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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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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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第二篇: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第三篇: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篇:

土地整理复垦调研报告1第五篇:

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论文摘要: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并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再以各地申报项目的形式专项用于后备耕地资源开发。

本文从分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存在问题和原因入手,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土地 复垦开发整理 项目 管理 建议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措施。

1999年以来,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保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筹措了后备耕地资源开发费用,由各地通过申报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形式,专项用于整理开发新增耕地。

由于项目管理、投资体制、后续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当前各地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国家的耕地动态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当前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困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1.1项目申报质量不高。

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项目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视可行性研究和预算的编制,对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测算不科学,导致项目难实施;少数地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前不注意听取村组、群众的意见,给项目日后实施带来了麻烦。

1.2项目规划严肃性不强。

一些地方在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随意变动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设计方案大增大减,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少数单位随意增减单项工程预算,擅自提高单项建设标准,严重突破了资金预算。

1.3有关制度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为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将工程肢解,极个别的甚至不履行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有的在招投标工作中,组织不力,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极个别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少数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客观上给竞标单位的串标提供了便利。

1.4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

一些项目已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但有关镇村不及时组织发包和耕种,出现新的撂荒现象;有的甚至擅自改变新增耕地的用途,严重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要求;一些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存在“缺位”,出现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设施无人管理,损坏严重的现象。

1.5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

项目核算主体多元化,不符合项目经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设账的要求。

一些地方随意改变经批准的预算,擅自提高前期工作费标准,挤占工程施工费。

资金使用、核算也不够规范,存在乡镇截留、挪用的现象。

个别地方甚至将一个项目区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套取上级资金。

2.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体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2.1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投资体制还不完善。

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程序、轻效果的问题,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虽然到位,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资金拔付等方面监管还不到位,客观上给一些地方和项目套取工程资金、随意增减项目工程量等造提供了便利。

2.2后续监管机制还不到位。

目前上级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均出台了相关制度,但对项目验收、新增耕地质量管理等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一些项目实施结束以后长期不验收,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忽视项目管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侥幸思想。

2.3制度还不够健全。

通过近年来不断的实践,各地尤其是基层国土部门均摸索确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但从国家、省级层面,还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现象。

2.4地方政府认识不充分。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尤其是基层镇党委、政府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没有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整理的意义,申报项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是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而是为了资金而申报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思考及建议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看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只是少数,有的甚至只是极个别的。

近年来,通过这种项目直接投资办法,不仅保证了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积极性。

为确保这项制度有效得到落实,必须要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管理。

3.1加强项目投资体制管理。

重点是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投资、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国家、省在下拔各地项目资金时,要适当延长资金拔付的时间“链条”,

第二篇: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论文摘要: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并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再以各地申报项目的形式专项用于后备耕地资源开发。

本文从分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存在问题和原因入手,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土地 复垦开发整理 项目 管理 建议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措施。

1999年以来,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保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筹措了后备耕地资源开发费用,由各地通过申报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形式,专项用于整理开发新增耕地。

由于项目管理、投资体制、后续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当前各地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国家的耕地动态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当前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困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1.1项目申报质量不高。

一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项目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视可行性研究和预算的编制,对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测算不科学,导致项目难实施;少数地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前不注意听取村组、群众的意见,给项目日后实施带来了麻烦。

1.2项目规划严肃性不强。

一些地方在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随意变动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设计方案大增大减,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少数单位随意增减单项工程预算,擅自提高单项建设标准,严重突破了资金预算。

1.3有关制度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为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将工程肢解,极个别的甚至不履行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有的在招投标中,组织不力,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极个别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少数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客观上给竞标单位的串标提供了便利。

1.4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

一些项目已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但有关镇村不及时组织发包和耕种,出现新的撂荒现象;有的甚至擅自改变新增耕地的用途,严重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要求;一些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存在“缺位”,出现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设施无人管理,损坏严重的现象。

1.5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

项目核算主体多元化,不符合项目经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设账的要求。

一些地方随意改变经批准的预算,擅自提高前期费标准,挤占工程施工费。

资金使用、核算也不够规范,存在乡镇截留、挪用的现象。

个别地方甚至将一个项目区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套取上级资金。

2.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体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2.1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投资体制还不完善。

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程序、轻效果的问题,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虽然到位,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资金拔付等方面监管还不到位,客观上给一些地方和项目套取工程资金、随意增减项目工程量等造提供了便利。

2.2后续监管机制还不到位。

目前上级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均出台了相关制度,但对项目验收、新增耕地质量管理等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一些项目实施结束以后长期不验收,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忽视项目管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侥幸思想。

2.3制度还不够健全。

通过近年来不断的实践,各地尤其是基层国土部门均摸索确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但从国家、省级层面,还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现象。

2.4地方政府认识不充分。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尤其是基层镇党委、政府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没有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整理的意义,申报项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是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而是为了资金而申报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思考及建议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看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只是少数,有的甚至只是极个别的。

近年来,通过这种项目直接投资办法,不仅保证了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积极性。

为确保这项制度有效得到落实,必须要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管理。

3.1加强项目投资体制管理。

重点是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投资、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国家、省在下拔各地项目资金时,要适当延长资金拔付的时间“链条”,

按照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验收后三个时间段相应拔付资金,不一次性到位。

每次资金拔付国家、省两级财政部门应派人或委托相应的专门机构到项目地进行验收,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拔付项目资金。

3.2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对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建议在项目验收前,由投资主体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审计,审计不通过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当前,建议对1999年以来的所有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同时确立项目验收时间表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必须限期要求验收,否则视为项目实施不合格,资金原渠道返还。

3.3加强外部竞争和监督机制。

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均相继邀请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参加,建议在国家、省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作为一项制度予以确立。

同时要坚持三项制度:

一是坚持项目招投标制。

坚决杜绝项目实施单位随意肢解项目工程的现象,从严规范招投标。

对工程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加强对竞标人的资质审查,根据各地实践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市政二级及二级以上、水利三级及三级以上的资质。

二是坚持工程监理制。

实行项目工程监理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三级以上或市政二级以上资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交通等三级以上资质。

三是坚持项目建设事前公示制。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村组和农户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公告,制作公示牌,增强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4加强项目申报质量管理。

一是科学选址。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要优先将低产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申报计划,对新增耕地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差、集中连片的地块要优先安排项目。

二是加强项目前期的规划编制和可行性论证。

项目申报要坚持实地充分论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要切实可行,不能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

三是重视解决群众问题。

要切实加强宣传和引导,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意义,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妥善调整好村组、群众土地权属,充分调动村组、群众参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第三篇: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2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全省通过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由于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实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原因,垦造耕地质量较为低下,难以满足农作物的耕种要求,严重影响了耕地占补平衡。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全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1号)要求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是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需要;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是坚守我省耕地保护“红线”,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耕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牢固树立“要用地先造地、质量决定数量”的工作意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不断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严格规定,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投入到位

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必须足额收缴,全额用于垦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市县部分要专项用于垦造耕地等支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及时足额提取并单列部分用于垦造耕地;易地委托垦造耕地收入应不低于70%用于垦造耕地,确保各项垦造耕地资金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政府批准,确保年度垦造耕地资金落实。

要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编制项目预算,核定项目资金,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项目资金足额投入到位。

同时,实施具体垦造耕地项目,不得采取包干方式安排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建资金分离核拨制度。

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通过审计后方可组织验收,从根本上确保项目质量。

三、抓好落实,全面提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水平

为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全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从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改进和完善项目质量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垦造耕地质量水平。

同时,要组织开展土地开发造地项目质量提升工程,对已列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和报部备案的土地开发造地项

目情况进行逐项清查。

对项目未实施“坡改(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平”的实施“坡改平”(拉水平带)工程,对土壤耕作层厚度不够的实施覆土加厚工程,对排灌设施未配套到位的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地要科学制订质量提升工程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建设标准、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2014年前完成土地开发造地项目质量提升任务。

各地要在2014年底前将清理报告和提升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四、严格把关,全面强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验收

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是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的有效手段。

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制度,易地委托造地、报国务院审批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省级重点垦造耕地项目省级复核确认制度,层层把好垦造耕地质量关。

对不符合省颁建设标准实施的、规划设计实施不到位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实和耕作层中残留碎石的项目,将不予通过验收、复核认定(确认)。

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尤其是废弃矿山复垦须进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覆土,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否则将不予复核认定。

五、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后期管护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耕种利用,是有效提升垦造耕地质量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项目后期管护力度。

要推行垦造耕地项目耕种补助制度。

鼓励在项目预算中安排后期管护补助费用,专门用于项目耕种补助。

凡项目竣工验收申报省级复核认定(确认)时须提供垦造耕地耕种协议和耕种补助费资金安排计划,以防止新增耕地荒芜,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落实。

各地要在造地改田资金中单列垦造耕地项目耕种补助费,造地改田资金难以落实的,要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组织实施省统筹和易地委托垦造耕地项目的,要将垦造耕地项目耕种补助费列入项目成本,切实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达到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六、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质量管理奖惩机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事关全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持续实现和能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奖惩机制。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质量规范要求,严格项目选址、设计、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组织管理,对竣工的具体项目质量负总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质量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项目质量规范标准,加强检查指导,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验收项目的复核认定工作,对通过复核认定的项目质量负责。

为充分调动各地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积极性,从今年起实行垦造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政策,对完成计划任务好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且补充耕地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奖励适当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否则,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

土地整理复垦调研报告1耕地保护能力是影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为了提高耕地保护能力,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措施,如用刑罚方法惩治破坏耕地的行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占一补一制度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减少难以遏制,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好耕地,提高耕地保护能力,就成为决策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

基于此景,不久前,我们对江苏省的部分县市进行了实地调研。

保护耕地,究竟要保护什么?

究竟怎么保护?

一直是我们密切关注的重大课题。

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的江苏省,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经济大省,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省,同时还是一个发展强劲的外向型省份。

江苏省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形成一种对峙的“两难境地”。

如何缓解或消除这一两难境地?

总的设想或思路是: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新特点,在始终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切实转变传统的耕地保护观念,树立着眼于耕地保护能力的新理念,使耕地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具体地讲,有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转变观念,确立耕地能力保护新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耕地的保护与管理。

在保护与管理耕地的过程中,侧重于小农业的角度去保护,关注的是粮食的单产与总产问题。

很显然,这种传统的保护观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江苏省的情况看,如果不转变观念和拓宽思路,仍然固守服务于小农业的耕地保护观,不从大农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去考虑的话,将会加深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不但达不到保护耕地的目的,而且也将使之演变成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素。

为此,要切实从根本上转变观念:

首先,要确立耕地能力保护新理念。

当前,在耕地保护上,要赋予传统耕地保护新的内容,以“耕地能力保护”代替“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并重保护”,改变单纯只看重服务于小农业的保护模式,逐步转向服务于大农业、服务城镇化以及服务于新型工业化的新的保护模式。

其次,要确立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新理念。

耕地生产能力是多方面的,除了具有水稻、小麦、棉花、芝麻等粮棉油作物的生产能力外,还具有其他方面的生产能力,如植树种草、禽畜养殖、房屋建筑等。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要着重在“综合”和“能力”上做文章,通过有关的政策措施保护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二)根据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新特点,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这一论述是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总的概括。

我们看到,新阶段伊始之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如北京申奥成功、上海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加入wto、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南水北调工程开工等等,与此同时,也实施了一些重大政策,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城镇化发展政策、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引进来和走出去政策等。

面对这些新特点和新变化,就不能不对现行耕地保护政策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修改、补充与调整,使之跟上经济社会政策发展的步伐。

根据江苏省的情况,结合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特点,我们认为,就宏观角度而言,应从五个方面予以调整:

一是对耕地保护的目标进行调整。

二是对耕地保护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是对耕地保护的任务进行调整。

四是对耕地保护的手段进行调整。

五是对耕地保护的重点进行调整。

在调整中,要体现总体性、区域性、阶段性、合法性、指导性、超前性与

外向性。

(三)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出台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专门法规。

截至2014年底,我国一共颁布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34部。

其中,法律4部,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14部,如《土地复垦规定》、《退耕还林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规章16,如《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

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专门土地开发法规,没有专门的土地整理法规。

仅有的一部《土地复垦规定》也已使用10多年,很多规定早已时过境迁。

透视现行的法规不难发现,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不但过于分散、凌乱,而且太原则、太宏观,并有许许多多的空白,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一要及时制定《土地开发保护条例》。

在全面整合《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土地开发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土地开发保护条例》。

要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生态环境,力求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近期内,国土资源部亦可先行出台《土地开发保护办法》,以为《土地开发保护条例》的出台作好铺垫。

二要尽快出台《土地整理促进条例》。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土地整理工作,我们应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力争早日出台专门的土地整理法规。

现行《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退耕还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有不少关于土地整理的规定,同时,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不少土地整理的政策文件,要在广泛吸收合理成分与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的做法,尽快出台《土地整理促进条例》。

近期,国土资源部可在全面整理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一部《土地整理促进办法》,以缓解现行法规政策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土地整理工作。

三要抓紧时间修订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尽早出台《土地复垦条例》,加大立法力度,促进土地复垦工作。

四要突出区域特点,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我国地大物博、南北差异较大,完全依赖一部法规去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就要讲求立法的区域性。

江苏省的徐州市率先一步,于2014年11月颁布了《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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