:

凡在本国境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内还是本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

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

凡发生国际条约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这也是世界各国通例。

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行器+驻外使领馆(维也纳公约)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外交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区

◆我国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的属人原则是为了弥补属地原则不足,必须和属地原则结合的看。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外国人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和属人原则一样,这一条也是属地原则的补充。

而且这一条落实起来相当困难,但是、刑法如不加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侵害我国或我国公民利益。

因此完全必要。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根据这一原则,凡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我国才能对其实施管辖,除非引渡给有关国家,否则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讲完刑法效力的空间效力。

这是刑法效力里最复杂的一个部分。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立法例: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和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

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时间和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立法例主要有4种: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所以我国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犯罪

◆犯罪的概念历史上出现的说法非常多

【德】宾丁:

¡°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

瑞士刑法典:

¡°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

【日本】福田平:

¡°刑法上的犯罪可以给它下一个定义,就是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可罚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特征之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ª¡ª社会危害性

◆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主要有:

行为侵犯的客体:

侵犯客体的性质和数量。

行为的具体情况:

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

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动机、有无预谋、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历史的看问题、全面的看问题、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犯罪特征之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之法,应当是指广义刑法。

触犯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行为,也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刑事违法与普通违法行为应该相区别

如盗窃必须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是犯罪;一般干涉婚姻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暴力干涉婚姻,就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类似的还有交通肇事和普通违章。

犯罪特征之应受刑罚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收到刑罚处罚,那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受惩罚是两个意思:

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而免于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即犯罪构成的结构要素。

犯罪是具体的,犯罪构成也是具体的,在这一意义上,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各不相同的。

◆通过对各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的概括,可以发现各个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刑法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规定了分则的章节。

◆犯罪的客体不同可以看出犯罪的性质不同。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明显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如偷越国境罪,没有犯罪对象)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如某家电视被盗窃,所有权被侵害,但是电视本身没有被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联系。

◆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因果联系:

必然性;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等。

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同时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主要参考标准:

年龄和神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的人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14-18周岁);又聋又哑的人及盲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应该满足两个要求:

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事实上不符合犯罪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包括: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自损行为、法令行为。

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客体、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过当的处罚、无限防卫。

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立法意图是为了通过损害较小的法益来保全较大法益。

◆紧急避险条件:

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禁止。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也被称为“未完成罪”,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通常包括: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一个故意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形态停止。

不能“兼容”。

◆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也要通过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特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犯罪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的形态。

例如:

甲对乙怀恨在心,决定除掉乙,但是经过反复的考虑,最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犯意表示);再如,某人在偷窃他人财物后,经过仔细思考,决定返还,并且主动进行了归还(事后返还)。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顿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顿。

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有的学者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称为“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

◆故意犯罪的形态必须是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的,而不会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因此不可能出现预备犯罪的形态,从过失犯罪的特点上也可以看出,因为过失犯罪必须以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特点,从这个角度说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都不能成立过失犯罪了。

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形态。

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实施犯罪:

比如说为了实施杀人的行为,购买毒药的行为是犯罪预备,但是为了购买毒药的而打工挣钱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预备。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犯罪的行为:

主要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两种情况。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发生在着手之前。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没有实际的实施并不是由于犯罪人本人的良心发现,而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使得无法完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款也规定了标准的犯罪未遂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处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实施终了的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可以看出故意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实际上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性:

必须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犯罪的实行阶段

自动性:

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性:

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

这种中止行为可以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和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是一种法律鼓励的行为,但这并不是说中止行为的发生就可以不成立犯罪,在中止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在中止行为本身,则是刑法所积极鼓励的行为,因此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时候,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的时候,就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

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逃脱罪等。

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

举动犯:

即时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

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说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共同犯罪概说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也是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从实质上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两人以上参与使共犯人更胆大妄为,两个人以上的配合使共犯行为的危害结果更严重,因此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

特征:

主客观统一性:

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整体性:

强调实施的一个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叠加

可以推知:

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先后实施两个相关的故意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

成立共犯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窝脏、包庇、销脏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本节主要考察:

共同犯罪要不要求犯罪人具备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共同说:

要求两个行为要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完全的犯罪共同说:

犯罪构成要件要重合

部分的犯罪共同说(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

只要求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通说:

犯罪共同说

◆正犯与狭义共犯

正犯:

共同实行犯

狭义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狭义正犯,我国刑法认为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情况居多。

⏹客观方面:

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经单位负责人员决定

⏹处罚:

单罚制;双罚制。

我国刑法绝大部分单位犯罪采双罚制,个别特殊规定的采单罚制。

单位有哪些

◆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我们曾对企业做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划分。

◆事业单位: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

◆机关: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

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刑罚概说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与刑罚目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

◆刑罚种类:

简称刑种,我国目前刑法规定了9个刑种,5种是主刑,4种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原则上不超过3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

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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