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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总务处制度汇编

中心学校总务处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后勤工作计划,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落实各项后勤工作措施,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努力开辟财源,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开源节流。

加强对学校校产的核查与管理。

抓好教学、生活设施的维修工作。

加强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对总务处各个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经常检查食堂、保管室、水、电工室、财会室等岗位的工作情况。

对后勤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实施岗位责任制的管理。

四、做好整个校区的近期与远期规划。

对上级下达或学校的维修项目、基建项目进行认真的施工与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

五、经常向区教育局基建科、财务科汇报工作。

争取上级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六、总务主任工作在校长(或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指导下进行。

杏园中心学校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

严格掌握各项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按国家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和有关报表的编制做到完整、准确、清楚、及时。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提高业务水平。

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报账员帐务处理。

六、对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物价、收费、银行、税务等单位来校了解情况或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认真细致地做好学校每一笔经费的流水账。

做到有据可查。

八、按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的缴纳工作。

九、及时快捷,准确无误地完成报账工作。

十、做好学校的固定资产账务。

十一、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财产的管理登记和物资的保管、验收工作。

二、主动平衡在库物资,保证供应,防止出现缺货而影响学校工作。

保证在库物资不变质、不损坏。

发现变质可能损坏的物质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总务主任报告。

三、严格执行发票与实物核对的验收制度,并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四、按学校财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各部门使用的财产,按财产名称和使用部门建立财产帐。

每学期盘点一次仓库。

五、保管好物品,做到存放有数,堆放有序,保持室内清洁。

六、做好学生的书籍课本、作业本发放工作。

七、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采购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学、办公、维修物资的采购工作。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购买制度,做到先请购、审批,后购买。

三、购买时、要勤跑、勤问,注意各方面的商品信息,注意物品质量和价格,厉行节约。

四、购买要及时应点,严防拖拉误事。

五、负责订购各处室所需书刊或资料、学生课本、作业本并及时运回。

六、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杏园中心学校水电工职责

一、牢固树立后勤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端正工作态度,努力热情为师生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负责学校的用电线路、水路及设备的维护、维修。

学校广播等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学校内的小型用电、用水整改工作。

对于较大型的用电、用水整改工程提出具体方案,经批准后可聘请其他人员施工。

对基建、工程等用电、用水进行检查监督。

三、维修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要心中有数,做到主动服务。

对有跑电、漏电、漏水的情况要及对维修和整改。

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用电。

四、经常检查用电、用水情况,如有发现浪费或窃电现象要及时纠正。

电无效消耗量争取每年下降。

五、要注意节约使用维修材料,按制度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六、负责定期抄收校内各承包经营户的水电表,报后勤中心收费。

七、经常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掌握供电、供水情况。

八、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杏园中心学校

电器设备管理维修员职责

一、负责学校广播、音响、灯箱的管理、使用、维修工作(电教方面除外)。

二、保证学校会议活动有关设备的使用。

三、对于所管理的设备要经常检修,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保证设备的完好。

四、配合电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预算内、预算外、食堂、工会、校友会等账户及一切有资金活动等收支发生的部门。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管理”的原则。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教育局的要求,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进行建设、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补经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从财政专户核投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学生的代收费部分,按规定期末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费,如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建设、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维修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经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支出在1000元(含本数)之内,由总务主任审批;支出在1000元—2000元(含本数)之内,由总务主任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本数)之内的支出,由主管校长签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审批。

10000元以上的学校重大开支项目,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确定后,由校长批准执行。

一切支出凭证需由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才能办理支出手续。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保管室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总务部门和各使用部门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分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学校固定资产统一归口总务处保管室管理,各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使用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联系,报主管校长批准,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管理程序,经学校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报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实行学期财务工作会议制度和财务月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会计期或者下会计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折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可根据实标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上级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杏园中心学校财务管理细则

学校财务工作坚持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员工服务的原则、为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师生生活福利服务,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合理合法使用资金、公开使用项目。

坚持效益和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原则。

本着节约和办好事情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原则:

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管理规范,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生活福利服务。

(二)学校统一的各种征收、代收经费和各种上交学校经费必须归口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统收统支。

各处、室、组不得以学校名义收费和私设小钱柜。

总务处收费必须使用规范的收款收据。

(三)各种经费支出(含转账支票)必须依章按程序办理,必须有领款人、保管员、财务人员、主管负责人签证、批示后才能启动,不准公款私借(购物、出差预支,事后结算补退例外),任何个人无权调拨大额公款开支,个人不准借款。

(四)经费开支(指现金与转账支票)审批权限。

1、开支权限

1000元以下:

总务主任审批

1000—2000元:

总务主任初审后交主管副校长审批

2000—10000元:

总务主任及主管副校长初审后交校长审批

2、工会经费1000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000元以上按上述权限审批。

3、大宗资金(10000元以上)启动,由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审批

(五)现金及转账支票领用和报销的期限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办理。

(六)严格控制公款招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公费招待用餐,需向主管副校长申请,(未经同意不予报销),一般不上海鲜、野味等高档菜肴和酒水。

招待餐原则上必须在学校食堂办理。

(七)财务报账程序

1、一切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税规范,购物发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凭据名称和填制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名(或签章)

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必要时附清单

本单位经办人签章(或签名)、证明人签章(或签名);校长签字

凡票据不符合上述要求,报账员可拒绝报销。

2、报账人持票据交总务处审核。

3、购物报账时,采购员持票到保管室交验货物无误后,保管员在票据上签字。

4、按财务三级审批标准交有关负责人审批(以每次票据总金额为准)。

5、以上手续齐备后交报账员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报账。

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控制现金使用。

(八)外出

1、市区两级的教研活动:

报销交通费,会务费。

原则上报销公共汽车票,特殊情况报的士费。

不报住宿费及餐费。

2、市外的参观学习、考察、培训活动:

按实报销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宿标准以组委会安排为准,一般不超过三星标准。

原则上不报销活动期间当地交通费。

组委会统一安排的,不另报餐费。

组委会未统一安排的,发达地区不超过100元/人/天、其他地区不超过80元/人/天。

3、外出交通方式由主管校长审核确定。

4、组委会安排的参观活动原则上不参加,确有必要的经主管校长批准。

非组委会安排的参观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且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准报销。

杏园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学校财务工作坚持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合法使用资金、公开使用项目。

坚持效益和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原则。

一、每学期第三周召开学校财务工作会议。

校长主持,党政工、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通报本学期财务收支情况、确定收支基本方案。

二、每月召开一次财务情况月报会,通报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含学校行政和食堂)及重大开支项目和招待费开支情况。

三、计划外的新增重大项目的开支,由学校校长召集各方人员代表进行通报,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四、每年由主管校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就本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职工福利情况作专题说明。

五、学校和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返回部分,一律上缴学校财会室,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杏园中心学校大宗物资购买公开制度

一、凡学校大宗物资的购买,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学校校长确定购买与否。

二、经批准购买的大宗物资,由总务处采购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

采取“货比三家”的方法,由供货方提出供货方案(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单价、总价、优惠率、售后服务)。

学校主管校长或校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共同研究确定,采购员进行购买。

三、凡属政府采购的物资,坚持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汽车修理由驾驶员提出报修申请和预算,由总务处主管主任签署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较大金额和项目需报校长审批。

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定点维修。

五、凡因责任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杏园中心学校

多媒体监控中心使用管理制度

一、多媒体监控系统系学校现代化教育、教学、考试管理的专用设施,由学校科学馆管理;

二、凡要求使用者须持有校长室或有关处室主任签发的《使用申请通知单》方可开启、使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入室人员须爱护学校财产,不得随意拆卸、损坏系统设施;

四、非管理人员,不得任意修改、删除系统的软件、程序及图像资料;

五、入室后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六、保持室内卫生,禁止携带任何食物入内,室内禁止吸烟;

七、人员离开时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防火责任制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火灾的防范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技术上作好充分准备,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患于未然。

二、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治安保卫委员会核发“用火许可证”的火炉、电炉一律禁止使用。

三、加强对汽油,液化气和化学危险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制度,严禁火源触及,教学区和宿舍区严禁集中存放液化气。

四、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正式电工执照的人员进行,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电工平时应加强全校电器设备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政命令。

五、各级防火责任人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防火责任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六、妥善保管好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和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做到定期换药。

七、保管室应严格按规定存放物资,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一般物资混合存放。

八、家长应切实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九、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积极学习消防专业知识,掌握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一般火灾的扑救方法。

十、对积极搞好消防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玩忽职守造成火警或火灾事故者,学校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者,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

杏园中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公开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坚持基本建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或大型维修工程)的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投资规模,向上级部门报批,由上级部门下达基建计划。

二、工程立项后,按长沙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工程报建手续。

不搞违规违法建筑。

三、项目的设计,按区教育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设计单位。

属学校确定的项目,经行政、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设计单位。

四、基建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选定,按规定以工程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属学校确定的项目,经行政、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

施工队伍确定后,由学校与施工队签订规范的工程合同。

五、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都应进行工程监理,维修项目由总务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六、工程完成后,按建筑工程定额或工程合同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由学校审定工程量和按合同进行初审,报教育局审计科或区审计局进行审核。

由学校校长审批工程款。

杏园中心学校教室财产管理协议书

为如强学校财产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好,为教学提供物资保障,促进教育的发展,学校由总务处(以下简称甲方)与各班级(以下筒称乙方)签定如下教室财产管理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按学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提供有关的教室内的教学设施、设备(详见《杏园中心学校教室财产清单》)。

一切财产都归学校所有。

2、甲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因质量原因或安装原因而不能使用,由甲方负责更换,改装或维修。

3、甲方为确保乙方使用财产的安全,负责教室门、窗的防护设施的安装。

4、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所使用的财产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乙方。

属由乙方赔偿的亦同时通知乙方。

5、每学期末,统一收回部分设备,由甲方统一保管。

6、甲方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事前事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查,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坏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学校财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好一切财产,保证财产的安全、完好。

2、乙方的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各班级财产由第一责任人分配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负责管理。

3、乙方所使用的财产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甲方,经鉴定属自然损耗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更换。

属非正常损耗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财产遗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学校行政、保卫、总务及有关部门共同裁决,确定有关责任。

5、乙方负责赔偿的款项,由乙方责任人落实及时缴纳甲方财会室。

期末尚未缴纳的,甲方按应缴数追究乙方责任人责任。

6、乙方责任人有义务加强对本班寄宿生进行爱护寝室财产的教育。

7、期末按学校要求,将部分财产交甲方统一保管。

8、乙方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乙方评选优秀班级的考核条件之一。

9、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室门、窗、电灯、电扇和教学设备的管理,发现门、窗、电无故未关好的,将视为财产管理不力,予以处罚,同时与班级绩效考核挂钩。

10、严禁拆除、移装教室内电线、开关、插座、电扇和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设备。

三、其它:

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

杏园中心学校总务处乙方:

年级班

代表人(总务处主任签字):

责任人(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杏园中心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服务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指定专人具体分管食堂(服务部)工作。

总务处对主管副校长和校长负责。

校长对学校食堂(服务部)的工作进行督查。

管理员为学校食堂(服务部)负责人,负责食堂(服务部)的全面工作。

学校食堂(服务部)开展对师生的膳食服务和生活服务。

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遵守学校的制度及要求,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食品做到营养卫生、物美价廉,满足师生的需要,保证师生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食堂(服务部)全体人员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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