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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不断提高按章办事和知人善任水平

——在部机关干部集体学习时的专题辅导提纲

(2014年3月26日)

龚夏梅

2月22日至24日,我参加了中组部举办的全国组织部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第二期的学习。

中组部是连续举办12期,把组织人事系统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处长轮训一遍。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对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要就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作出安排,达到一把手熟悉并能自觉遵守、党政干部了解、组织部门精通。

我们要按照这个标准,抓好全市《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

今天和大家交流四方面内容,一是为什么要修订条例,二是新条例重点改了什么,三是如何认识新条例,四是如何执行好新条例。

一、什么要修订条例

1月14日,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指出: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这段表述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地位,二是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根据。

《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总章程。

这里面有三层意思。

第一,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对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二,它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第三,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也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重要作用从2002年颁布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可以很充分地看到,已经深入人心。

既然《干部任用条例》地位重要、作用重要,就必须是与时俱进的。

十多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状况和干部工作所处环境、面临形势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2002年颁布的《条例》逐步显现出一些不够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作出修订。

修订的原因和根据就是上面分析中央印发《条例》通知的三句话就可以得出来。

第一,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这在习近平总书记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讲话有集中体现,我们在学习讲话中都切实感受到了一些深刻的思想、鲜明的观点。

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就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第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新经验新成果,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加以吸收和衔接;第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去年5月上旬,在研究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时,中组部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同志的充分肯定。

中央修订《条例》从去年5月中旬启动,到今年1月14日正式颁布,历时8个月,大的修改24稿。

中央对《条例》修改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的修改做出重要指导,亲自审改把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

刘云山同志4次审改修订稿,在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又专题听取汇报,作了重要修改。

赵乐际同志明确了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为条例修订工作定了基调。

修订过程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思考基础上,针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动员全党上上下下的力量,经过了几上几下,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

《条例》的修订有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所奠定的坚实思想基础,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营造的良好氛围,使《条例》修订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很容易形成共识。

1月22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工作,把它列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已经取得的9项重要成果之一。

这9项重要成果分别是: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注册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条例修订重点改了什么

《条例》原有13章74条9700字,修订后,共13章71条11400字,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

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一章。

拆分“酝酿”一章,主要考虑酝酿不是选拔任用的一个独立环节,而是贯穿于从动议到任职前的各个环节,不好独立成章,拆分到相应的环节中规定,操作起来更明确。

在条款上,增加了10条,即新《条例》的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删除了13条,即原《条例》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

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的改动有94处,在着力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条例》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蕴含其中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回答了干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有七个,包括“选什么样的人”、“选人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树立什么的用人导向”、“用什么办法选人”、“怎样教育培养人”、“怎样管人”、“用什么样的作风选人”。

这七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我们要在学习贯彻新《条例》中不断领悟,今天就不详细讲了,主要按照《条例》的行文顺序,对条文的重点修改部分做一个简要的对比。

大家需要思考的是:

为什么这么改、为什么这么加、为什么这么减?

在下面的第三大部分我也会讲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

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将选人用人机制由原来的“富有生机与活力”改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内涵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强调我们党的旗帜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特别是鲜明地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写了进来。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了必须坚持的7项原则,即:

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比较2002年《条例》,“增一加二改二”,增一就是比原来的六条多了一条,把原第二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解为现在的第二条、第三条原则,其中第二条“任人唯贤”前新加了“五湖四海”内容,第三条“德才兼备”后新加了“以德为先”内容,这是以德为先标准第一次写入《条例》;把原第三条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调整了顺序,就是现在第四条原则的表述,不是降低了群众公认的权重,而是委任制度干部主要适用实绩晋升原则;把原第四条中的“平等”删去、前面加上“民主”,就是现在的第五条原则,由“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改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规定的是领导班子配备。

新《条例》在原来领导集体必须坚持“三个基本”改为“五个基本”,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将原“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改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将原《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拿到本条中并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并新增“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新增“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这“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放在总则第三条集中表达,体现了中央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不唯年龄使用干部的新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第一项增加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项增加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第三项将原“开拓创新”改为“求真务实”;第五项增加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俭节约”、“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对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德的要求。

第八条,基本资格。

第三项,增加了“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明确回答了比如提任领导职务需要三年、提任非领导职务需要四年的问题。

第九条,关于破格提拔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破格提拔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特别优秀,二是工作特殊需要。

新条例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同时,为保证破格提拔不能成为普遍情形,规定: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选拔渠道。

增加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的要求,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内容。

——第三章动议

这是单独增加的一章,分三条,关键词是“提出工作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重新定位民主推荐制度,把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原“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改为“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二次会议推荐”的做法写入新《条例》。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新增了对参加“个别谈话推荐”或“会议推荐”的范围作出“可以适当调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将原“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改为“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原《条例》规定“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新《条例》修改为“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这一章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都是增加的。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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