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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化站运行事项资料

LNG气化站设计、施工及运行指引

 

3.4.7总储存容积大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场条件、周边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程度评价确定,并不低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的规定。

3.4.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总容积不超过2000 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

表3.4.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变配电室、仪表间、值班室,汽车槽车库、汽车衡及其计量室、空压机室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钢瓶灌装台 

3.4.9总储存容积大于2000 m3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4.10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

2m3。

 3.4.1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 x 12m的回车场。

3.4.1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

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3.4.13在可能有液化天然气泄漏的地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泄漏到站外。

3.4.14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围堰(拦蓄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3.4.15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有需要,可增加另一储罐组。

2单罐容积不超过256 m3时,每排储罐个数不宜超过12个,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 m3。

3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 宜略大于储罐直径1.5倍。

4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堤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5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6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7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8容积超过0.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9多台储罐并联安装时,为便于接近所有切断阀,必须留有0.9m的净距。

10在储罐的周围应建设自然流入的引水渠及集液池,并通过人工的排水系统。

引水渠应设有疏水的渠盖,集液池亦应设有防意外堕下的围栏。

11集液池的容积为某单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12防护堤内不应采用水封井或溢流的形式排水。

13储罐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10.3.4、10.3.5 、10.3.6的规定。

3.4.16气化器、低温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气化器和热流媒体为不燃烧体的远程间接加热气化器、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在储罐区内,撬装站气化器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2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

3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

3.4.17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 小于10m。

3.4.18液化天然气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

3.4.19整体式加热气化器到建筑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与下列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

1任何拦蓄的LNG、易燃致冷剂或易燃液体或这类流体在其它事故排放源与拦蓄区之间的运输通道。

2LNG、易燃液体、易燃致冷剂或可燃气体储罐,这类流体的无明火工艺设备或用于转运这类流体的装卸接头。

3控制室、办公室、车间和其它有人的或重要场站设施。

3.4.20远距离加热气化器、环境气化器和工艺气化器到建筑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

3.4.21气化器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m 。

3.4.22 空温式气化器若以一排布置,进液侧宜在最不利气候的上风侧;若以两排布置,进液宜布置在气化器组的外侧。

3.4.23LNG的装卸接头到不受控制的火源、工艺区、储罐、控制室、办公室、车间和其它被占用的或重要场站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并应符合表

3.4.24液化天然气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

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24的规定。

 表3.4.24  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3.12.3液化天然气设施应配置防火设施。

其防护程度应根据防火工程原理、现场条件、设施内的危险性,结合站界内外相邻设施综合考虑确定。

3.12.4消防设施的安全审查至少应包含:

1检测和控制明火、LNG、可燃气体泄漏和溢出所需要的设备类型、数量和地点。

2检测和控制潜在的非工艺和电气着火需要的设备类型、数量和地点

3为保护设备和结构免受暴露明火的影响的必要的方法。

4消防水系统。

5灭火和其它消防设施。

6应纳入事故切断(ESD)系统的设备和工艺分析,包括子系统的分析,以及当火灾时特殊储罐或设备卸压的必要性分析。

7需要自动起动事故切断系统或其子系统的传感器的类型和地点。

8当事故时厂内人员的个人作用和责任,以及外部配合人员的作用。

9厂内人员个人所需防护设备、专门培训和资格,明确其有关应急责任。

3.12.5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宜采用带架水枪。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12.5的规定。

表3.12.5水枪用水量总容积(m3)≤200>200单罐容积(m3)

≤50>50水枪用水量(L/s)2030

注:

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答积较大者确定。

2总容积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水枪,其消防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12.6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3.12.7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

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1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泵房,给水管网和供水压力要求等设计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3.12.9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应符合表3.12.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

3.12.10表

3.12.10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12.11扑救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灭火。

若子母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采用就地放散,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在其出口管。

3.12.12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

在灭火的同时应对未着火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保护。

3.12.13LNG设施应设置事故切断(ESD)系统,当该系统运行时,就会切断或关闭LNG、易燃液体、易燃致冷剂或可燃气体来源,并关闭继续运行将加剧或延长事故的设备。

3.12.14ESD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设计,当正常控制系统故障或事故时,失效的可能最小。

3.12.15ESD系统应能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起动。

手动起动器应位于事故时能到达的地区,至少离所保护设备15m,并应显著地标出其设计功能。

3.12.16若气动或电动消防阀采用埋地方式安装,其电器部分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3.12.17火灾和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火焰探测报警装置。

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

2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

3装置区、罐区、集液池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外,应设连续检测液化天然气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

4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3.12.1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配有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m3的场站,

集液池应配固定式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3.12.19驶进场站的汽车应至少配备1台手提干粉灭火器,其容量不能少于8kg。

3.12.20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计带有监控的安全防护系统(红外、CCTV),以防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安全防护的主要场站设施如下:

1LNG储罐

2室外工艺设备场地

3工艺或控制设备车间

4地上装卸设施

3.12.2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保护围墙附近和有必要保证设施安全的区域,应设计照明。

3.13土建

3.13.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设计,应符合规范GB50028-2006第89节的有关规定

3.13.2设有液化天然气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最低部位设置通风口。

3.13.3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的地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有关规定。

3.13.4LNG储罐、管道和管架及其它低温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能防止这些设施和设备因土壤冻结或霜冻升沉而受到损坏,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形成破坏力。

3.13.5对于北方区域的LNG站应采取防冰雪坠落保护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免遭堆积在设施高处的冰雪坠落袭击。

3.13.6用于建造LNG储罐的混凝土,应符合国家标准《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3.13.7与LNG正常或定期接触的混凝土结构,应能承受设计荷载、相应环境荷载和预期温度的影响。

3.13.8其它混凝土结构,应研究可能与LNG接触时受到的影响。

这类结构如果与LNG接触会受到损坏,从而产生危险条件或恶化原有危急条件,对其应加以适当保护,尽可能减少与LNG接触产生的影响。

3.13.9在LNG储罐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由有资质的岩土工程单位进行地下调查,应按照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场站土层类别和物理性质。

对于LNG储罐,预冷前后应检查基础的沉降量及垂直度,偏差值应在规范和设计技术文件的许可范围内。

3.13.10在设施寿命期,包括施工、静水试验、试运和操作期间,应对LNG储罐基础是否发生沉降进行定期监视。

对任何超过设计规定的沉降应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调整措施。

3.13.1供装运LNG、和可燃气体的建构筑物,应为用非承重墙的轻型不燃建筑。

3.13.12卸车区、灌装区、瓶组气化站瓶组区地面宜采用不发火花材料。

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现行规范的规定。

3.14给排水系统

3.14.1站内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和生活等用水的用量、压力及卫生等要求。

3.14.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防护墙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天然气流入下水道或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3.14.3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储罐区应设置集液池,排水设施宜采用人工方式;如采用自动排水方式,应有低温连锁功能,在液态天然气泄漏时能自动切断集液池排水泵的电源。

3.14.4储罐区应设置导流沟,并配置带有输水孔的盖板。

3.14.5站内排水管道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宜与站外市政排水管网连通。

3.15管道标识

3.15.1管道应该用有颜色的代码、油漆或标签标识。

3.15.2可参考国家规范《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结合实际和现有做法进行标识。

3.15.3LNG储罐外壁着色宜为白色。

4施工和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可参照各合资公司财务授权书的相关要求。

4.1.2开工前应购买在建工程一切险。

4.1.3施工前必须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于重要的施工项目如,储罐设备的吊装、设备及工艺管道预冷应做出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设计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4.1.4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椎和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4.1.5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接)焊工作业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达到相应的作业级别及从事焊接工作。

4.1.6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部门同意。

4.1.7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1.8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应按照程序进行安装告知申请,并由法定单位进行安装监检。

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

阀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4.1.9工艺管道、设备基础、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各现行标准执行。

4.1.10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调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1.11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4.2施工前准备工作

4.2.1报建(报审)、报验

1施工图纸会审后至场站投入运行前,应在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报审)、报验手续。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地的政府部门要求不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有所增减。

2一般的报建(报审)、报验程序可参照

4.2.1场站报建(报审)、报验程序部门报建(报审)、报验内容规划

1.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工程完工后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建设

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后,应报当地审图中心进行图纸审查

2.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和施工许可

3.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现场监检

4.通过消防、气象、质检等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总体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召集规划、消防、质检、环保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消防

1.消防工程设计图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由消防部门出具图纸审查意见

2.工程完工后,消防部门对消防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报告。

环保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准证》,方可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在当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册》签署同意投产批复。

安监局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设计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安监局验收合格投产运行。

质检局

1.首先应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

2.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施工监检。

3.设备及管道安装完成后,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压力设备或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报告书。

气象

1.若气象部门有要求,工程设计相关图纸应报当地气象部门审查,由当地气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防雷、静电接地系统完成后,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书。

档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如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存档。

4.2.2监理、施工及采购招标

4.2.2.1一般要求

1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各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由于LNG气化站工程建设专业性强、产品种类多的特点,推荐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2招标前应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竞标。

3评标应重视技术评审的重要性,技术、质量、服务等方面评审应作为重点。

4中标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2.2.2工程监理招标

1投标人资质等级应符合有关要求。

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宜有同等或类似工程监理的业绩。

3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场站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成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项目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5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

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2.2.3工程施工招标

1投标人资质等级应符合有关要求。

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宜有同等或类似工程施工的业绩。

3委派的项目经理具有同等或类似工程业绩。

当项目经理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2.2.4设备招标

1低温储罐、气化器、低温阀门、低温泵、调压设备等设备的招标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招投标规定,并符合港华集团的招标要求。

2投标人的生产(代理)许可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银行资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参与竞标。

3投标人的产品质量、业绩、客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等方面是评标的重要素。

4.2.3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用于施工的组织和管理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需用计划,劳动力计划,临建设施规划,技术管理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健康安全环保(HSE)方案,物资供应及保证措施,特殊气候环境施工技术措施,工程保修及服务承诺等。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通过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4.2.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规划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等。

3监理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工作范围、内容、目标、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度和设施等。

4对中型及以上LNG气化站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5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工程特点、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5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4.2.5.1设计交底

1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做好记录,在设计交底时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解答。

2设计交底的要点

1)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全面交底,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的质疑问题。

3)各有关单位就其职责及图纸存在的问题。

3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底记录由各单位主管负责人会签后存档。

4.2.5.2图纸会审

1设计交底后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会议由建设或监理主持,主持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字。

2会审时,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或对图纸的优化建议汇报给会审人员讨论。

3各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在会审会议上必须经过讨论作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审记录上明确最终答复日期。

4图纸会审记录应由监理负责整理并分发各个相关单位执行、归档。

4.2.5.3技术交底

1施工前,监理单位宜组织技术交底,由编制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员向其单位项目操作和管理人员阐明工程概况、特点、设计意图、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并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参加。

2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新工艺新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等。

3技术交底应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的责任。

4.2.6三通一平

4.2.6.1三通一平是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一般由建设单位协调完成,具体指:

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

4.2.6.2通水一般指场站供水。

1根据设计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要求,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开户并办理供水手续。

2采用打井或从河流、湖泊取水的,一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若为生活用水应进行水质化验,符合标准后方可饮用。

4.2.6.3通电一般分为施工临时用电和生产用电两部分。

1由于工程建设的紧迫性,必要时应到供电公司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其供电能力应与施工用电的负荷相适应。

2根据设计供电量的要求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手续。

3供电工程安装完成后,一般由电力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

为了不影响正常用电,可以将配电设备安装委托给专业电力安装公司。

4若有备用发电设备,应避免自备电力进入市政电网。

4.2.6.4通路指开通场站与市政道路的连接道路,分为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

1临时性道路应满足施工期间车辆通行要求,在制定临时性道路施工方案时应考虑大型设备如LNG储罐超长、超宽、超重等因素对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承载能力等技术要求。

2永久性道路应符合城镇道路规划的要求。

3进场道路与市政道路接驳开口时应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4.2.6.5平整场地指拟建建筑物及条件现场基本平整,无需机械平整,人工简单平整即可进入施工的状态。

1平整条件:

地面附属物如房屋、构筑物等办理了拆迁手续后已拆除;农田、池塘补偿后,完成清淤填沙工作;山坡、丘陵土地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了挖填方处理。

2平整后的场地应符合规划设计标高的要求。

3平整场地时应分层碾压,其密实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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