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蓄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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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蓄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

省级储蓄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储蓄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增强对省级储蓄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蓄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按照《省级储蓄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大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置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

  第四条 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蓄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成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蓄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期向储蓄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 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储蓄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蓄粮实行专仓贮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蓄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贮存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蓄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本钱的核算;省级储蓄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蓄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蓄粮财政补助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按照省级储蓄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三)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四)各项财务收支,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应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六)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七)财务会计报告应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或说明。

  (八)核算中应体现经营与储备分开的原则。

  第三章 省级储蓄粮购进管理及进价本钱的核算

  第十条 省级储蓄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价格由承储企业核算上报,由省粮食局核实确认。

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储蓄粮按下列方式核算进价本钱:

  

(一)按照省下达的收购计划,直接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其库存进价成本按实际收购价格和相关费用确定报省粮食局核实确认。

收购时,按实际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收购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收购完成后,按省核定的标准将收购费用转入省级储蓄粮油库存值,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收购费用”科目;同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收购费用转入相关的费用科目,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收购费用”;跨年度核定收购费历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收购费用从库存本钱中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由省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的,按采购价作为库存进价成本,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移库调入的省级储备粮进价成本按调出方的入库结算价加规定的调拨费用确定。

调拨费用标准由省根据运距、运输方式等核定。

出库时,调出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蓄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调入方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支付挑唆费历时,借记“库存

  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挑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入库结束按省核定的标准将挑唆费用转入省级储蓄粮库存值时,调入方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挑唆费用”科目;同时将超过核定费用标准的挑唆费用转入相关费用科目,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挑唆费用”科目;跨年度核定移库费历时,将超过核定标准的挑唆费用从库存本钱中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四章 省级储蓄粮抛销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二条 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和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蓄粮。

其价钱按核定的市场价,由省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第十三条 省级储蓄粮油销售按下列方式核算:

  

(一)按省规定抛售省级储备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蓄粮销售收入”科目。

抛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助款—粮油价钱补助”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科目;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助款—粮油价钱补助”科目。

抛售形成的应上交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蓄粮油差价款”科目;上交差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蓄粮油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省级储备粮油抛售成本,按帐面成本结转。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本钱”,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科目。

  第五章 省级储蓄粮轮换管理及核算

  第十四条 在保证储蓄粮储蓄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需按照包干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蓄粮推陈储新,以稳定维持在库储蓄粮质量。

承储企业按照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具体实施轮换运作时报省粮食局批准。

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承储企业自大。

  第十五条 省级储蓄粮轮换具体核算如下:

  1.先购后销。

采用先购后销方式轮换时,按销价确认销售收入,月末按轮出粮食数量占轮入粮食数量的比率计算出本期轮换粮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轮入新粮时,按购进价借记“库存商品—轮换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轮出省级储蓄粮时,按销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收入”科目;同时按轮出粮食数量占轮入粮食数量的比率计算出本期轮换粮食应结转的销售本钱,借记“主营业务本钱—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本钱”科目,贷记“库存商品—轮换粮油”科目。

轮换结束后,调整入库年限,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品种(现入库年限)”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品种(原入库年限)”科目。

  2.先销后购。

采用先销后购方式轮换时,按销价确认销售收入,月末对已轮入的粮食按购价结转销售成本,对尚未轮入的粮食先按销价结转销售成本,待下月轮入后再按购价和销价的差额调整当期轮入粮食的销售成本。

轮出省级储备粮食时,按销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收入”科目;月末对已轮入的粮食按购价结转本钱,尚未轮入的储蓄粮食按销价结转本钱,借记“主营业务本钱—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本钱”科目,贷记“库存商品—轮换粮油”科目。

下月轮入粮食时,按购销价的差额调整当期轮入粮食的销售本钱,当购价小于销价时,借记“库存本钱—轮换粮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本钱—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本钱”科目;当购价大于销价时,借记“主营业务本钱—省级储蓄粮油轮换本钱”科目,贷记“库存本钱—轮换粮油”科目。

轮换结束后,调整入库年限,借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品种(现入库年限)”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省级储蓄粮油—品种(原入库年限)”科目。

  3.边购边销。

如月末销售量大于购进库存量,按先销后购处理;如月末销售量小于购进库存量,按先购后销处理。

  第六章 省级储蓄粮财政补助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六条 省级储蓄粮财政补助包括贮存费用、利息、轮换费用、抛售省级储蓄粮价差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省级储蓄粮出现重大亏损的财政补助和其他有关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保管费用包干标准每一年80元/吨,在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遵守各项贮存和轮换等规定的条件下,按每一个月(包括轮换架空期)实际承储省级储蓄粮库存规模数量计算。

贷款利息按计划内实贷数和当期规定利率按月计算。

省粮食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费用和利息,并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0日内支付给承储企业。

具体核算如下:

依照有关补助标准,借记“应收补助款—省级储蓄粮保管费用(利息)”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科目;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助款—省级储蓄粮保管费用(利息)”科目。

  第十八条 推陈储新费用(包括损失损耗)及支付办法:

推陈储新费用区分品种具体包干标准为:

小麦每一年40元/吨、杂交籼稻每一年60元/吨、粳稻每一年80元/吨。

分品种的支付办法为:

小麦、杂交籼稻在省粮食局确认承储企业已按要求实施轮换后于次年拨付上年费用;粳稻谷在省粮食局确认承储企业已将同一生产年度入库的该批粳稻全数实行轮换后,一次性将该批费用全数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也可按照情况预拨部份轮换费用。

具体核算如下:

依照有关补助标准,借记“应收补助款—省级储蓄粮轮换费用”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科目;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助款—省级储蓄粮轮换费用”科目。

  第十九条 依照省规定抛售省级储蓄粮,补助核算参照省级储蓄粮抛售的核算方式进行会计处置。

  第二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省级储蓄粮出现重大亏损的财政补助,按发生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进行会计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的仓库情况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补助、建仓贷款贴息补助,承储企业借记“应收补助款—其他补助”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助款—其他补助”科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配给设备的,承储企业借记“应收补助款—其他补助”科目,贷记“补助收入”科目,收到设备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补助款—其他补助”科目。

  第七章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应依照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编报有关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分季报、年报。

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补贴明细表、商品流通费用明细表、储备粮油库存明细表、商品粮油库存明细表等。

季报于季后15日前报省粮食局,年报按省粮食局的有关规定上报。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执行,随会计报表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将按期、不按期会同省级储蓄粮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省级储蓄粮承储企业的财务情况,特别是省级储蓄粮的入库、轮换、抛售、补助、信贷资金和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关承储企业应踊跃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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