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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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

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自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来,我区城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成了人民群众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创造了推动“城乡清洁工程”开展的许多成熟的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停留在“运动化”“突击型”的水平上,没有形成科学的制度化的规范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城乡清洁工程”的持续开展和工作区域的持续延伸,人民群众对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审美要求愈来愈高,因此,在新形式下,如何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此项工作,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能够有效的转化到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上,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的审美要求,使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这将成为“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因而充分认识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在全区再次掀起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高潮,深入持久的把城乡环境搞好,应当成为“十二五”期间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开展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原则,采取严格问责、疏堵结合与综合治理并举的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巩固、提升全区城乡清洁工程已有成果,逐步建立起治理“脏、乱、差”、塑造“洁、齐、美”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广西各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提升广西城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广西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让人民群众不断满意。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广西区情、满足广西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全区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不断得到加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全区主要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发展承载能力明显提升,把我区各主要城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适宜创业与居住的现代宜居城市。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的原则。

认真研究巩固和延伸“城乡清洁工程”成果的内在规律,把好的做法、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及时修订完善。

系统完整的原则。

用系统、全面的观点,从全局把握、审视“城乡清洁工程”的组织、协调、落实、保障、监督、考核、奖罚、宣传等各个工作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使各个环节、程序成为联动的有机整体,健全“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

长效实用的原则。

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最需要遵循、规范的环节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做到实际、实用、实效。

开拓创新的原则。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实际出发,针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点和难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市、县(区、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以上简称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的“五项基本原则”)

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主要工作和内容任务

(一)主要内容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2011年,我们的主要工作要在落实已有各项制度(详见配套的10个工作文件[目录附后]),深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下功夫。

通过“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年”活动,真正逐步建立起“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为这项工作的长久、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法治基础。

同时,各市、县应当结合广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自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评比活动,尤其要结合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计划,重点在“已有制度”和今年的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上下功夫。

(二)主要任务

1.要进一步完善健全区各级“城乡清洁工程”组织领导机构

(1)各级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及时任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2)要切实落实市、县(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

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领导空挂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应付现象。

特别是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务必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每年经济增长情况而不断增加。

自治区和各市、县政府,每年应当且必须拿出一定资金,奖励做得好的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

2.加强考核与督查,切实落实严格的问责制度

(1)继续实行“三项制度”。

即:

“干部包片(街)”、“分片包干”、“门前三包”制度;日常协作制度;部门、社会工作联系制度。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政府的平时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按7∶3的权重计算考评结果。

即:

平时考评占总评分的70%,年末考评占总评分的30%)。

(3)2011年,“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实行月抽查、季专查、季督察的方式。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月抽查、季专查工作(工作人员从本单位或本系统内抽调);季督察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工作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市、县依此类推。

督查工作内容将同绩效考评紧密联系。

(4)对于督查结果的运用。

凡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市、县、乡,自治区监察厅将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设区市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市县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对本级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追究,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责任追究结果。

没有及时追究责任的,上级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有权追究下级组织人事和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不能及时作为的责任。

凡月抽查、季专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将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市县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市主管部门负责向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结果要在本系统内通报,通报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没有及时追究责任的,上级部门有权追究下级部门不作为或不能及时作为的责任。

(5)自治区本级季督查相关表格,由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月抽查、季专查相关表格,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印制,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凡被抽查、专查或督察的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发现因没有制定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费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目标任务没有分解等等原因导致出现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垃圾乱倒、广告不规范、运输车辆沿途撒落的,由负责抽查、专查或督察实施部门按设定表格进行打分,并对打分结果予以排序,向本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后交由宣传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年终评比时,打分结果分值按权重折算为其“城乡清洁工程”得分。

3.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2011年,全区全面推行“城乡清洁工程”评分排序媒体公布制度。

通过月抽查、季专项、季督察等方式,对各市、县、乡城乡清洁工程开展情况(结果)进行评分排序并公布。

月抽查、季专查的评分结果,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五天在本系统内通报(通报必须写明本次督查范围、主要内容、督查方式排名办法标准及排名次序),同时将通报结果送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评分排序结果报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监察厅应在15日前会同宣传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公布市级政府和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的打分排序情况。

市级政府负责县级政府及市本级部门的打分排序;县级政府负责公布乡镇政府及县本级部门的打分排序。

市县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打分排序结果。

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督查结果。

同时,各级新闻媒体对城乡清洁工程推进工作的报道次(篇)数、篇幅情况(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连同公布督察结果情况,要列入宣传部门考评打分的范围。

考评打分,将以刊、播的具体剪报、影像(广播稿和网络稿须有用稿通知单或稿费单)为依据。

舆论监督同时,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每半年会同同级电信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新闻部门开展1次“城乡清洁工程”满意度民意调查工作。

调查方式以报纸问卷定向调查为主,随机电话调查和随机街头调查为辅。

其中,电话调查每市不得少于500人次、街头调查不得少于500人次、报纸问卷调查每市不得少于10000人次。

民意调查表格由统计部门会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设计制定,“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媒体公布。

没有报纸的县级政府,问卷调查可专门文件印发由自治区制发的民调表并与街头调查合并进行。

民调结果由统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并由宣传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

年终评比时,民调结果分值按权重折算为其“城乡清洁工程”得分。

4.筹备组织召开全区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实施总结表彰大会

今年是我区“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认真总结五年来的工作经验,表彰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拟于2012年春节前召开“全区‘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实施总结表彰大会”。

(1)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政府,要在今年的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经费中专列一笔表彰奖励经费,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办法》对五年来在城乡清洁工程推进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请各市、县(含乡镇)於2011年11月底前将其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单和事迹材料报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级部门及下辖县、乡政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及办法;自治区城乡清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级部门及市级政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4)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将於12月底前做好表彰大会的材料和会务准备工作。

5.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和专门起草小组,起草全区第二个《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12—2016年)》及《2011年城乡清洁工程考评办法细则》,以及《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办法》。

三、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于“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广覆盖的科学规范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城市道路日常保洁。

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旧住宅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水平;实行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圩场定期清扫制度;全面整治城市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进出城公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市政、卫生、交通(公路)、工商(市场管理)等单位,沿街(路)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单位、责任区责任单位)

推进乡镇、村屯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

完善基础设施,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硬化道路、平整并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规范设置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统筹安排集贸市场,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规范管理建筑工地;清洁池塘,清理废弃漂浮物。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市政市容、工商(市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

抓好乡镇、村屯垃圾“围村堵河”治理工作。

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

加快编制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大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完成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试点,有序建立垃圾收集池(点),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体系,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填埋或分散填埋模式,强化乡镇、村屯江河湖塘等水域水面和沿岸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对向江河湖塘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发改、财政、编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农业(新农办)、卫生等部门)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

拓展“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市、县、乡城区、开发区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乡及开发区政府)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

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二周定为全区市、县、乡统一除“四害”行动周。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加强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综合利用。

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并根据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逐步建立起“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垃圾转运作业全密闭化、减容化、压缩化;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市政市容管理、交通等部门)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环保技术,根据需要,新建、改造、完善一批公厕;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

单位公厕应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并按规定实行对外开放。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市政、市容、卫生管理部门)

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加大对乱设摊点、跨门槛经营、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商业门店守法档案,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市(室)”。

加强违法建筑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市政、市容、工商、交通、公安、规划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或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宣传部、市政、市容、工商、文化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

整治占道经营,对部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工商、交通、公安、城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工信委、工商、城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完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市区道路分类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卫生等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做好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按计划进行单项审批;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和公示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逐步进行综合整治,力争实现全区各市(县)各居住小区环境治理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3.建设、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

已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设区城市,要进一步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工作规范化进程,要对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视频服务器、语言服务器和浏览服务器等进行升级、扩容,不断拓展系统功能。

研发行政审批信息共享、“门前三包”与商业门店管理、城市路灯杆编码定位和无线集群调度指挥等子系统,进一步拓展数字化城管应用和服务范围,强化数字化城管监督作用,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建立短信群发,提高信息共享程度。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没有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设区城市,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政府、各市工信委与城市建设、市政、市容、交通、环卫、工商、公安、环保、宣传等各城乡清洁工程成员单位)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

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房建工地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车辆管理。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限制建筑垃圾的运输线路和时间;整合数字化城管、公安监控系统、建设工地监控系统等电子监控系统,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加快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公安、交通部门、住建委、城市市政、市容、卫生管理部门)

5.完善城乡交通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

提高交通秩序整治标准,加大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的违章停车行为,维持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

加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三车”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做好集中整治和法制宣传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政法委、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输、残联)

完善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不断扩建公共停车场;在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项目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探讨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鼓励沿街单位建设生态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开放;逐步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在设有中央绿化分隔带的道路,合理规划设置道路两侧的公交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站、临时车辆停靠站。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公安交警、住建、市政、规划、交通等部门)

6.完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有计划开展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工作,并向城乡结合部、乡镇延伸。

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凡新开办的集贸市场一律按规划开工建设,经规划、土地部门审批取得的集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工商(市场服务)、规划、住建(市政、市容)、土地等部门)

7.完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大力实施“引绿入城”工程。

加快城市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绿化植树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乡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规划、住建、交通、市政、园林部门)

8.完善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继续加大城市内河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将城市内河河道环境整治作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内容之一。

重点是加强城市内河河道及两岸护坡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整治。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水利、市政、市容、环保、卫生等部门)

加强城市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水域清漂标准,打捞和清除水面漂浮物和垃圾,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水利、环保、卫生及城市市政、市容等部门)

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水利监察的执法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政府,各市、县水利部门)

(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保障机制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1.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逐步形成以自治区为指导,以市为核心,以各县(区)、各开发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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