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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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试论以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试论以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要求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机制,包括广开各种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提供应有的法律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检力下沉社区检察社会管理

近几年来,一些重要城市的基层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检察室为内容、保障检力下沉的试点探索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的一个创新举措。

我院从2010年11月30日设立半淞园路社区检察室开始,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目前设立了两个社区检察室且都在平稳有序地运行,得到了市院和区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已经着手选址建立打浦桥社区检察室,力争明年初尽快实现社区检察工作的区域“全覆盖”。

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室因重心下移,使检察职能得以延伸。

但是由于城市社区建设本身就是我国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而社区检察室作为建立在城市社区概念之上的检察的职能范围、机构设置尚在探索中,尤其是社区检察室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还不够清晰,需要不断探讨思考。

一、我国检力下沉工作的历史沿革

基于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检力下沉以更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关注的命题,各级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上世纪80年代初,部分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层试点设立检察工作室。

为了规范检察室的工作,1989年12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在基层院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

条例规定检察室的工作任务是:

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对“五种人”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结合检察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

经过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1993年4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规定的检察室工作任务与前基本相同。

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

“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

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进入新时期,高检院在总结原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的经验得失基础上,重新开始了基层检察院派出乡镇、社区检察室的探索和实践。

二、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模式探讨

诉科实施监督。

2.负责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的监督。

即把原由监所检察科实施的该项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社区检察室,从而充分发挥社区检察室贴近社区的优势,来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方面的检察工作,以及配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负责在派驻地的信访举报接待、法制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配合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向基层延伸。

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有效宣传检察职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举报的渠道。

4.“检调对接”,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

根据社区稳定工作需要和案件具体情况,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舆情,根据社区特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通过与所在基层组织等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

(二)工作模式——应当适合社区检察工作的长期发展趋势

目前各地探索检力下沉工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外派式。

上海、江西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

主要表现检察机关通过在外设置检察工作站或检察工作室,派驻专门检察人员开展工作。

二是兼职式。

浙江、天津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

主要表现检察机关不派出专职检察室干警,而是从本院各部门选择专门人员担任检察室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三是聘用式。

山东、河南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

主要表现检察机关在外不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也不派出专门的检察人员。

笔者认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将走深入性和精细化道路,社区检察工作顺应这一形势,将会长期发展和不断深化,因此社区检察工作的模式必须与其长期性和精细化的特点相适应。

根据前述职能定位,考虑到如果不是常驻,人员配置无法保障、工作也易流于形式,笔者倾向社区检察室采用选派干部常驻的工作模式。

选派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老同志常驻社区检察室,使社区检察室工作常态化、固定化和规范化,同时与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一起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形成职能整合、职权归口、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的立体运行格局。

(三)布局方式——应当在“全覆盖”前提下精心组织规划

社区检察室应当重视汲取和借鉴以往乡镇检察室设立中的教训,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设置的情况,既要有利于检力下沉、方便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又要考虑到检察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现状,兼顾工作效率。

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不是越多越好,也不能单纯根据人口数量或地域面积搞一刀切,而要根据区域特点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整体规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四)我院开展社区检察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在工作模式上,我院采用了检察人员的外派式工作方式,设立专门的社区检察室,人员配置方面采用“以老带新”方式,选派社会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熟悉基层情况的中老年同志常驻社区检察室开展工作,确保检察室人员齐备、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安排35岁以下年轻同志轮流到社区检察室锻炼半年左右时间,既帮助他们熟悉基层工作、树立为民服务理念,又利用他们的活跃思维和调研能力,为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找出不足、寻求改进、拓展思路、创新方法。

在检察室的布局上,充分考虑黄浦的区域特点。

黄浦区交通发达,警力充足,社会管理网络健全,因此在各个街道社区都设立检察室实无必要。

我院经认真研究,认为一科多室分片管辖模式最为可行。

即本院只设立一个社区检察科,将本区划分多块,每块设立一个检察室,各管辖邻近的几个街道,以这种模式来确保检察室工作全覆盖,如北片以上海金融和商业文化中心的外滩社区为中心,将工作覆盖到商业旅游业为特色的南京东路街道和豫园街道。

这种模式的实施也为本市其他中心城区开展检察室工作建立了示范效应,节约了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在工作内容上,我院把大力延伸检察服务职能,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为社区检察室工作的切入点,着力使社区检察室真正成为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化解矛盾的平台、为民排忧解难的帮手、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

主要从四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机制,搭建平台。

制定《社区检察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岗位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与公安派出所、区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着手建立联络员队伍,搭建互动平台。

二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

通过深入社区接访、巡访、宣传等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舆情,为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

通过与所在基层组织等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坚持情理并用,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三是依法监督,促进整改。

利用社区检察室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探索做好执法监督、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

对刑事执法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先后就区公安机关对“五种人”的脱管漏管的现象、区法院在宣判非监禁刑前未能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联系等问题提出多次纠正意见和建议,都已得到及时整改。

配合街道做好剥权、缓刑人员监管工作,从中排查预防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不稳定因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宣传法制,参与预防。

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向基层延伸。

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深入居民区巡展图版,印发宣传资料,以及结合举办法制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有效宣传检察职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举报的渠道。

三、完善社区检察工作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为了使社区检察室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职能得以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办法与工作机制,确保具有针对性与规范性。

主要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社区检察室自身管理规定,包括工作模式、职责范围、人员设置,以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结合案件参与社会调解等各类工作的规范程序等;二是与本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分工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与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议;三是与相关单位的监督和互动机制,包括与辖区内社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等的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

社区检察室面临着复杂的工作对象和执法环境,对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应当从年龄层次、专业特长、能力结构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检察室人员队伍应当科学合理地配备,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随地进行辅导培训和知识补给。

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尚未予以重视,将老弱的干部调配给社区检察室,对于是否符合从事一线工作的条件考虑较少,这样就造成了工作要求与人员素质不匹配的情况,使社区检察工作推进的效果达不到预期水平。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中心城区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是派驻地办公设施还是办公经费保障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社区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要真正实现与街道社区、社会基层组织、综治调解部门的有效对接,有效开展检察工作,更不能离开地方党委的支持配合。

要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常委会汇报社区检察工作情况,对涉及监督不畅、监督乏力的现象要提请人大予以监督排除。

社区检察室工作的宗旨是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因此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客观评价,以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四、社区检察室建设中应当考虑的几点

(一)依法履职,融入全局

社区检察室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与社区居民有密切接触,是检察机关除控申接待外的另一重要窗口,其形象很大程度上直接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工作务必严格依法、规范操作,杜绝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和现象发生。

同时,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要有全院一盘棋思想,既要防止超越职权、超越职能,大包大揽,也要防止与院内其他部门工作推诿、相互扯皮。

(二)亲和威严,把准尺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总是伴以高大、威严的形象,让人民内心感到敬畏。

但社区检察室作为百姓身边的司法机关,应当体现出相应的亲和力,做群众的贴心人。

这种权威性和亲和力之间的微妙尺度要精细把握。

从硬件上讲,社区检察室的外观设计、内部装饰应在保持司法机关严肃性的同时,尽量体现出一种亲民的效果;从服务上说,社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要认真坚决,而在与群众的接触中应尽量体现真诚温和。

(三)检务公开,加强宣传

当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不甚了解,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基层机构,其履行的检察职能是多样化的,对群众而言是新鲜的,我们更要以各种渠道、多种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和公开。

只有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才能使他们支持检察工作,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建立检察机关的和谐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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