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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概念:

国际法又叫国际公法,它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对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非常重要):

1、在主体方面: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国际组织,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在制定方式方面: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这说明国际法没有超越主权之上的立法机关),国内法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3、在强制实施方面:

国际法没有超越国家的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施;

4、调整对象: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等等;

5、效力范围:

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各个领域都适用,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及于一个国家。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

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协作形成的国际关系

二、国际法历史发展大体上三个时期

1、古代中世纪国际法

2、近代国际法(重要):

标志性事件: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1625年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部完整的国际法巨著,他是近代国际法创始人,国际法之父。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重要)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特征)

1、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2、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能力的实体

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是基本主体2、民族3、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重要)

一、渊源的概念(重):

有效的国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重):

1、国际条约(目前最主要的):

按性质可以分为: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按缔约方多少: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2、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指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者做法。

形成国际习惯的因素:

物质因素;心理因素(p13)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法学家学说3、公允及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的决议5、准条约、软法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撰(重)

一、概念:

把不成文、不系统的国际法规则,变成成文化、系统化的法典。

二、国际法的编撰的意义:

1、习惯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编撰可以缩短或直接完成这个过程;

2、习惯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编撰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3、习惯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的不便,编撰后适用更方便

三、国际法编撰的历史

四、联合国与编撰

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学派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际法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学的派别(重)

(一)、自然法学派:

认为人类的良知、理性、法律意识是国际法社会的根据

(二)、实在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的国家同意、共同意志

(三)、新自然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规范法学派

(四)、新实在法学派: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第六节的结论: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重)

原因:

1、国家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一致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概述:

(一)、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体系,但地位不同: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

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又称平行说,对立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上的关系:

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重)

原因:

1、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原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原则来自国际法;

2、国际法做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

3、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线性规则、制度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2、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3、二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1)、推定二者并没有冲突

(2)、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安生冲突时,优先使用国际条约(3)、国家修改国内法,使该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一致

四、中国关于二者关系的实践(重)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民诉》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3、优先使用国际条约

4、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概念(重):

指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二)、特征(重):

1、国际社会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潘查希拉)(重要)

(一)、主要内容(重):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按互相尊重对方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国的主权进行侵犯和干涉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指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肢解,不可侵占

2、互不侵犯:

指在国际关系中,已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合的其他方式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可以进行自卫和民族独立战争)3、互不干涉内政:

在国际关系中一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4、平等互利:

“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如何,也不论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互利”指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5、和平共处:

指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因互相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政治制度,加强国家间的互相交流与合作,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以便最终实现世界和平的目的。

(二)、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重)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各项原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发展和具体化,而他们反过来又丰富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并为主权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第一项原则是基础,二至四是条件,第五项既是原则又是目的,所以我们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重):

1、五项原则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的

2、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核心

3、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二、国家的要素(重):

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三、国家类型:

1、按国家的构成体制分为:

单一国、复合国

2、按行使主权状况:

独立国、附属国

3、按经济发展水平: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

4、永久中立国家:

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5、微型国家:

梵蒂冈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重):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防卫权和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基本义务:

p44

五、国家豁免权(重):

1、概念: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的管辖。

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2、绝对豁免:

行为和财产均不受外国管辖

3、相对豁免:

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为不予豁免。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概念:

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是既存的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国家承认

(一)、概念(重):

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情势、条件

1、情势: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2、条件(重):

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家要素;二是指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

(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1、方式:

明示、默示

2、范围:

法律、事实承认

(四)、法律效果(重):

1、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全面外交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豁免权

5、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三、政府承认

1、指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

2、承认新政府的根据是有权统治原则

四、在“承认”方面(重),中国的实践:

新政府的承认

第三节、国家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特点:

1、参与继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2、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发生继承的原因是国家领土变更

二、国家继承(重)

(一)、概念:

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由于领土变更引起国家继承的形势

1、分立2、合并3、分离4、独立5、转让或交换领土

(三)、国家继承的范围

1、条约2、财产3、债务4、档案(不可分割性,可复制性)

(四)、国家继承的规则(条件)

1、条约和条约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及的领土有关联

三、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内被推翻的政府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政府。

一般涉及条约、财产、债务等。

四、中国的实践(重)

1、条约2、财产(全部继承)3、债务(不继承)4、新政府国际组织代表权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国籍法、国籍的意义

(一)、概念(重):

国籍是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依据

2、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4、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5、国籍是个人与国籍法联系的纽带

二、、国籍的取得(重)

1、出生:

由于出生取得原始国籍分为三种情况: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加入:

自愿、申请加入由于规定而入籍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四、国籍冲突

(一)、积极冲突:

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

解决方法:

订立国际条约,订立双边条约,制定国内立法

(二)、消极冲突:

一个人无国籍

解决方法:

订立国际条约,订立双边条约,制定国内立法

五、(重要)中国国际法的主要原则(特点):

1、采用混合制原则,赋予原始国籍,必须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补充的混合制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3、减少或消除无国籍状态

4、平等原则,包含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5、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采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概说

外国人:

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但不包括那些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也不包括受庇护者和难民。

二、对外国人的管辖

1、所在国的属地管辖2、国籍所在国的属人管辖

三、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驱逐出境p74

四、外交保护

(一)、概念:

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条件:

1、受害人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2、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3、用尽了当地的救济方法

(三)、卡尔沃条款:

为了防止打过强国滥用外交保护权,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在其著作中指出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有比本地人更多的权利,而外国人在私法上的权利应当属当地普通法院的管辖,任何的外交干涉都将造成强国欺凌弱国的结果,这一理论发展成南美国家涉外契约中的条款,即卡尔沃条款,根据该条款,外国当事人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

五、外国人的待遇(重)

1、国民待遇:

指国家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不享有政治权利

2、最惠国待遇:

根据条约,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互惠待遇:

指根据条约,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同等的权利为前提

4、普遍优惠制:

在南北关系中,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见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有相应的优惠

5、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

第三节、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重)

(一)、概念:

国家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请求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引渡是以条约为依据

(三)、引渡的主体:

包括请求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受害国)

(四)、引渡的客体:

被引渡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1、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可能是请求国、被请求国或第三国的公民,军事犯,宗教犯不引渡2、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

普通的刑事犯罪。

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叫“政治犯不引渡”)

(五)、双重犯罪(相同原则)和罪名特定原则

双重犯罪:

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罪名特定原则:

一国指明什么罪名,对方国交出后,一定要按指定的罪名审判

(六)、引渡的程序和后果

1、程序:

提出请求书------被请求国审查----------引渡的执行(公安机关)

2、效果:

罪名特定,不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七)、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p87

二、庇护(重)

(一)、庇护的概念(领土庇护,域内庇护):

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本国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印度要求的行为

(二)、庇护的法律依据:

国家公约和国内法

(三)、受庇护的地位:

受庇护者在庇护国有合法居留权和一般的外国人相同,但又不完全相同

(四)、庇护的效果:

1、积极的作为(准其入境、居留、加以保护)2、消极的不作为(拒绝引渡)

(五)、庇护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是政治犯

(六)、域内保护(重)(狭义的外交保护):

指在一国驻国外的使馆内,领事馆内,军舰内,军用航空器内,驻扎在国外的本国军营内,甚至是商船内,国际组织的驻舍内给予政治犯以庇护的

(七)、中国关于庇护的规定p89

第四节、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一、概念:

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他国避难的人

二、南森护照:

1921年,国联设立了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负责保护和救援一站结束后,滞留在各国的难民,挪威人南森担任该高级专员,为了争取各国支持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工作,并承认他所颁发的旅行证件---南森护照,国际上出新了一些关于颁发难民证件的专门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出现了难民的定义

第四章、关于领土和南北极的国际法

一、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重):

在国家主权管辖下,地球上的特定部分

意义:

1、社会意义:

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政治意义:

领土是国家行驶最高权利的对象和空间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重):

领陆,领水,领空,领底土

1、领陆:

已过边界内的陆地,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决定了其他部分的大小

2、领水:

国家主权管辖支配下边界内与陆地边界相连接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与领海

3、领空:

指一国领陆、领水之上,受该国主权管辖下的一定高度的空域

4、领底土:

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下层部分

三、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所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1、所有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其他国家不可侵犯

2、管辖权(统治权):

指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四、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

根据条约和一般国际法

(二)、特殊限制:

在特定国家之间,依据条约,对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

第二节、领陆和领水

一、领陆

二、内水:

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琥珀,内海

(一)、河流:

1、内河:

由发源处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的河流,完全受一国主权支配

2、界河:

分割两国界限的河流,不可通航的以河流中心线为标准,可通航的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标准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享有主权

4、国际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岸,根据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二)、运河:

1、内陆运河

2、通洋运河:

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

(三)、湖泊和内海:

(法律地位上相同)

第三节、领土变更方式

一、领土变更:

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领土主权发生变化

二、近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政府

(一)、先占:

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领土主权

条件:

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地2、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

有效占领的意思:

A、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对外占领B、占领国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驶管辖权

(二)、时效:

一国子他国领土上经过长时间的和平的行驶实际管辖权,从而取得了对该领土的主权

(三)、添附:

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是一国领土增加

(四)、割让:

指国家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

指国家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需要条约规定而取得条约主权(具备的条件:

正式宣告并兼并战败国;保持其占有能力)

三、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1、全民公决(重)(通民投票):

按照国际法有当地居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该土地的主权归属

2、新兴国家取得领土主权

3、回复行驶主权或收复失地

4、变更领土

第四节、边界和边境

一、边界:

是分割两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二、边境:

边界线里边一定宽度的区域

三、边界的形成:

p110

四、

五、边境制度

第五节,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

(一)、

(二)、扇形原则:

作为极地归属的标准而提出的一种主张,他认为以极地为顶点,连接两条经线与一条纬线构成的扇形部分(严格的讲在地球表面应为球面三角形,其整个区域的领土归属权理所应当的属于一定的国家)

(三)、南极条约:

主要内容或主要原则:

1、人类利益原则2、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原则

3、领土主权的冻结原则4、科学考察与合作原则5、协商会议制度

二、北极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海洋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调整部分。

二、海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产生背景:

1、世界政局的变化,大批新兴国家的诞生,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

2、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人口大量增加,自然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急需开发新的资源场所,即海洋。

3、科技的发展,当今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海洋资源的开发,变成了现实。

(二)、对《公约》产生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1、大陆架公告

2、200海里新海区

3、帕多提案提出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1967年8月17号,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向第22届联大提交了著名的提案,建议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大自然资源宣布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提案被称为帕多提案。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2、确定了沿岸国对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3、确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并规定其开发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

4、规定了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等制度

评价:

公约基本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海洋大国的需要,所以该合约是一个调和折中的产物。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海湾

内水:

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法律地位:

国家对内水有完全开发的主权

海湾:

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的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二、领海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概念:

领海是在意过主权支配下,邻接其海岸或内水一定宽度的水域

法律地位:

沿岸国对邻海享有主权,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底土

(二)、无害通过制度(重)按照公约规定,所有国家无论是沿岸国或内陆国,其船舶都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通过是指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停船或下锚。

三、毗连区

概念:

邻接沿岸国领海,由沿岸国对其特定事项行驶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法律地位:

是沿岸国为了维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海域

中国领海的毗连区:

1、领海宽度12海里

2、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3、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舰通过中国领海须经批准

4、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5、外国航空器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第三节:

群岛水域,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

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及其中的资源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概念:

指沿岸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一定宽度的海域,其宽度自测量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

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经济性发展和勘探国土享有主权权利

划界:

按照《公约》第74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约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大陆架

概念:

指沿岸国领海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划界:

按《公约》第83条第一款规定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三、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1、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2、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权利

3、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从事渔业或其他活动,须经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遵守中国的法规,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和规定

4、对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行使紧迫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重)

(一)、概念:

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全部海域。

(二)法律地位: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即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应为各国公民的共同利益,由各国平等的共同利用,任何过加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也不得对她行使管辖权。

(三)、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重):

是公害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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