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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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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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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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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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DB22/T1888JT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

2016-0007-0026发布2016-0008-001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

DB22/T1888JT154―2016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6年0008月010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一)的通知》(吉建设[2016]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措施主要内容:

1总则,22术语,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总平面布置,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防火构造,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电气。

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

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

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

增加了裙房内是否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要求。

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的防火要求。

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的防火要求。

修改了跃层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增加了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相邻两个单元之间采用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修改了楼梯和前室的部分内容

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

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做法。

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的有关规范作出补充规定。

17.修改了电气防火的部分内容。

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

130041,电话:

88931938,电子邮箱:

jljsbz@)。

本措施主编单位: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措施参编单位: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

吴雪岭惠群衣建全靳威孙宇靳威张慧赵卓邵子平于家义

林海陆明姚春燕刘晓杰高岩

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

赵新文陶乐然梁春张乃民赵英鹏马可张永全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建筑高度

3.2坡地建筑

4总平面布置

4.1防火间距

4.2消防车道

4.3灭火救援场地

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裙房

5.3商业建筑

5.4住宅建筑

5.5社会福利机构

6防火构造

6.1楼梯与管道井

6.2前室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防烟与排烟

9电气

9.1供电电源

9.2自备发电机组

9.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供配电系统

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消防控制室的要求设置

1总则

1.0.1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

1.0.2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防火单元fire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2.0.2室内安全区域indoorsafety

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和封闭和防烟楼梯间。

2.0.3小型商铺small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内部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

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的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与其他用房不连通的小型商铺。

2.0.4商业内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与步行街连通的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

2.0.5住宅综合楼residentialmultiple-usebuilding

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

2.0.6开敞楼梯open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

2.0.7开敞楼梯间opens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不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间。

2.0.8重要办公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

2.0.9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laboratory、archives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

2.0.10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ing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0.11人员密集场所personnelintensive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12建筑总长thetotallengthof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

2.0.13沿街长度thelengthalongthestreet

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

2.0.14隐形消防车道Stealthfirelane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的车道。

2.0.15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Stealthfieldforfirefighting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的场地。

2.0.16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17坡顶、坡底theslopetop、theslope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

(如图2.0.17所示)

2.0.18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bottomfloor、lowerpartofthebuilding、groundfloor、thehigherpartofthebuilding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如图2.0.17所示)

2.0.19裙楼Theskirtbuilding

在高层建筑主体外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200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

包括疗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

2.0.21跃层式住宅Residenceofthetypethatjumpalayer

指一户住宅内有两个或多两个或多个楼层的住宅。

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建筑高度

3.1.1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的厚度可按0.30m计算。

2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该层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

3除单元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的防火隔墙的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4穹顶的建筑高度应与坡屋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3.1.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3.2坡地建筑

3.2.1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1所示)。

9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2所示)。

10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3所示)。

3.2.2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应不大于24m。

2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大于超过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2.2-1所示)。

9当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超过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2.2-2所示)。

3.2.3坡地建筑底层与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每一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进深方向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

4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多层建筑的要求执行。

5底层与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离的部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4总平面布置

4.1防火间距

4.1.1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廊的功能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相邻两座建筑的首层不得设置连廊;

3连廊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

4连廊两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的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4.1.3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的距离应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的距离应不应小于4m。

4.1.4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4.2消防车道

4.2.1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2.2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的短边应计入建筑的总长度。

4.2.3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的一边计算。

4.2.4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门的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的宽度。

4.2.5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

2隐形消防车道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应大于0.3m;

3应有消防车道的标识;

4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灭火救援场地

4.3.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间隔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之和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作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m。

3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两栋建筑之间时,场地靠非扑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非扑救建筑外墙应不应小于2.5m。

4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应低于3.0h。

4.3.2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2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应大于0.3m。

3应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

4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

4.3.3设有外窗的公共建筑,当外窗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间距不大于20m,可不设置救援窗口的标识。

4.3.4设有裙楼的高层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和裙楼均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1.1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办公、教学楼,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5.1.2对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区、水箱间中的水箱部分、储水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1.3除汽车库外,当与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的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内。

5.1.4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计算所需宽度的70﹪,但每一楼层总的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5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二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应大于4000㎡;当停车库为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停车库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的1.3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则不应大于2600㎡。

5.1.6防火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2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除地上建筑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防火单元外,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或防火单元完全分隔。

5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4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一个防火单元的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5单元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设于地下室内的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6一个防火单元内,其两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可设置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单元内最远点至一层疏散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7除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火单元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7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层其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应不少于1台,且在其上层应能每层停靠。

5.2裙房

5.2.1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主体相同。

5.2.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的要求划分。

5.2.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为裙房服务的疏散楼梯应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相同。

5.2.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住宅除外)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应根据高层主体的类别、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情况设置消防电梯。

5.2.5高层主体与裙房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裙房的疏散宽度可按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5.3商业建筑

5.3.1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应超过4.5m,层高超过4.5m的按双层商业网点计。

3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

5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设一部开敞楼梯,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不应超过22m,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6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从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超过22m时,可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从二层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过9m。

76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不小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过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87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98与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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