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69141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docx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___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___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___五万平方米以下的___物业、建筑___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___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___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___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___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四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___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___置、___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___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___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___用户配置___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___室内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___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___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___、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新建___物业,设区的市、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

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___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___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

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___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___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___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______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___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___超过___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___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______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___,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___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第五十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五十二条在___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___、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___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___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___制定。

第五十五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最终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___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___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___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___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___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___备案。

___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

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___。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___;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___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___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___条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___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___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___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___应当进行应急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___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___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___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并移交。

县级以上______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___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___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___、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___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___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___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___、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七十四条县级___城市管理、公安、___、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___,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___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___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___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___负责召集,县级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___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