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72903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30.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docx

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

2007年7月9日

1、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7月25日起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债,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上证所另行通知。

另外,试行期间该平台的国债交易不计入上证所国债指数。

2、新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将以新的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新的分类监管。

1、人民日报:

国有股转让新规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2、祁斌:

加快A股融资速度

3、关于核准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会员名称的公告

4、光大东方证券进入上市辅导国内券商正掀上市潮

5、日增开户数三周降七成

6、试点券商首设合规总监

人民币预处理挂账资金的处理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2、深市对权证异常交易账户最长限制15个交易日

股指期货推出不改牛市方向

一、今日要闻

1、上证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7月25日起试行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并制定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今日正式发布并实施。

该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债,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上证所另行通知。

另外,试行期间该平台的国债交易不计入上证所国债指数。

  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其中,交易商指经上证所核准,取得该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一级交易商则指经核准在该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根据试行办法,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并报上证所确认。

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该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上证所定期对可以做市的具体基准国债进行公告。

一级交易商如终止对特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做市,应提前3个交易日向上证所申请,在交易所同意前仍应履行做市义务。

  一级交易商在该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其他交易商就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向为其做市的一级交易商提出询价的,该一级交易商应在接到询价后20分钟内进行报价。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出现特殊情况的,一级交易商可暂不履行报价义务。

另外,上证所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调整。

  试行办法还指出,该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

30至11:

30、13:

00至14:

00。

交易商在该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上证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另外,为规范上证所该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于今日同时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报)

返回

2、新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将以新的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新的分类监管。

  7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各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和相关通知,其中涉及69个评价指标,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以确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级划分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据悉,基于该"分类监管"方式的推出,此前的创新类、规范类券商的评审将有可能停止。

在综合治理结束之后,券商监管进入常规监管时代。

  这也被认为是证监会在"收权"。

因为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并执行,当时被认为是证监会监管权力下放的一部分。

  另外,新的分类监管方式也被认为是应对证券业全面开放的一部分举措。

  分类监管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根据分值对应的表现,A类公司应为风险管理能力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在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证券公司;B类应为风险管理能力较好地覆盖其现有业务规模,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的公司;C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一般的公司;D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的公司;E类为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据了解,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以及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直接定为E类公司。

  此次分类监管的思路是,"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

因此,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作为考核内容,以反映证券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和承受能力;在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方面,则确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行业排名指标。

  《指引》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设定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上述69个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国元证券一位高层认为,通过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据悉,分类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渤海证券一位中层认为,该政策显示,今后管理层将对优质证券公司和经营较差的公司区别对待,对A类公司将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扩大融资渠道、拓展业务的支持、自主开展业务创新、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探索集团化运作模式等,同时也将放宽管制,减少日常监管的频率等。

随着证券公司陆续上市,这也给投资者在考察公司时提供一个参考。

  创新规范类评审将停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分类监管的评价为与证券业协会的创新类、规范类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相衔接,与《指引》同时下发的《通知》规定,"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加10分和5分。

  有券商高层透露:

"创新、规范类券商的评审将停止,不过听说后续还有一批。

"

  对此说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聂庆平并没有做出评价,但他表示,"创新、规范类券商的评审是基于券商综合治理推出的,分类监管则是在常规监管的情况下推出。

"

  其实,在此次新的分类标准确定之前,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如更早之前的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之后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等,不过,上述分类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单项指标或几个相对简单指标作为分类的依据,特别是创新、规范类的评审更是有着证券公司监管过程中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的监管特点。

  2006年10月31日,券商综合治理工作基本收官,随之进入常规监管期。

建立以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影响力因素框架下的动态分类监管机制显得有所需要。

  作为券商新的评价标准,分类监管也被认为是证券公司监管由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转入"常规监管期"的重要措施之一。

  也正是基于此,上述券商人士认为,停止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显得合情合理。

  证监会收权

  这也被认为是证监会往上"收权"。

  此前,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并执行,当时也被认为是证监会监管权力下放的一部分。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将评审权力重新收回,更多是由于"年内券商开放"的需要。

  2004年,证监会启动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今年8月将全面实现综合治理目标。

在此期间,暂停了的合资券商项目的审批也将重新开启。

  今年5月,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就中国证券业领域开放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同意自2007年下半年重启对包括合资证券公司在内的证券公司的证券牌照发放;另外,中方还宣布,在第三次战略经济对话前,宣布中国将允许外资(合资)证券公司扩展在华业务,包括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基金管理等。

  6月2日,证监会有关官员表示,根据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中国将从今年下半年起恢复审批成立新的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这给了监管层巨大压力。

因此从券商监管和券商上市方面,证监会都在加紧推进。

"一位券商高层表示,"不过,券商评级一般由协会或第三方的独立机构来进行评价,由监管机构进行评级的比较少见。

"

  据了解,7月10日之前,各证券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上报自评结果,因此各券商都在紧急进行自评,并报批材料。

对此,"虽然无法计算准确成本,但这其实占用了券商内部的不少人力物力。

"有券商抱怨道。

(经济观察报)

返回

二、行业动态

1、人民日报:

国有股转让新规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中,关于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有一定的比例和量的限制。

这种限制性规定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既要赋予企业一定自主权,又要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转让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其二,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而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价格和转让对象上具有不确定性。

要想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时机,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同时,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当国有股东转让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时,又必须进行有效监管。

  体现差异化监管的特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为何以总股本10亿股为界限划分大盘股和小盘股,以及以总股本的5%确定净转让比例?

  "我们主要是参考了市场通行做法,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同时,我们还主要考虑了证券市场的稳定问题。

国有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增加市场中的股份供应量,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但如果国有股东可自主转让的股份比例或数量过大,可能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10亿股以上的上市公司,确定占总股本的3%作为国有股东净转让股份比例,除上述因素外,还主要考虑大盘股,特别是大盘指标股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对证券市场稳定的影响极大。

因此,其可自主转让股份的比例应有别于小盘股,以体现差异化监管的特点,并从制度上奠定市场稳定的基础。

  此外,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转让办法》还对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进行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集中出售所持股份从而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容易产生国有参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串通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

(刘菊花)

  缓解扩容维护公平是利好 减持新规三个疑问待解

国有股东3年内累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需报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按照市场定价、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日前,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新规,首次对国有股减持作出系统规范。

  在沪深股市的全流通时代,这一新规的出台,意义何在?

在眼前沪深股市正遭遇下跌调整的背景下,这一新规的出台,将如何影响股市?

  缓解扩容压力

  对国有股仍占主导的沪深股市来说,国有股一旦减持,则意味着巨大的扩容压力。

  国有股减持的"利空"效应,不乏先例。

2001年年中,国家财政部推出国有股减持方案,并在之后的新股发售中首开"减持"先河,沪综指短短两个多月内,下跌近600点。

仅仅4个月后,证监会于10月22日紧急叫停了国有股减持,沪深股市次日开盘全线上涨,并创下实施涨跌幅限制以来最大的一次单日涨幅。

不仅如此,2002年6月23日,当国务院决定不再出台国有股减持的具体实施办法,又成为股市的一次特大利好,沪深股市迎来全线涨停的"6.24"行情。

  眼下,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沪深股市,正渐入非流通股解禁的高潮。

据统计,今年将有881亿多股限售股进入流通,市值合计达9347亿多元,2009年前后,市场更是将迎来上市公司全流通的高峰。

而控制国有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套现的节奏,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的扩容压力,避免出现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

  业内人士认为,在今年IPO(新股首次发行)融资额将达到4000亿元以及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扩容等综合因素下,短期内,市场供应的压力或许不会有较大改变。

但控制国有股减持节奏,对沪深股市的利好效应,不容否认。

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由于新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3年为阶段的时间段内,其对市场的稳定作用,也将体现在长期发展上。

  维护公平交易

  基于全流通时代的大小股东利益一致性,上市公司大股东全程介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无疑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沪深股市,仍是一个信息不完全对称的场所。

也正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旦其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连续高买低卖手中持有的股份赚取短差的话,不仅对所有其他投资者构成一种天然优势,导致市场不公,也可能造成上市公司不关心主营业务,只关心如何令股价涨跌符合大股东的股市操作利益。

  前不久,ST三元的第二大股东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出售ST三元2521.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加上其控股的北京企业有限公司减持的股份,两者套现市值近5亿元。

而在这次减持发生的两周前曾传出关于三元可能被收购的消息,导致ST三元股价持续飙升,部分股东恰是在此时减持了ST三元的国有股份。

这正是市场对国有股减持的担忧之处。

  国有股减持新规,对相关减持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审批要求,降低了国有股减持的随意性,无疑是对市场公平交易的维护。

不仅如此,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交易定价,以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公开信息披露等规定,使得交易更加公开透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国有股权,避免国资流失的目的。

  发出积极信号

  不止是缓解扩容压力、维护公平交易等利好效应,国有股减持新规的出台,也是向市场发出的一个积极信号。

  毕竟,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加息、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发行特别国债以及利息税可能减免等管理层"调控组合拳"下,沪深股市暂别了此前的持续上涨行情,进入了下跌回调期。

沪综指在短短两个交易周内,从4300点的高位,下跌到了3600点附近,市场信心受到不小的打击,市场投资热情大幅降低,沪深两市成交量更是从4000亿元的天量回落至1000亿元左右。

  显然,在市场整体偏"空"的氛围下,严控国有股减持的举措适时出台,对信心正受挫的沪深股市,其利好效应将远超出政策本身的效应。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控制市场流动性的政策趋势没有改变,但国有股减持新规,也体现出了管理层对稳定股市的积极态度。

这一态度的明确,将在很大程度上重振市场信心。

  上周五,沪深股市绝地反弹,沪综指在跌破3600点后,一路回升200多点,报收于3781点,反而较前一交易日大涨了4.58%。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股市的反弹,与之后出台的国有股减持新规的利好,不无关系。

国有股减持新规的三个疑问

  上周五,上证综指以上涨165点收盘,涨幅4.58%,也是上证综指自今年1月15日以来的第二大单日涨幅。

  就在人们纷纷揣测利好的时候,国资委在其网站悄然挂出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受让进行规范。

  虽然在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等人看来,此举是国资委开的一个好头,对市场是一个利好,但对于这些有助于稳定资本市场的新规来说,部分操作的细则依然有待出台。

  疑问1

  三年减持不超过5%是否有漏?

  内容:

这三个文件中,最为市场所瞩目的就是对国有股转让份额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而对于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而超过这两个比例限制的,则须报国资委备案。

  解读:

对于这两个条件的公司都以三年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的理由,国资委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时间不能无限期累计,必须划分一个时间段。

该时间段的确定参考了以下规定:

一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有关规定;二是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三年考核的相关规定。

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疑问:

对于国资委三年累计不超过5%和3%的规定,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就提出疑问:

"三年之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如果说卖掉50%,又买回45%,中间频繁这样做可以吧?

三年来之内你不超过5%,我买了卖,卖了买,这个东西有规定吗?

"

  解释:

"怎么去理解这5%呢?

新法规规定的三个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减持不超过5%,是指每一次交易累计没有超过5%,而不是等到三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再计算累计是否卖出5%。

这里面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问题,比如违反了这个规定,不会等到第三个会计年度才追究责任。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称。

  "不过就我的了解而言,很多法律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郑名伟分析说,"比如不超过5%,我买4%然后卖出,进进出出好几回。

这不需要国资委申批,只要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就行了。

当然这些问题是不是很严重,对股市的影响大不大,则需要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去看。

如果这些问题的影响不是很严重,或者上市公司这样操作得不偿失,那么就不用改变"。

  疑问2

  30个交易日从何处算?

  内容:

除了对转让比例有所限定外,《办法》还对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做了限定,《办法》24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解读:

国资委方面解释说,至于确定信息公告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数的规定,是参照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即"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确定以信息公告日前30个股票交易价格的平均值为定价基础,也是防止市场操纵的必要措施。

  至于为何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国资委方面解释,其主要也是参照了证监会《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时,股票增发价格按不低于股票均价的90%确定。

同时,参照了其他几个因素:

一是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份的大额协议转让大多有一定比例的折价;二是考虑到受让方协议受让股份后要锁定一段时间,不能立即变现,要承担锁定期的风险;三是如国有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会引起股价下跌,国有股出售收入实际上可能会小于协议转让收入。

  疑问:

有人对于《办法》所规定的前30个交易日存在一定的质疑,前30个交易日是向前递延的前30个交易日,还是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任意一段时间的30个交易日呢?

  解释:

郑名伟认为,"30个交易日一般指延续的30个交易日。

不可以钻这个空子,如果是转让协议签署随便前30个交易日都行,那么规定这个有什么意义呢"?

  李曙光对记者说:

"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立法部门应该会出面解释,这个问题不用担心。

"

  疑问3

  监管尺度是否过严?

  虽然从国资委角度看,《办法》出台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让国有资产的转让进入一个有序可控的通道,但从资产市场的角度看,这些规定将会减少资本市场运作的效率。

厦门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辉就认为,证券市场限定多少股票多少年之内不能流通,这本身就降低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低效的,低效的标志有几个方面。

第一是融资低效,第二个是流通低效,大股东要分几年流通,第三个是定向增发要一年之后才能流通。

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是无法适应国际竞争的,在国际市场上也缺乏竞争力。

  郑名伟也预测认为,从整个经济发展来说,5%是一个试点,出现问题可以修改,如果太快太猛,可能一下都把闸门打开不好收拾,所以5%的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

5%需要国资委同意,如果国内这么多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都等待国资委审批的话,这个效率可能会很低。

"我觉得这可能是试探性的动作,会逐渐寻找一个合适的比例,步子会越来越快。

"郑名伟表示。

  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李曙光认为在于为国有资产的退出提供了一个通道,"我们很早以前就提出了国有企业重组,国有企业的有进有退,但国有企业如何退出却没有规定,很多应该卖的国有资产不知道怎么卖,卖可能违规,有的偷着卖,这样就比较乱了,而《办法》的出台就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有序退出,另外减持超过5%和3%的要备案,这样可以保持可控性--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减持,国资委就可以监控了"。

(人民日报)

返回

2、祁斌:

加快A股融资速度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日前在京表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A股市场IPO、再融资速度,加强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有关工作。

在出席“2007上市公司百强论坛”时,祁斌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

他说,要采取有效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