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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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
一、增值税
1.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质就是对范围内企业分段计算,100万元以下5%,100~300万元之间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笔者注:
按照季度计算均值,并累计季度均值)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8.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7.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个人所得税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相关条件。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四、资源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资源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五、耕地占用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耕地占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六、房产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房产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八、印花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印花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印花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印花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执行期间均可享受。